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环的女儿被委托公开为母亲做辩护,还请了维权律师一同做无罪辩护,在秦皇岛中级法院还是第一例。
庭审从三点十分左右至晚上五点半,经过激烈的指正、认证、辩护、辩论、自辩,过程中辩护律师、被委托的家属辩护、及吴春环的自辩都提到:
《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宪法》第39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而秦皇岛青龙国保派出所警察、乡镇的工作人员无权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着装、没手续、没有搜查证、没有证人在场、没给清单、没人签字的情况下非法抢劫查抄信仰法轮功学员的住宅。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法》第三部份第九条: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在辩护律师、被委托人的辩护中多次说到修炼法轮功符合我国法律、宪法规定,属于正常的公民应享有的信仰自由。公民信仰什么属于思想领域的范畴,与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任何关联。
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价值。《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中国总理李克强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签署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也都规定了。所以,无论谁修炼法轮功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那些所谓执法人员无视宪法,不讲法律程序,却又打着执行法律的名义,冠冕堂皇的肆意抓捕信仰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轮功合法公民,把善良守法有信仰的合法公民当成罪犯,关进看守所、监狱,洗脑班,扰乱、破坏了无数个家庭的稳定、和睦,是在犯法。公安机关中的这些黑恶势力,打着国家和法律的旗号,做的却是破坏国家宪法、法律的违法行为。
在非法庭审过程中,法官、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法警也没有了几年前给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嚣张气焰。虽然还被610暗箱操作不能、也不敢有所作为,但秦皇岛中院明白真相的公检法人员已经不再随波逐流。除了法官,公诉人和其他参加庭审的人几乎没有说话。
律师当庭把每样法庭应该出示而没有出示、呈现在法庭的证词、证人证言一一驳回。并当庭告诉在座的所有人,放在法轮功学员自己家里的任何法轮功的资料光盘、条幅等都不是法轮功学员违法犯罪的证据,都是合理合法的,这些物品属于法轮功学员收藏、传看,即使传播,也属宪法规定的可以印刷出版、传播自己的信仰自由,与邪教没有关系。而且放在自己家里的所有私人物品,没有动机、没有行为、没有被攻击被害、被破坏的对象。纸张、台历、光盘等等用什么能破坏了国家的法律、怎么能破坏了国家的法律?
最后的庭辩,自辩,学员,律师,被委托人都提到应该当庭无罪释放吴春环。
吴春环是青龙县娄杖子乡娄杖子村人,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后身体健康,家庭和睦,把未成家耳聋并患有晚期胃癌的大伯哥接到自己家里精心照顾直到送终。她热心帮助别人,有求必应。别人的树栽在自己地边上,栗子掉到她家地里,她帮人家捡起来放那,从不占别人的便宜,是村里公认的好人。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早九点左右,由青龙县国保大队队长李印卿伙同三拨子派出所王友文(曾任娄丈子派出所副所长)和娄丈子派出所刘福所、高超、朱晓红、指导员田玉军等七、八个人未着装开着三辆警车突然闯进吴春环家,到处乱翻,抢走她儿子的电脑主机和其它私人物品,强行带走法轮功学员吴春环,并把未修炼的儿子带走(说是让其劝他妈),问他谁上他家去,他妈和谁接触等。随后派出所的人让吴春环的丈夫拿点衣服也上了警车拉到县公安局问话,下午两点回家。当天夜里把吴春环送到秦皇岛第一看守所,一直非法关押到现在。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邪恶集团迫害法轮功开始,河北省迫害法轮功十分疯狂,恶报极其惨烈。据二零一八年二月统计:610人员遭报106人,各级人员遭报2238人,祸及家人532人,恶报中死亡人数(包括祸及家人)为1095人。真是触目惊心!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秘书长景春华被判18年;省委书记周本顺获刑15年,省政法委前书记张越被法办,等等。这三人到河北前后都是追随江泽民、周永康迫害法轮功的急先锋。
遭恶报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结果,写出来是想警醒那些还在参与迫害的人,正视自己的危险处境,悬崖勒马,停止参与迫害,并找机会将功补过。不要对中共抱有幻想。你知道吗?文革过后,810名“表现积极”的警察及军管干部,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家属只得到“因公殉职”的通知书。纵观中共历史,替它卖命迫害好人都不会有好下场;只能给它当替罪羊、当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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