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权益被肆意剥夺 长沙护士:我要生存

更新: 2018年07月09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94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判决,终审驳回了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护士贺祥姑要求单位补偿十六年薪酬,及办理退休手续的诉求。上诉律师表示,判决结果令人很难接受,如果贺祥姑继续申诉,希望她能碰到一位好法官。

亲人和朋友们同情她的遭遇,也对当前的所谓“法治”感到无助和失望。贺祥姑女士为了回到护士岗位正常工作、及为了按法定年龄正常退休,她写信、上访、申诉,持续努力已近十年,然而,她承受和面对的,是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或非正当回应,直至养老保险权益被肆意剥夺。

贺祥姑
贺祥姑

一九八三年,当时二十一岁的贺祥姑从卫校毕业,按当时的分配政策,成为了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省妇幼)的一名正式在编职工,在护士岗位工作,直到一九九九年底,她進京为法轮功上访后,开始遭到单位长期的法外监管,包括三次被关入精神病院,使她再未能像以往那样正常的工作。

二零零八年十月以后的近十年的时间,贺祥姑每年写信给省妇幼领导、每年到单位人事部门报到,请求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省妇幼领导多次胁迫她,说不放弃修炼法轮功,就不接受她回单位。二零一四年一月,单位陈杰、张江两人到贺祥姑住所,口信通知她:签字就上班,不签字今天你就被开除。当时贺祥姑要开除文件,他们说,没有,是口头通知你。贺祥姑表示,开除是必须给文件的。他们说没有就是没有,就这样告诉你,说完就走了。

此后,贺祥姑仍然每年到单位报到,争取上班。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前,贺祥姑一直居住在省妇幼的集体宿舍。

养老保险权益没有法律保障

二零一七年六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贺祥姑,到省妇幼询问退休一事时,被告知单位已经将她开除,人力资源科说是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备案——开除,贺祥姑向他们要相关手续和文件,他们不给,且备案复印件都拒绝提供一份。

其后,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贺祥姑向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从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一审立案到二审结案,法院一纸判决,等于向原告贺祥姑宣告,她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本不受现行法律的保障。开福区法院的初审判决书上称:“原告因参与‘法轮功’某教组织,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期间被多次劳教,多次進行医疗,并被单位监管。原告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未再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亦未再向原告发放工资,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并進一步由此认定原告主张权利已逾法定仲裁时效;同时,以“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为由,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指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官李双临签署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上诉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长沙市中级法院改判。对上诉律师的诉讼意见,二审判决书有且只有“不予采信”,并对一审判决全盘确认和支持,在法官王红兰签署的终审判决书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支持,就这样,强行维持原判。

上诉人提出:事业单位员工退休的申请手续,应当由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一审判决豁免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提交人事材料、为贺祥姑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属于事业单位,据劳动社会保障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在办退休前的那几年连续在岗的证据证明,前面的工龄归零。而这个证明,明显只能由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提供。

无须证据和理由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实际解除”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开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系省妇幼的职工)在法庭上称:省妇幼于二零一二年在贺祥姑家里口头通知将她开除,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该说法与贺祥姑在省妇幼人力资源部门查阅的结果不符。

一审结案,李双临法官认定“原告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未再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亦未再向原告发放工资,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

对此,上诉人陈述:解除劳动关系,除合同到期外,有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依法解除两种情况。本案中,双方没有协商解除,贺祥姑也从未要求解除,“如此看来,判决书中的‘实际解除’就是特指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省妇幼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正式开除贺祥姑,并将书面开除决定送达贺祥姑本人。因此不能认定省妇幼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省妇幼在其辩诉中,沿用一审判决书上认定的“实际解除”作为依据,并自行推翻了其在开福区法院初审法庭上的辩词。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开庭,坐在法庭中间的王红兰法官第一句话就问贺祥姑;还在炼法轮功吗?贺祥姑回答说:该问题与本案无关,我不愿回答。王红兰盛气凌人地诘问:本法官再一次问你还在炼法轮功吗?必须回答。法庭上非同寻常的这一幕,令上诉人感到备受欺侮。

在法庭上,省妇幼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增(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称:二零一四年曾口头告诉贺祥姑,二零零八年已将她开除,并说有音像资料作为证据。法庭因此休庭。

三月三十日庭审继续,邓增拿出来一张盖了章的纸,说是谈话记录,录音已经被销毁。法官王红兰表示理解的样子,让其将“谈话记录”收回,不作为证据。

本案中,省妇幼声称已开除贺祥姑,却始终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法官亦没有依法要求省妇幼举证。

二审结案,终审判决书上称:“本案中,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后,贺祥姑未再到省妇幼工作,省妇幼亦未再向贺祥姑发放工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于此时已经实际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这是没有证据、没有任何理由的“确认”。

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基于认定劳动关系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实际解除”,進一步认定贺祥姑于这一天已知其权利受到侵害,确定仲裁时效自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计算,所依据的是《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但是,第三款适用前提是,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点没有争议。这是适用法律错误。而该条法律第二款:“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本案中,贺祥姑向省妇幼主张权利之日应为二零一七年六月贺祥姑要求单位办理退休之日,仲裁时效也应从二零一七年六月起计算。

