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芳家属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检察院公诉科递交一份“不予起诉申请书”,希望检察院能够肩负起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依法纠正警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2018年3月21日下午,周玉芳在新抚区万达广场附近讲法轮功真相时,被抚顺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彭越、魏振兴等人及新抚区千金派出所2个警察绑架。当晚,彭越、魏振兴带人到周玉芳家非法抄家,并将周玉芳劫持到抚顺南沟看守所,但周玉芳因体检不合格被放回。
2018年12月10日早7点左右,千金派出所2个警察闯到周玉芳家,以要周玉芳去派出所协助调查为由把其骗到派出所,非法对其处以15天拘留,随后将其劫持到南沟看守所非法关押。周玉芳在拘留所仅3天,就被迫害得生命垂危。她被送到抚顺矿务局医院抢救,因医生说她随时有生命危险,她才得以被放回。
2019年1月4日下午3点 ,周玉芳被国保安排监视的人构陷,被绑架到新抚区站前派出所。家属赶到派出所,问为何要抓周玉芳。派出所回答是国保让抓的。家属告诉他们,周玉芳刚出院,仍有生命危险,要他们放人。但派出所拒绝放人,还于晚上6点半到周玉芳家抄家,并连夜将她送进南沟看守所刑事拘留。
家属拿着周玉芳的病例到派出所给办案警察宋晓鑫看,宋晓鑫不接收,并推说此事与他们无关,他们只管抓人,要放人,得找国保。周玉芳家属又到国保要求放人,国保的人说跟他没关,是派出所抓的,找派出所要人。派出所与国保之间有意互相推诿,拒绝放人。
现在公安机关把诬陷周玉芳的材料上报抚顺市新抚区检察院,执意要陷害周玉芳。
在此我们正告还在迫害法轮功的人,立即悬崖勒马,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立即停止这种犯罪行为,立即释放周玉芳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以免将来自己被追究法律责任。
下面是周玉芳家属向检察院递交的“不予起诉申请书”。
不予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高颖,是周玉芳的女儿,电话:13591535387。
申请事项:我母亲周玉芳没有触犯任何法律,警察抓人是违法的,希望你们能够查明情况,纠正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我母亲周玉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4日,我母亲周玉芳被国保安排监视的人构陷,被绑架到新抚区站前派出所。家属赶到派出所,问为何要抓周玉芳。警察说因为周玉芳炼法轮功,有人举报,说她散发法轮功资料,向人们宣传法轮功。我们对警察说,你们身为执法者,一切都应依法行事,一切执法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我们想问问你们,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哪条法律认定修炼法轮功违法了?哪条法律认定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资料违法了?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你们把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合法公民抓进看守所,并非法抄家,抢劫私人物品,你们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
我们告诉警察,周玉芳刚出院,仍有生命危险,医院确诊周玉芳患有严重的“陈旧性心肌梗死、高血压3级(很高危)、冠心病、心功能2-3级。医生说“患者病情不稳定,不排除心源性因素,有随时进展为脑梗死的可能,随时有呼吸骤停,心脏猝死的可能性,危及生命。”由于周玉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因此我们要求警察放人。派出所警察说,是国保让抓的,要放人找国保,他们只管抓人。我们又到新抚区公案分局要求放人,新抚区公案分局说跟他们没关,是派出所抓的,要放人找派出所。派出所与新抚区公案分局之间互相推诿,拒绝放人。
现在我们得知公安机关已将诬陷周玉芳的材料上报检察院,要求检察院起诉,因此我们向你们递交这份“不予起诉申请书”,希望你们能够肩负起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依法纠正警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法律惩处的是犯罪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和宣传某种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否则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无法保障。
法轮功是一种佛家上乘修炼方法,他要求修炼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做一个更好的人。法轮功传出27年来,经过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功确实能从本质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并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现在法轮功已洪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许多国家的政府也纷纷给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奖,表彰李洪志先生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
这样一个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会、受到世界人民欢迎的高德大法,却遭到江泽民的无理打压,这是每一个有理智的人都无法理解的。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宪违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泽民集团为打压法轮功而编造的谎言,使人们能从这些谎言中解脱出来,以免成为这些谎言的牺牲品。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当你真正了解了法轮功,你自然就能从这场善与恶、是与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确结论。
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迫害法轮功以来,我国法律界的许多著名学者、教授,都强烈谴责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些人还亲自出庭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如中国政法大学著名学者滕彪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张赞宁教授等。这些年来,已有一百多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了一千多场无罪辩护。
许多律师在辩护中指出:在当今社会,贪污腐败的,刑事犯罪的,没有一个是炼法轮功的。法轮功学员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们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赞扬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压这些最好的人,是我国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轮功案子都是冤假错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已涉嫌违法犯罪,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执行江泽民的迫害政策,以法律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是在破坏国家法律,这是在执法犯法,这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这些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所做的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使许多在场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及旁听者受到震动,经常有人佩服得竖起大拇指说,律师讲的太好了,太精彩了,真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律课啊。原来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打压法轮功才是违法啊,以前我们仇视法轮功原来是上当受骗了啊。人们都认识到了这场迫害的荒谬与邪恶。
