一、警察犯了滥用职权罪
甘红平女士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在工作期间被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强行绑架。过程中警方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相关手续。
一个勤勤恳恳正在忙于工作的人,没有做任何伤害他人和社会的事,何以遭到警察的绑架?警察不是管人的违法行为的吗?法律不是只针对人的违法行为制定的律条吗?那是不是甘红平以前做过违法的事呢?
没有,因为警察除了逼迫甘红平女士放弃修炼外,对她没有做任何指控。这就说明,警察管了他们不该管的事,这不仅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人权,也干涉了她们的信仰自由吗?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所以说公安国保、六一零就是在践踏宪法和法律,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二、警察犯了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甘红平遭绑架的当天晚上,夷陵区国保大队恶警何勇、陈国华和六一零人员胡青华、夷陵区张家场派出所警察等人,同样没有出示任何相关证件,野蛮的用千斤顶、液压剪撕开防盗门抄家,抄走大量大法书籍、及几部电脑。
甘红平弟弟目睹这些流氓、土匪行径,拿出手机视频拍照欲曝光其恶行,不料手机也被凶恶的警察抢走。
法轮功书籍、电脑及防盗门都是甘红平的私人合法财产,不法人员毁门而入并大肆抢劫。这种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三、拘留所、看守所警察犯了刑讯逼供罪
甘红平遭绑架后,被非法关押到宜昌市拘留所十五天,于五月六日转到宜昌市第一看守所继续迫害。
据了解,甘红平在被非法关押审讯期间,曾遭刑讯逼供,二十四小时不让睡觉,为不让她睡着两名逼供人员用手摇她脑袋和用烟熏等手段进行迫害。
中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解释中的六十一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地一百四十条等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
看守所还在六一零的唆使下,违法阻止律师会见甘红平。
四、法院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甘红平的家人为其请了辩护律师,但是辩护律师被夷陵区法院多次刁难,阻止律师正常阅卷。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夷陵区法院非法庭审甘红平,院方蓄意安排甘红平所在村委会几十人及警察等进入法庭占据旁听席,仅一位家属得以进入旁听,将其他家属、朋友拦在大厅中,不让入庭旁听。警察还对到法院准备旁听的法轮功学员拍照恐吓。
法庭上,甘红平的律师在多方阻挠下还是为其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要求当庭无罪释放甘红平,法院当庭未作判决。
有良心人士告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印发下来后,宜昌市迫害甘红平等八名法轮功学员的案子在宜昌市司法界有很大争议,许多人不愿意背黑锅,一直拖着,后来宜昌市六一零内部对几名法轮功学员做出非法判决。
随后六一零和法院刻意对律师和家属隐瞒甘红平的一审判决情况,家属多次打听,六一零人员胡青华等人才说判决早已经给甘红平了,声称只给当事人,也不告诉家属和律师判决结果,还扯谎说甘红平不上诉。
明慧网十二月十一日曝光此事后,他们突然又改口说甘红平的上诉已经到中院了,说一审被判刑四年,还有什么罚金一万,被他们抢走的电脑等私人财产要“收缴”销毁等。
五、宜昌市中院执法犯法
甘红平女士上诉至宜昌市中院后,宜昌市中院改判三年,但是中院拖了半年多都没告知家属结果。
六、监狱剥夺人权,违法继续迫害法轮功学员
甘红平女士于七月中旬,被转移至武汉市宝丰路女子第二监狱迫害,狱方禁止家人探视,叫嚣不“转化”就不能接见。
湖北省宜昌市公检法司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隐瞒事实,都在徇私枉法。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已经等待着惩治这些无视宪法和法律为非作歹者了。
信仰真、善、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同时有传播和维护真、善、忍信仰的自由。对法轮功信仰者的监视、跟踪、抄家、拘捕、罚没款物、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和剥夺财产所有权,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
那些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各级法院人员应该警醒了,了解法轮功真相,摆脱江泽民流氓集团与中共的魔爪,弥补罪过,是你们的唯一选择!否则当如影随形的恶报落到你头上的时候,后悔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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