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莹、张琪已被非法关押在通州看守所近十个月。家属经历了庭审的全过程后,激动地直说:“我们的孩子没有错,没有危害到别人”。
董莹和张琪都是单亲家庭,跟着妈妈生活。一九八九年出生的董莹,今年刚二十八岁,于二零一二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前,董莹抽烟喝酒,曾沾染上许多不良嗜好。修炼了法轮大法后,她明白了人生在世应为他人着想,承担应有责任与义务,而不是及时行乐荒废青春。明白了人生真谛后,她彻底抛弃了那些不良习惯,烟酒不沾,变成了一个单纯、乐观、善良正直的人。
张琪一九八八年出生,今年二十九岁,幼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因恶党发动迫害,张琪一度迷失在常人中,整天沉溺于玩游戏,不和人打交道,并且喜欢画一些骷髅头之类涂鸦艺术。张琪长期把自己封闭在小黑屋里,脾气越来越暴躁。逐渐,张琪的身体出现问题,患了甲状腺机能亢进。二零一二年,张琪从新走回大法修炼,之后,张琪的身体奇迹般的彻底恢复健康。在大法的指引下,她戒掉了游戏,不再画不好的东西,性格开朗大方、乐观健康,整天乐呵呵的。
发真相资料被绑架、构陷
感知了生命意义和大法美好的董莹、张琪,也渴望更多的世人能够明白真相,从而摆脱现代生活的喧嚣与狂躁,获得健康的身心。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董莹、张琪在北京通州一小区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受谎言毒害的小区物业管理员绑架,劫持到通州梨园派出所,后被非法关押通州看守所。
张琪被非法关押通州看守所期间,因为帮助他人,遭受虐待,连续三天每天只让她睡觉三小时。涉案的公安部门还威胁董莹、张琪的家属上交他们的手机,并开通手机卡(手机之前已被家属取回,卡撤销)。
通州分局梨园派出所第三警组的办案人郭群、闫鹏二零一七年六月将构陷董莹、张琪的 “案件”移送到通州检察院,曾被通州检察院退回公安补侦一次。检察院多次找到董莹、张琪,希望她们写保证书,说是办理取保的条件。这二位年轻法轮功学员,一直没有妥协,二零一七年十二月被构陷到通州法院。
家人为董莹、张琪聘请了律师。律师曾对当时的检察官熊志伟讲述董莹、张琪信仰法轮功在大陆也是合法的,不违法,建议熊志伟撤销案件或者给当事人办理取保,以免他参与迫害而被终身追责。但熊志伟不但不听善劝,反而与通州梨园派出所勾结,试图加重迫害,曾两次对董莹、张琪抄家并审问,追问资料的来源,被董莹、张琪坚决拒绝。
被非法庭审经过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点,董莹、张琪在通州梨园北街187号通州法院被非法庭审。董莹、张琪身带械具,在法警的跟随下走入法庭,律师要求解除她们的械具,法官同意,法警解除械具。
在举证阶段,公诉人熊志强宣读董莹、张琪被绑架时身上携带的真相资料作为“证据”,董莹、张琪当庭说自己信仰无罪,并且指出熊志强拼凑证据数量。律师辩护说: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作为法轮功信仰者拥有自己关于信仰的资料是信仰自由,符合宪法精神,与“证据”无关。并且所谓证据清单是检察院单方提出,没有第三方合法鉴定,本身就不合法。
在置证阶段,公诉人熊志伟拿出两高的“司法解释”污蔑法轮功是×教。律师辩护说:两高的司法解释与国家宪法相违背。就邪教而言,如果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对邪教的定义,前苏联的斯大林恰恰符合邪教的特征,他在肃反时杀人无数,在前苏联搞个人崇拜,不正说明他是邪教教主吗?从两高的司法解释只能推论出苏联斯大林是邪教人员。两高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是违宪与错误的。
律师进一步指出,公检法人员一直对法轮功信仰活动存在三大误解。一是“天安门自焚”事件。法轮功书籍中明确指出炼功人禁止杀生和自杀,所以自焚非法轮功学员所为;二是有病不吃药。法轮功书籍中并没有有病不看病不吃药的说法,反而告诉大家你认为有病的时候是可以去医治的。律师指出,没有哪一个国家给邪教下过定义,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用法律的形式禁止邪教,宗教信仰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自由的。
律师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进行辩护,一方面再次指出:依据国家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本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应免于起诉,但案件到了今天,上到了法庭,无罪的案件被庭审,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现在的司法界,普遍存在的是,在意识形态的支配下,人们在无思想、无意识地行凶作恶,导致犹太思想家汉娜·阿伦特的“平庸之恶”在中国大陆一再上演。
两个小时非法庭审中,法庭上的法警换了三轮,前后共八名法警进入法庭。两位青年法轮功学员董莹、张琪在庭审开始略显紧张,随着庭审进行,她们的精神状态越来越好,坦然自辩,讲述真相,坚持无罪。
面对董莹、张琪的昂然正气、律师的有力辩护,当庭人员各有触动。坐在法庭前面的一名陪审员听着辩护微微点头。旁听席上的一个人拿出本子记录律师的辩护内容,被身边的法警一把夺走本子,阻止记录,法警的无理强制行为让在场旁听人员感到愤慨。而有的法警在走出法庭时对外面的人说:他们在讲人权。当律师说到公检法人员助纣为虐上演“平庸之恶”时,参与庭审的在场人员脸色都变了,内心显然被触动。
公诉人由开始的慢条斯理到后来脸色变的越来越尴尬,提问时流露出心虚,即使驳斥也不自信。最后,公诉人熊志伟提出量刑三年以下,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家属、旁听人员明真相,态度转变