对此,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贺祥姑提出的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官认定“劳动关系实际解除”,实际也就是认定:因为原告贺祥姑未到岗工作,所以被告省妇幼未发放工资,造成了双方劳动关系实际解除这一后果。

二零一七年八月,贺祥姑向开福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在事实与理由中有这样的陈述:“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出了精神科后,原告要求上班,但被告拒不安排原告工作,被告也不给原告发放任何工资。”

可见,法官认定的劳动关系实际解除的“事实”来自于贺祥姑在民事起诉状中的陈述,但是,除了日期没变,原意完全被恶意篡改和扭曲。于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随之成空文。

贺祥姑近年申诉备忘录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贺祥姑被当地派出所警察从单位集体宿舍的住处绑架,贺祥姑绝食抗议非法关押,于五月十日被注射不明针剂后,关入株洲白马垅劳教所。其后,贺祥姑出现冠心病、电解质紊乱,劳教所通知家人和单位接人所外就医。七月十日,省妇幼主任胡慧、保卫科长陈杰(注:省妇幼书记曾辉,现在是省儿童医院书记)、伍家岭派出所警察、紫荆园社区主任等,不顾贺祥姑家人的极力反对,强行把贺祥姑塞進单位的车,劫持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科四病室拘禁,单位雇来了二个陪护人员负责看管。胡慧答复家人“奥运后放人”,奥运过后,又说“残奥会后放人”,后来又说“十一”过后放人。贺祥姑被拘禁在精神病院三个月后,从十月十日开始被强行注射利培酮注射针(破坏大脑中枢神经的药物),贺祥姑被迫再次绝食绝水抗议,十九天后的十月二十九日,在外界舆论和贺祥姑家人的强烈要求下,贺祥姑才由家人接回株洲攸县老家。给贺祥姑注射药针后的十月十三日,省妇幼将贺祥姑银行卡上的一万多元工资全部扣走。

其后,贺祥姑一直向单位请求上班,办公室主任始终只有一句话,签字不炼(法轮功)了可以临时上班。这对贺祥姑来说,是非法的、且无理的要求。

贺祥姑曾向妇联求助,二零一二年四月,湖南省妇联在电话中告诉贺祥姑,他们已致函省妇幼,要省妇幼每月发给贺祥姑生活费。但是省妇幼称没有收到该信函。

二零一二年五月,贺祥姑就自己被非法剥夺的劳动权利和劳动待遇,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请求劳动仲裁。为此,湖南省“610”進行非法干预,对仲裁委下达迫害指令,称:贺祥姑是炼法轮功的,不能按一般劳动人事案件处理;贺祥姑必须承诺不炼法轮功才能上班;今后应不受理此类案件,等等。其后,仲裁委于七月二十五日撤销立案,到预定的开庭日期八月九日这一天,才将撤销立案通知给到贺祥姑。

二零一四年六月贺祥姑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被拒绝立案,回复贺祥姑说必须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二零一七年六月,贺祥姑咨询退休手续时,得知单位已将她非法开除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八月二十三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贺祥姑遂提起诉讼,过程中,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多次拒绝予以受理,其理由是,贺祥姑的民事起诉书中有“法轮功”三个字。贺祥姑只能按法官的要求修改起诉书,几经周折,法院才于九月八日受理立案。

结语

一九九九年以来,贺祥姑屡遭非法抓捕和关押,受尽非人的折磨,曾经温馨的三口之家被迫离散……,特别是她的工作单位省妇幼有关人员直接参与迫害,对她和她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历经风风雨雨,贺祥姑依然坚守自己的信仰,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法理提升了她的道德修养和思想境界,如今,她依然拥有一颗平和、真诚、善良的心。贺祥姑多年来努力回到工作岗位,在本案中,她依法向单位主张权利,她的诉求仅仅是:补偿工资和办理退休。而这诉求,日前已被终审强行驳回。

从分配工作至今,已三十五个年头,现年五十六岁的贺祥姑,租了一个几平米的房间,算是栖身之处;临时的找到一些家政、护理等方面的活干,靠体力赚点钱,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开销。

我国国家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养老保险权益,没有例外。长沙市中级法院、开福区法院以贺祥姑坚持修炼法轮功为由,作出枉法判决,破坏了相关法律的实施,也是对广大中国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损害。

面对法院歪曲事实、不讲法律的行径,贺祥姑准备向湖南省最高法院继续申诉,她说:我要生存!

附:更多相关报导,请参阅明慧网。
《湖南精神病院对贺祥姑注射损害神经药物(图)》
《遭精神病院暴力注射药物的贺祥姑向外界求助(录音)》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拒贺祥姑上班(图)》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护士贺祥姑呼吁正义援助》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护士贺祥姑控告江泽民》

相关联系方式(区号0731):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法官:李双临84816532
长沙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兰85798364、85798262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院长:盛小奇13607441970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书记:方超英13974805380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法制办:刘浪15116479899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保卫科科长:陈杰13787103333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办:王佳芝84332375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党委办:蒋望燕8433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