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儒与母亲、姐姐、外甥新年合影 |
一、申诉遭遇到重重阻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张鸿儒的家属请了蔺律师和宋律师,驱车奔赴位于天津茶淀的前进监狱,要求会见张鸿儒会谈申诉事宜。当张鸿儒家属和委托的律师要求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北京前进监狱不但不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律师会见,还把律师推到上一级单位北京市监管局清河分局去开手续。
家属询问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得知家属在接见时可以把申诉委托书给当事人本人,而当家属拿着正规格式的委托书让监狱转给当事人签字时,监狱接待人员(王姓狱警,警号:1108386)却以委托书不健全为由拒绝,而且还企图威胁张鸿儒的姐姐。
当家属和律师被监狱推到了分局后,清河分局教育科的杨畅通过电话询问了律师和家属关于申诉的情况后,按规定杨畅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予以答复,但是律师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未接到任何回复。家属多次打杨畅办公电话追问此事,都无人接听,近三天后,杨畅接了家属的电话,并告诉家属:“律师会见相关服刑人员的审批权,不在分局,不在监狱,而在监狱管理局。”
家属就律师会见当事人一事拨打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公开电话,接待人员说:“监狱就有这个权利安排律师会见”。显然,监狱和分局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都在违法。
律师在遭到前进监狱和清河分局无理的人为刁难和阻止之后,律师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递交了行政复议,要求监狱管理局给予解决监狱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的问题。可是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反×教处(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却给律师打电话,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不受理律师的行政复议,并耍无赖地说律师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律师让他们出书面答复,此部门人员仍耍无赖地说只给口头答复,随后将律师行政复议一事告诉了律师事务所所在区域的司法局。东城区司法局约谈了蔺其磊律师,要求蔺律师撤回行政复议,蔺律师拒绝了。
二、律师和家属向一中院递交申诉状
二零一八年的五月十七日,蔺律师自己去到北京市一中院递交《刑事再审申请书》,当时接待法官是杨建国,他问蔺律师:“你怎么还给法轮功代理案子?”无论蔺律师怎么说,杨也不接收申诉状,最后以家属的手续不全为由不接收。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张鸿儒的家属备齐了杨建国说的手续,与蔺律师再次到一中院递交申诉状,接待法官还是杨建国。刚开始他还是不收,但蔺律说:“按照法律程序,你们是应该收的。”家属也问:“那为什么不收呢?”杨建国说:“也不是我们不收,是高院不让收。”蔺律说:“那你们先收下,不行的话我再来取。”杨建国还是说不能收。
张鸿儒的姐姐问杨建国:“我弟弟也是中国公民啊,那我弟弟有没有权利申诉呢?”杨建国回答:“有啊。”鸿儒姐姐说:“那为什么不收申诉状呢?这也没体现出公平与公正啊,不要让我们百姓太寒心了啊!”这时律师说:“你们先收下,如果高院不让收的话,你给我打电话,我马上来取。”
杨建国非常勉强地收下,很不情愿地在电脑上做了登记,但没有给律师签收手续,律师跟他要,杨建国说不给出。最后当律师和家属要走时,杨建国看似好意地并摇了一下头说:“唉,判都判了,还怕申诉干什么哪!”蔺律笑了说:“是啊,你都给开庭判了,还怕申诉干什么呢?!”