法庭外,三辆警车严阵以待,警察在车上一直在监控着法庭周围。两位法轮功学员的三位家属,董莹的父母、张琪的母亲被法院拒绝进入法庭,理由他们曾被公安讯问过案子的事情,他们就被算作了“证人”,不能参加旁听。通州区公安蓄意将亲人置于相互揭发的位置,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精神。最后,只有董莹的从外地赶来的大姨作为家属参加了旁听。旁听席上,除一名家属外,还坐着12位法院安排的人员,其中有“610”人员,还有六名女大学生,一名是学生会干部。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的坚定信仰和律师精彩的辩护很敬佩,本来法院是想把庭审作为反面教材让他们来听,但是现在反过来了,他们听到了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义、律师维护人权、伸张正义的辩护,就觉的是为他们上了课。
家属也激动的说:我们的孩子没有错,她们没有危害到别人!本来我们心里很迷茫,觉的自己没有保护好孩子,现在我们有了自信,我们混乱的思想也理顺了,我们的孩子是坚持正义的,她们尊重良心、尊重信仰,这是正义!
那些假以法律之名迫害善良的所有参与者,请静心思考,扪心自问:做好人遭受迫害、讲真话遭受迫害的社会,可不可怕?你愿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样的社会吗?中国百姓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都能遵照维护善良、公平、正义,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
法官赵程宇(或赵宏宇)18610700676、15010164216 北京市通州区刑事审判第一庭
公诉人:熊志强 18601917963 北京市通州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住址:北京市通州区京洲园326号楼3单元804
通州分局梨园派出所第三警组的办案人
警长郭群,电话:13426478421
住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里25号楼312号
警长闫鹏 电话:13911123710
北京市通州区区610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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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通州区如意园13号3单元351号,邮编: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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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高龙川13683314633
主任科员董雷1367101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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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喜 副院长 1331150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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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东 审委会专职委员 15901218608、18610700808
连增平 纪检组长 13331106005、186107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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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守林 执行局局长 13901388765、18610700616
徐古月 纪检组副组长 13801037388、13801037388
王连勇 工会主席 13381135206
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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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峥 18611259070
赵程宇 18610700676
徐春雨 18611259067
孙晓东 18610700680
杨月兰 18601395538
樊秋苹 15810517205
张赫赫 18601395527
徐莉 18611259297
赵智一 18610700679
李红伟 18611259063
朱长军 18610700678
蒋为杰 18610700677
李中华 18610700686
刑事审判第二庭:
冯静 18611259089
卫丹 18610700768
王欢欢 18610700832
黄勇花 18611259296
立案庭:
刘蕊 18611259068
鲍婕 18510683375
杨阳 18610185087
何婉如 18610700653
于俊平 18610700682
刘丹丹 18610700711
何琳 18610700685
