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却有几个不同寻常的情况让人匪夷所思。
一、开庭前 法院门前没贴任何开庭通告
开庭通告在法律上称之为公告送达。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审判以公开庭审为原则,本来审理案件就是应该公开,因此,公告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知晓的范围,而不是仅仅为了方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案件的了解,或走下一程序。
那么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没有张贴公告,说明该法院不想让公众知道这里有公开庭审。从到庭的人员看确实没有社会其他人员,也没有与之有关系的法轮功学员。
二、公诉人没有举证当事人破坏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
公诉人没有举证法轮功学员陈爽破坏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一方面,作为公诉人,既然认为陈爽没有犯法为什么还要将她起诉到法院?为什么不做出撤诉、不起诉决定?
另一方面,该公诉人没有像其他公诉人那样不管合不合适就拿刑法300条往法轮功学员头上扣。从这一点上看,这位公诉人还是有良知的。他从内心不想加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迫于610的压力他(她)才做出这么不和常理的事。
三、明显的无罪决断 审判长却不了了之
开庭后,法轮功学员陈爽说:我没有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主观愿望,也没有破坏哪一条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后果。辩护律师指正:我的当事人陈爽更没有破坏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不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因此陈爽无罪。
最后审判长问陈爽的辩护律师是什么意见?辩护律师说:我的当事人无罪。审判长问法轮功学员本人有什么意见?陈爽说本人无罪。最后审判长问公诉人有什么意见?公诉人也没说什么了。审判长宣布审判到此结束。
在这里请问审判长:公诉人没有指证陈爽犯法,陈爽自述本人无罪,律师认为当事人陈爽无罪,那么审判长为什么不依法办案当庭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陈爽呢?这个案子还有什么需要商议的疑议吗?
从这种状态来看,公诉人、审判长都缺少那么点正义感,如果站在无辜的受害人一方想一想,一个好人,因为自己的在执法岗位而不作为使她在非人的环境中遭受七个多月的非法迫害,于心何忍?
更何况在开庭之前,陈爽亲属已经将亲属《法律意见书》邮寄到龙岗区检察院和龙岗区法院,要求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陈爽。为什么不能当机立断呢?
时代在变,法规在变,此一时已经不是彼一时了,江泽民时代鼓励公检法作恶,对法轮功不讲法律,有不让你们承担后果的条款,可现在不是改了吗?改成了谁办案谁负责,案件终身追责制,签上了你的名字,你是要负责到底的。
为什么对背后那个指手画脚的“610”那么畏惧?你们要明确,它是一个非法组织,它不让你们依法办案,不是在害你们吗?
现阶段重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就是你们的上方宝剑,你们要用它来保护自己,你们不敢抛弃它,它就永远控制你。
希望公检法的朋友们勇敢的对邪恶说不,依法办案,当断则断,正气冲天,邪恶胆寒。让正义回归法庭,让好人不再受冤,让自己光明磊落,让佛光普照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