三、北京一中院约律师和家属到法院谈话了解情况
二零一九年一月,中院给蔺律师邮寄了《受理通知书》,于是定于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到一中院第九法庭,法官是肖慧(女),书记员是潘艺嫚(女),法院约律师还有家属进行谈话,了解一下申诉理由。
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点多,此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宋律师和张鸿儒的姐姐一起到了一中院,在登记大厅,登记人员在电脑上没有查到此案的预约登记,说只能联系法官,律师和家属一直给法官肖慧和潘书记员打电话,都已经过了十点也没人接电话,这段时间也有别的案子找肖慧,电脑上却有登记预约,后来家属接到电话让上楼去,登记人员要求家属把电话给她听,她和那人确认完后才给律师和家属登记开条。
在第九法庭,宋律师和家属坐好之后,法官肖慧说:“我们这次不是开庭,只是谈话。”法官让律师陈述一下申诉理由,于是宋律师说:“望贵院能查明事实,重审本案,撤销错误的原审判决和裁定,改判张鸿儒无罪。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接着宋律师就将《再审申请书》的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部份从头念到尾。
再审申请书指出:张鸿儒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纪守法,却因为修炼法轮功被两次刑事追究,完全是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信仰自由。基于第一条申诉理由,对张鸿儒第一次重判的结果也是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本次再以这样的理由对张鸿儒判刑并适用刑法规定的累犯,对其加重判决,完全是对累犯制度的曲解和滥用,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期间法官没有打断。律师念完后,法官问家属有什么要陈述的吗?张鸿儒的姐姐说要将母亲想陈述的读一下,内容有一张A4纸(以下附件),法官让挑重点读几条,家属说:“都是重要的。”法官同意了,张鸿儒姐姐读着读着两次忍不住落泪,肖慧法官让把那张纸给她看,并说:“我会看的,你放心,我看跟你读是一样的。”然后问了几个关于张鸿儒的问题,其中问到了张鸿儒第一次被判刑,鸿儒姐姐说:“第一次就给我弟弟判了十一年的重刑,而判决书中并没有多少内容是我弟弟的,当时司法部指派的律师在辩护词中都写道:“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张鸿儒量刑畸重。”肖慧说:“第一次不是进行改造了吗?怎么回家又弄这个了?”鸿儒姐姐说:“那是他的选择和信仰。”肖慧重复说:“是他的信仰。”鸿儒姐姐说:“对。”
最后法官说:“本案已经立案,最后结果由合议庭研究裁定。”
附:张鸿儒母亲的陈述
尊敬的法官好!在场的各位,大家好!
我的儿子张鸿儒是个心地非常善良和正直、为人谦和、品格高尚的好人,当遇到谁有什么困难时都会尽力地帮忙,所以无论在哪里都受到了尊重和欢迎。我的儿子还是位才子,他文理全通,虽然他学的是理科并且从事的是理科的工作,但他也酷爱中华的传统文化,写得一手漂亮的古诗词和文言文。
我的儿子还是个孝子,在他被抓之前,都是他细心体贴地照顾我,从来没有嫌弃过我。我已经八十岁过了,腿脚不好,从前靠我儿子赚钱养家,儿子的被抓给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打击。
我的儿子是位造价软件产品事业部工程师,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在儿子被抓之前,他正在为公司主导开发一个重要的项目,此项目成功后将为国家节省数十亿元的费用。
就是这样一位德才兼备、受人尊重、称赞和欢迎的好人,这样一位有才华的青年,只是因为信仰真、善、忍,努力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却被当作坏人先后判了十五年的重刑,而第一次被判刑,在判决书上没有多少内容是我儿子的,却被判了十一年的重刑,当时司法部指派的律师在辩护词中写道: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张鸿儒量刑畸重。在我儿子的人生最宝贵、最能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十几年的时光,却被迫在铁窗中度过!把象我儿子这样德才兼备的好人抓起来是国家民族的损失啊!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六、三十五条不是规定公民有信仰、言论自由的吗?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不是也签发了第五十号总署令,明确废止了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和同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不更进一步说明了我儿子被搜走的法轮功类书籍和相关资料是合法的吗?是应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吗?况且是凡犯罪都有受害对象,我儿子对谁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伤害呢?我的儿子究竟是破坏了国家哪一条的法律实施了呢?而对我儿子判刑所依据的两高的司法解释也没有经过人大立法,根本不具备法律权威性,也并不是法律啊!公安部认定并宣布的十四个邪教也没有法轮功啊!
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我聘请的律师在为我儿子申诉的过程中还受到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刁难,这不都是不合法的吗?所以我更加坚信了我儿子的信仰无罪!
迟早有一天我儿子的冤案一定会昭雪!我儿子的名誉一定会恢复!我希望这一天能早点儿到来!像我儿子这样的好人是国家和民族的骄傲!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
我知道《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零一五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公检法人员办案终身负责制》,二零一七年最高检出台了“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所以我希望一中院和法官能够真正地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将我的申诉合法立案并改判我儿子张鸿儒无罪。
谢谢一中院,也谢谢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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