韩颖 18610700671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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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瑞成 13381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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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洁 18610700725
芦媛媛 1861125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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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铁军 18610700601
王海平 13810822354
张静 18610700706
张荣旭 18610700880
赵广兴 18610700656
王振富 18611259328
李雪莲 18610700723
汪冬雪 18610700882
付永同 18610700873
郑文杰 18610700710
杜磊 13911079248
王春艳 13810075906
孙海营 18611259220
刘颖 18610700857
审判监督庭:
王爱农 18610700828
齐茜 15210934836
芦正明 18610700752
赵红 18610700758
陈汉东 18610700707
李晶 18610118553
黄春雪 15801631156
劳动争议庭:
郭子群 18601096377
白玉 18610185761
姜楠 18610185128
张亚男 15010323065
张璐 18610700697
李丹 18611259175
芦玉杰 18610700695
郑艺 18601395503
原海涛 18610700798
王迪 18610700825
赵书通 18610700800
滕文学 18611259311
信息技术办公室:
徐廷杰 18610700863
李志国 13051509211
李福安 18610700866
执行局:
王雪 13581513825
宋继超 186107008872
王舰杰 18611259022
雷小云 18610700785
金绍育 18611259002
杨少青 18610700620
张涛 13671149307
乔沁钰 18611259001
樊守林 18610700616
刘广强 18610700756
王旭东 81553457
执行一庭:
杨正 13051213366
杨雪沉 18611259018
刘振 18611259007
兰雅丽 18610700830
刘芳 13810188213
姜凤龙 18610118556
王林 18610700612
徐寒军 18610700627
马平 18610700605
赖秀林 18310700607
殷超 18611259016
王辉 18611259010
李春雨 18611259013
执行二庭:
吴健 18611259030
刘争荣 18610700625
米粹 18601395532
苏宝泉 18610700622
邵玉喜 18610700639
杨满生 18610700631
陈红彦 18610700638
李秀 18611259025
马辉 18610700818
孙峰 18601395516
马巨 18611259023
执行三庭:
刘相斌 18610700651
张建财 18810539882
李福华 18610700615
陈晶晶 18611259039
王颖慧 81553462
曹正中 18610185890
邹强 18611259036
石彦孝 18610700856
法警队:
郝海平 18611259315
白荣江 18610700887
刘志航 18610700865
杨晓航 18610700886
芦增义 18610700895
肖晓萌 13426102011
田浩民 18611259322
李金山 18610700896
郭新 18610700889
胡祥 18610700890
豆鹏 18610700897
监察室:
连增平 18610700917
张桂林 13331109913
邢惠敏 18611259355
刘连成 18610700858
徐古月 13801037388
赵辉 18610700860
李倩琪 010-80700520
蔄海文 18810449417
后勤服务中心:
梁新杰 18610700905
王铮 18610700822
柳振军 81553457
贾来喜 18610700633
姜山 18610700901
赵学田 18610700906
研究室:
王俊 18610185331
龚茜 186101855310
孙钰 18612181638
王薇 18610700831
李璠 18601395525
陈立如 13331106111
黄源泉 18611259331
刘乙璞 13717723722
孙之智 18610700780
张萍 18610700658
信访接待办公室:
马国连 18610700762
蒋明兴 18610700650
高志涛 18610700629
张文林 18610700786
武威 18610700750
王丽颖 18611259203
政治处:
朱跃娇 15624973662
张彤 15132880579
龙闪闪 13488780352
李亚琳 15210846236
窦娟 18610700769
张文辉 18910188573
任卫宁 18611259310
李峥 18610700603
管亚新 18910720676
张然 18610700711
白伯岩 13901002700
洪晨 18611259309
郭颖 13810049992
张永增 133115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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