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捕,构陷起诉
如果按照中共所谓的法律程序,就一般刑事案件而言,基层检察院主要负责批捕和起诉(公诉)两个程序,当然也是它的职权职能,具体办案过程是,需要检察院先阅卷(指公安移送案卷)、提审当事人、现场核查、核实当事人或疑犯的行为性质是否违法犯罪,是否触及了刑法,触及了哪条法律后,形成法律文书建议,再交由检察委员会议定,确证触犯刑法的就准予批捕和公诉,否则不捕不诉,退卷公安。(批捕时间是七天内。公诉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过程中,检察机关如果真正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也就是真正做到了执法人员经常挂在嘴边的“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宗旨,那就是真正正确行使了这两个职权,真正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能,否则就是非法批捕,构陷起诉,枉法渎职犯罪。
那么,当法轮功被中共江氏集团迫害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绑架刑拘了许许多多的法轮功学员,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起诉,此时,检察机关无需什么高深复杂的法律,仅仅用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即宪法规定的公民有信仰自由等条款,就应该立即作出不捕更不诉决定,因为法轮功学员信仰的是“真善忍”,对国家民族社会家庭有百利而无一害,其所有活动行为包括上访、讲真相,都是合法行为。如果这些好人被非法批捕起诉,只能说明检察机关行为太荒唐,故意当法盲,故意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但恰恰出人意料的是,检察机关对法轮功冤案大多以“刑法三百条”予以非法批捕起诉,铸成大错,造成大量冤案,构成渎职等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至少有四错,一错罔顾法轮功是正信团体,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二错回避宪法至上,只谈刑法条文;三错是错用“刑法三百条”,此条文里没有出现法轮功;四错抵触宪法,非法立法,即“两高”(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苟合,多次出台所谓的《关于办理×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这些所谓的司法解释都是非法的,根本就不具法律效力,且不说两高只是法律执行机关,没有立法权,假如有立法权,其所谓的司法解释也是非法的、荒谬的,它直接抵触宪法和国际法,是对公民信仰自由等权利的公开践踏破坏,不能成为法律依据,所以两高无论把司法解释内容说得多么完全,条款多么充分,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是法盲行为,欺骗了所有法律界人士。如果说是法律,只能是恶法,恶法非法。可是,十多年来,基层法院将其视为“金科玉律”,依此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
知错不改,错案不纠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非常重要的职能,一是对己监督,就是对自身检察系统监督,二是对他监督,即对公安、法院、劳教所、监狱等执法机关部门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進行检察监督,提出整改纠正建议或立案查办。但在实践中,由于都是执法机关单位,官官相护,检察机关不愿监督,加上上级的插手干扰或密令政策,无法监督,使监督疲软,常常不了了之,最终造成检察机关自身有错,则知错不改,其它执法部门办错案,则错案不纠。如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举报劳教所或监狱的违法行为时,派驻的检察人员根本就不予立案,反而将举报线索转到违法者那里去了;再如对于公安移送申请批捕起诉的有关法轮功冤案,检察机关完全能行使执法监督权力,退卷的同时,向公安部门指证绑架公民的错误,促使公安放人回家。检察机关有时候是退卷了,但不是指出公安错误,而是要求补充所谓证据陷害善良。长此以往,导致这些执法机关权力膨胀,欺压百姓,打击律师,冤假错案命案持续不断,中国法治一片黑暗。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早上九点左右,湖北沙洋法院非法开庭审理彭亚新等四名法轮功学员。当天包括主要公诉人吴泽华在内的公诉人共四人。公诉人提及法轮功是××时,被审判长曹四宠打断说:不要说这些没用的,说事实。四位律师全部都说四位法轮功学员无罪,应该无罪释放。辩护律师强调,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是××,二零零四年公安部宣布的十四种邪教里没有法轮功(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律师还指出了办案人员使用的证据有很多瑕疵,不能作为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特别提到在彭亚新家里搜到的材料所拍的照片依照法律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四位法轮功学员自我陈述修炼无错,无罪。非法庭审结束时,法官当场宣布:两位老年法轮功学员付传英和何时凤现在就回家,彭亚新和张光杰还是回到沙洋看守所和荆门虎牙关看守所,庭审无果。庭审结束后,公诉人很有礼貌的微笑着和做无罪辩护的律师们握手,说律师们准备充分,发现问题准确,公诉人也承认案件证据确实有瑕疵。在最后律师签字要离开法院时,法官和在场的官方人员对律师非常客气,相互间又谈了许多。法官和在场的官方人员自己也承认法律没有规定法轮功是×教。所以律师们当时就判断,这次庭审已经说服了法官,也说服了公诉人和在场的官方人士。湖北沙洋法院法官、公诉人明明在法庭辩论中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他们知错不改,最后还是对两位法轮功学员判了刑。
申诉不理,命案不赔
