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家属聘请的两位律师,从法律的各个层面,为两位受害者做了无罪辩护,认为她们的行为不违反中国的现行法律,要求无罪释放。
律师指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强调: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律师认为,从案件卷宗所列的全部事实材料来看:被告人究竟具体破坏了那部法律(这个法律叫什么名称)?……卷宗中所列全部证据材料均属与指控犯罪无关的证据。
最后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请求路北区法院遵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赋予法院的权力,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做无罪的判决。
两位法轮功学员李秀华和邓德萍也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她们以自己的亲身经历,通过修炼法轮功,使自己得到了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她们想让更多的人了解法轮大法的美好,这个社会、整个世界都需要“真、善、忍”。她们也用自己了解的法律知识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违法,要求无罪释放!
整个庭审过程两个小时,最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结束庭审时,李秀华家人冲主审法官喊道:我妹妹没罪,立即释放!
两位法轮功学员李秀华和邓德萍在法院的台阶上向庭外门口的关心等候她们的亲友、群众高喊“法轮大法好”!庭外等候的亲人也回应“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好“!两位法轮功学员又被非法关押到唐山第一看守所。
事件回顾: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凌晨,李秀华和邓德萍悬挂“真善忍”条幅,被不明真相的人员诬告,遭路北国保和龙东派出所出动大批人员绑架、非法抄家。邓德萍在派出所曾被带到一无监控的秘密地点,遭殴打、逼供,并于当天非法转入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检体时,发现身体有外伤。
李秀华,优秀工程师,一九六三年,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自幼聪敏好学,学习成绩优秀。一九八六年毕业于河北理工大学机械制造系,分至清源环保机械公司研究所工作,从事污泥处理设备的设计安装。一九九四年,李秀华曾患上“甲状腺机能亢进”,出现身体消瘦,浑身乏力,睡眠浅,整天手脚不知放哪里是好,总是异常劳累。人渐渐地越来越瘦,做任何,家务活儿,都提不起精神。此后便开始了每天吃药、每月血液化验、加减调整服药剂量的治疗。后来,人消瘦得像皮包着的骷髅。一九九五年观看了唐山军分区礼堂放的法轮功师父讲法录像,九天晚上的录像看下来,像换了一个人,李秀华也学会了五套功法,从此正式走进了法轮功的修炼。到一九九九年法轮功被迫害前,李秀华的身体彻底康复。丈夫在学校有一个稳定的工作,儿子聪明可爱,学习优秀,人见人喜欢。收入不丰但也生活富足,每天早晨树林里集体炼功,晚上看书学法,从内心里感到的是幸福。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团伙疯狂地对法轮功的迫害开始了,本着对政府的信任,为了让政府了解法轮功,李秀华和丈夫孟凡全先后去北京上访,后被非法劳教三年。二零零六年,孟凡全被非法判刑七年。投入冀东监狱二支队。孟凡全被非法判刑后,河北轻工业学校(已更名: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分院)开除了孟凡全公职。而后二零一四年,孟凡全再被枉判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二零一五年七月,孟凡全回到家中。如今,李秀华和孟凡全这对因信仰“真善忍”而备受苦难的夫妻再次被拆散。
邓德萍今年大约四十七岁,四川人,家在唐山,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她丈夫因严重工伤造成瘫痪,她细心照顾,直至数年后丈夫亡故。那时,她既要照顾瘫痪的丈夫,还要抚育儿女,为了挑起生活的重担,她租店给人干洗衣服、翻新羽绒服艰难度日。巨大压力下,她渐渐脱离了修炼,疾病也随之而来。眼睛干涩、严重的妇科病,例假一个月也停不了几天,浑身无力,人黑瘦黑瘦的。
丈夫去世后,邓德萍遇到了现在的丈夫,一个善良本份的外地人。一天丈夫看店,一位阿姨来洗衣服,并讲自己按照法轮功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无病一身轻。邓德萍从外边回来,丈夫把那位阿姨的事情讲给她听。就这样,邓德萍在那位阿姨的帮助下,又重新走回了大法修炼。失而复得的宝贵机缘使她倍加珍惜。从那以后,消失已久的幸福的笑容又从新回到了她的脸上,身体的病不知啥时候都没了。医院诊断已不能生育的她,又怀上了孩子。如今,聪明的小儿子都十岁了。
然而,身心受益的邓德萍,为了告诉人们法轮大法的美好,告诉人们法轮功是被冤枉的,如今却身陷囹圄。
参与迫害单位及责任人:
参与抄家的主要人员:路北国保副队长赵路飞,龙东派出所中队长宋静波,其他不明姓名人员十几人。参与迫害的警察中,其中一个是张X辉13832985585
主要责任人员:路北分局局长马爱军,路北国保大队长 刘淑兰,副队长赵路飞,龙东派出所副所长赵剑南,中队长宋静波等。
唐山市路北区国保大队电话:2824452,2534011,2534065,2534051
刘淑兰电话:2534064,赵路飞电话:2534034,办案工作人员包晓的工作电话:2534011
路北区检察院。接案人是田丽丽0315-2061262
路北区法院:
院长李艳明13803159525、18103257555
副院长李书生13832868199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丹宁18831557777
刑一庭庭长赵晓明13733339199
刑二庭庭长钱玉铭1331556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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