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张淑杰、赵鸿娥及王桂芳都已依法向丹东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赵鸿娥、张淑杰及王桂芳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遭非法庭审。当时,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从看守所强拉出去庭审。法院隐瞒家属,通知三人户籍所在的村委、社区来旁听,使得庭审过程中没有一位家属到庭旁听,更谈不上家属为她们聘请律师出庭做无罪辩护。
王桂芳是最先被非法庭审的,整个过程也就半个小时,之后是张淑杰与赵鸿娥,也是草草了事。三位法轮功学员庭上都不承认自己违法犯罪,并真诚的告诉法官及陪审人员,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不要对法轮功学员犯罪,为自己选择好的未来。
从看守所到法院途中,三位法轮功学员都没忘记自己的使命,一路上都在对车上的法警讲大法真相,唱大法弟子的歌曲。
张淑杰因信仰真、善、忍曾被非法判刑七年。赵鸿娥曾多次遭绑架、抄家,也曾被非法冤判八年。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两人在丹东万达商场分别被丹东振兴公安分局绑架,之后抄家、送丹东看守所非法羁押至今。
王桂芳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家中被丹东国保及丹东合作区分局绑架,抄家,非法羁押丹东看守所至今。
案子到法院后,张淑杰家属多次找到董文法官告诉他张淑杰没有违法,法轮功不是×教,法官董文不听善言,并威胁恐吓说:你不要说了,再说你小心了。王桂芳家属也写信给董文:二零一一年三月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第五十号令,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被废除,信仰法轮功无罪,法官办要终身负责的,希望他依法办案,无罪释放王桂芳。
现在,丹东振兴法院没在任何犯罪事实与依据的情况下,对三位法轮功学员非法下判决,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国家法治在逐步健全,无视法律,把上级违法规定及命令当作法律,怕不执行饭碗不保,认为按照上级的命令去做,出了问题有领导扛着,法官法和公务员法都明文规定,公检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信仰自由是受宪法与法律保护的,况且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文规定法轮功有罪。希望丹东中级法院能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依法办案,不要再违法办案,撤销对张淑杰、赵鸿娥及王桂芳三位法轮功学员的一审冤判,无条件释放三位法轮功学员,还她们清白。这是你们作为法官的法定义务和安全保障,当执法者践踏法律判决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有罪时,实际也在给自己判刑,只不过是延期执行罢了。
丹东市中级法院地址:丹东振兴区滨江中路30号 邮编:1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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