我们知道,在中共所谓的法治框架下,被当局投入冤狱的人们,为了洗白冤情,讨回公道,需要有一个渠道,或所谓法律程序,申诉就是其中一条途径;或者被囚禁的人出现冤死,家人需要控告犯罪部门嫌疑人,同时申请国家赔偿,那申诉、控告及申请赔偿应该投给哪些执法机关?除了投给法院等机关,也应当投给检察机关抗辩,这也是检察机关正常受理的案件,从法律角度讲,检察机关应当例行公事,立案查办,但由于政法委、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的要挟操纵,检察机关的通常做法是不理不赔或推诿刁难,渎职行为屡见不鲜。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法轮功学员秦月明(男,时47岁),二零一一年二月被佳木斯监狱迫害致死。秦月明的妻子和两个女儿跑遍佳木斯市、黑龙江省所有涉及的主管部门,要求立案追查凶手。六月,秦月明家人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递交了《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的法律文书。九月,秦月明家属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但却无实质性進展。后来,秦月明案件在国际社会被曝光后,受到广泛关注,黑龙江省高级检察院不得不立案,但同时,秦月明的妻子王秀青和二女儿秦海龙却被中共当局劳教。只剩下孤身一人的秦月明大女儿秦荣倩,在面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万般推诿搪塞、威逼恐吓之后,只好走上街头为父亲鸣冤,为母亲和小妹申冤。不足半个月,黑龙江有一万五千民众挺身而出,站出来支持为父鸣冤的秦荣倩,在她的 《喊冤昭雪书》上签名并按上大红手印,震动世界。但即使如此,该案件至今仍被中共高层压制着。
大案不立,公理何在
如果说中共各地地方检察机关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看上去好像是法律知识比较浅薄,连信仰自由的法律常识也不提不懂,犯下了许多低级错误,办案中展现的尽是法盲行径,更不听民众劝善,失去了无数次改过悔罪机会,触犯渎职等罪,那最高检察机关的人员是中共汇集的法律从业人员,自然懂得法律知识,应该不会犯下如此低级错误吧?但通过对一个诉江大案的行为来看,证明最高检察机关竟然是大法盲。
一九九九年夏,汉奸出身的江泽民利用手握中共党政军大权之便,公然违背宪法和国际法,悍然发动迫害法轮功的灭绝运动,并至今不休,造成亿万正信被无理镇压,一百多种酷刑被强行施加在善良者身上,数百万民众被枉判劳教重刑,众多修炼者被迫害致死,其中,法轮功学员惨遭活摘器官,江泽民其罪之大,史无前例,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巨大悲哀,这是现代文明的极大悲剧,这是中华民族的奇耻大辱,这是对整个人类的极大犯罪。
在这场残酷迫害中,江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主要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至少二十三项罪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抢 劫罪、盗窃罪、绑架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诽谤罪、侮辱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 罪、非法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强迫劳动罪、滥用职权罪、枉法追诉裁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等。这场由江泽民一手发起、策划、组织、推动的对上亿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系统的灭绝性迫害,已构成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严重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江泽民作为集团犯罪的元凶首犯,应承担主要罪责。
二零一五年五月,中共进行司法改革,言称“有案必立,有诉必应”,于是,坚强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忍受着巨大的身心伤痛,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纷纷依法向两高投诉,控告罪魁恶首江泽民,运用人间法律手段将其推上历史审判台,讨回司法公正,讨回正义公道,这是人间的正义行为,合理合法。随即在全国掀起了诉江大潮,短期内,实名诉江人数就超二十万,国际声援人士目前逾二百多万,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人权官司,面对如此大的刑事控告案,两高不但不予立 案,竟然连回应的声音都没有,更叫人意想不到的是,两高反而伙同中共政法委、610和地方党政人员,打击报复各地诉江民众,给迫害者提供实名诉江人员的信息,在全国又发动了新一轮的迫害行径。
诉江大案不立,是检察机关最大的渎职行为,对具有反渎职能的中共最高检察院而言,是莫大的讽刺自辱;诉江大案不立,何谈司法公正公理?诉江大案不应,依法治国必将成空。
在这场疯狂虐杀运动中,中共江氏流氓集团在中华大地上打造了一条血腥的杀人罪恶机制链条和利益链条,制造了人类史无前例的旷世巨难罪恶,最终触犯了反人类罪。而被江氏集团利用的中共武警、政法委、610、公检法司、劳教所、监狱、医院等就是这个杀人链条上的一个个环节、程序、工具、刽子手,作为刽子手之一的中共检察机关每次制造所谓法律程序构陷害人时,看上去触犯了渎职罪,但无论如何推脱不了反人类罪的罪责干系,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非法批捕起诉,就不会滋长公安警察的乱抓乱抢犯罪行为;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诬告滥诉,就不会有法院的枉法判决投狱,就不会有那么多好人遭难害死,更不会轻易铸成整个民族的灾难。
在人类历史上,触犯了反人类罪是无法逃脱豁免的,而虐杀信仰者更要遭到天惩报应和历史清算的,并且现实中恶报早已持续展现,所以那些曾经或仍然追随江氏流氓集团的所谓检察官、公诉人,如果不尽快醒悟,面临的下场将是非常悲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