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李秀芬遭站前区法院非法庭审。律师为她做了无罪辩护,要求法院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依法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依法判决当事人无罪。法庭上午九点开始不到十一点结束。
在法庭上,律师为她做了无罪辩护,李秀芬自己也认为自己无罪(她被非法关押在营口市看守所九个多月)。尽管如此,近日家属从辩护律师处听说,李秀芬被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非法枉判三年徒刑。
详情见明慧报道:《给派出所送政府文件 营口市李秀芬被劫持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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