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间安排上,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解读2017两高《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2017年秋天是邪党的十九大,转过年来的2018年初人大要换届选举(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公安部长都有换人的可能,实际上三个换了两个),在这两个会议之前,通过这个《解释》重申一下迫害的基调,同时借机弥补这场迫害此前在法律上的诸多漏洞,对江派邪恶势力来说当然很重要。
2017两高《解释》的出台,显然是专司迫害法轮功的610犯罪机构幕后操控的结果,这种幕后操控与以前的几个“解释”的出台没什么不同。不同的是,这一次610邪恶机构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幕后操控,在很大程度上,它的鬼影已经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显现在台前。下面,我们结合一年多来邪党各地法院打着法律幌子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具体案例,对《解释》中一个看似不太起眼的法条进行剥茧抽丝,历数其诸多罪恶累积成邪恶的种种表现。
2017两高《解释》第十五条“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总共不足四十个字,却包含了至少六项罪恶。
罪恶之六:越俎代庖,滥用职权——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越过公安部为公安机关增设职能
对是否属于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这是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赋予权力和设定义务,会涉及职能的增加或机构、人员的调整,在公安部未参与联署《解释》的情况下,这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越过公安部为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增设职能,其越俎代庖和滥用职权表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随意性和儿戏化。
实际上,2018年3月,除了最高法院院长未变更外,公安部部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均发生变更。这个解释无疑给新上任的公安部长下了个紧箍咒,使其不得不背上早就安置好了的黑锅。
罪恶之五:上下其手,欲盖弥彰——给下级公安机关赋权,使其有权否定2000年公安部办公厅的既有结论
之所以将“认定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传品”的权力交给“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是为了对抗2000年公安部办公厅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认定的共计14个邪教中没有法轮功这一既定结论。迫害法轮功的案件,实践中往往是在中级法院终审,因此实际上就是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来“认定邪教宣传品”,相当于让地级市的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对抗、否定公安部先前的认定,同时也是掩盖中国官方2000年认定的邪教中没有法轮功的事实。
罪恶之四:宗教裁判,以邪议正——共产无神论的公安机关行使宗教裁判权
当今,思想和信仰的传播已经不是口耳相传的时代,信仰的内容势必通过载体记载和传播,因此“认定邪教宣传品”实际上就是“认定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而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说白了,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即使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宗教(异端)裁判所”,其判断是否属异端的权力要么在教会,要么由世俗司法官按照教会提供的教义为基础行事,也就是说判断异端需要有个信仰体系作为衡量标准。中世纪的宗教裁判,即使中共的祖宗马克思都曾经对之大加挞伐(马克思的目的在于通过挞伐教会进而否定宗教、摧毁人对神的正信),而在当今中国,这一丑行却在大面积秘密上演。那么,实践当中“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什么高深莫测的标准、依据来认定“邪教宣传品”呢?各地迫害案件的《认定意见》中都有一句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均属……”
这是说,无神论的公安机关认定“邪教宣传品”依据的竟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而这个《解释》却是专司迫害法轮功而炮制的。
罪恶之三:私相授受,作践国法——《认定意见》并不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几大证据之内,各地公安机关违法出具却乐此不疲。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列明八项证据(而没有“等”),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认定意见》不在上述八大证据之内。以上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和《认定意见》比较相近,但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专业要求,而且任何一份鉴定意见必须由鉴定人签字才有效。近些年,鉴定机构已从公权力部门剥离、被社会鉴定机构取代,“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绝不是一个合法的鉴定机构,更不会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因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这是在玩弄文字游戏规避《鉴定意见》的严格要求,与地方公安机关国保(610机构)勾结,作践和破坏《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罪恶之二:迎合鬼手,陷害下属——610只要启动了迫害程序就掌控了迫害结果,《解释》是对承办法轮功迫害案的法官、检察官设定的魔咒,使他们无力挣扎
实践中,610只要抓了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并掌握了所谓的“宣传品”,案件转到检察院、法院后,由于最终“认定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宣传品”又回到610(国保或者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办公室之类)手中,因此,无论过程中参与的检察官、法官多么公正守法,都难逃610的操控。从这个意义上,起诉程序、审判程序非但形同虚设,而且法官和检察官被强迫为610的罪恶背书。2017两高《解释》实际上成为周强、曹建明等陷害基层法官、检察官的魔咒。
罪恶之一:互为奥援,狼狈为奸——循环论证是泼皮,制造无穷罪恶是邪恶
这个所谓《解释》给地方公安机关国保(610机构)“认定邪教宣传品”的权力,地方公安机关国保(610机构)根据《解释》得出“属于邪教宣传品”的结论,这就是魔王和小鬼在互相支援耍泼皮。魔王说:“我是不是鬼,由小鬼认定!”小鬼说:“根据魔王的意见,魔王不是鬼。”
实践当中,游离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外的《认定意见》大面积被应用于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以上种种严重违法与不合常理之处,非常简单,一眼看穿;且又相当普遍,每天都在重复上演,制造累累罪恶。为什么?这一切源于中共本质是个流氓化了的黑社会政权加邪教组织。
最后,结合《九评》中的一段话,再看上述《解释》条文表面内容及其实践应用中表现出的超越以往的下流无耻。中共的流氓本质,害怕失去权力的本能,注定了它不会尊重人民的权利。它在伪装人权上所花的人力物力财力,远远超过其真正用于改善人权的努力。共产流氓肆虐中华,这是中国人民的大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