法轮功学员坚持信仰以及讲真相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迫害法轮功学员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法轮功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了,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我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的。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就在这之后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公诉人以刑法三百条来指控法轮功学员显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而公诉人指控法轮功学员的所有的所谓证据都不能证明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这些证据与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都是无效证据。由于构成犯罪的两个要件一个也不具备,因此用刑法三百条指控法轮功学员不能成立,是错误适用法律。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普通社会群体,只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而根本谈不上什么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问题。因为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讲,根本就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实施这样的犯罪。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以修炼法轮功或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来指控法轮功学员,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一条法律说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违法。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修炼法轮功或向世人讲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这不是犯罪证据。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法律规定吸毒违法,那么毒品就是犯罪证据;而法律没有规定吸烟违法,那么香烟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我国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世人讲真相是合法的。以修炼法轮功或向世人讲真相来指控法轮功学员,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1、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有关立法权的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构,它没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什么行为需要施以刑罚。而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表现,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的这种规定是违法的,是荒唐的。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这些行为表现,并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规定的,因此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既然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怎么能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定罪处刑呢?这不是笑话吗。刑法三百条没有规定这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怎么能对这些行为定罪处刑哪。
两高这种完全脱离《刑法》第三百条文本范围而做的所谓司法解释,其实这不是在做司法解释,而是在蓄意编造谎言,是在为迫害法轮功编造所谓的法律依据。这是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因此是违法的、无效的,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2、两高司法解释因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
刑法三百条设定的罪名是“……破坏法律实施”,那么,两高的解释无疑应当围绕这个罪名的构成条件和必须具备的事实进行解释。即应当述明,满足何种条件,如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客观上必须要具备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
而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它所列举的多少条多少项的行为表现,与“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与《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风马牛不相及。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不能成为指控触犯刑法三百条的依据。
3、两高司法解释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为判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而两高司法解释却要对法轮功学员的这些合法行为“定罪处刑”,这完全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不仅是违法的、无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着司法解释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公检法人员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处刑,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执法者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们讲出这些事实真相,主要是为了让公检法人员能够认识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都是合法的。任何打压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都是编造的谎言,都是违法的。所有参与打压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都已构成犯罪,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公检法人员能够认识到这一点,赶快停止迫害法轮功,赶快停止这种犯罪行为,赶快从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滔天罪恶中把自己解脱出来,以免自己成为这场滔天罪恶的牺牲品。远离罪恶,才能远离灾难。希望公检法人员能够三思。
法律是神圣的,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官、检察官、警察的职业是神圣的,因为他们肩负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而今天,在强权和谎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圣的光环,已沦为实现江泽民个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案子一样,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我们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修炼法轮功,向世人讲清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法庭,并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宣判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也太违背常理,因此在党内都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当时的七常委中六个常委都不同意。朱镕基总理在常委会上说,人们炼功锻炼身体是公民的权利,而且对国家有好处,我们不应该干涉。原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一直强烈反对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他在2015年6月临终前表示:自己可能看不到法轮功被平反的那一天,但坚持自己在1998年的表态,“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任期间曾几次提出平反法轮功,尤其在201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委会研究处理薄熙来的问题时,温家宝又提出借处理薄熙来事件将法轮功的问题也一起解决了,但是遭到周永康的强烈反对。
另外还有一批象原江苏省委书记陈焕友等省部级高官也反对迫害法轮功。由此可见中共高层一直存在反对迫害法轮功,要求给法轮功平反的呼声。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更是邪恶的,其邪恶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做人的底线,是一场滔天的罪恶。而这场滔天的罪恶将使所有参与迫害的人都走向毁灭。因为善恶有报是天理,迫害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轮功修炼者,违背天理,必遭天谴。
在人类历史上有过许多这样的教训,如古罗马帝国强大无比、无人可以战胜,但就因其残酷迫害基督徒,被上天降下四次大瘟疫,灭了这个不可一世的强大帝国。在我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三武一宗灭佛事件。这些破坏佛法、迫害修佛人的当权者都无一例外的受到了上天的严惩。如后周柴世宗下旨灭佛后,不到两年就年纪轻轻的暴病身亡,后周政权也被宋朝所取代。
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其邪恶程度远远超过了历史上的历次灭佛事件,不仅用上百种酷刑残害法轮功学员,甚至发生了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取暴利这种“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这种滔天的罪恶,必将遭到更大的天惩。
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就是希望人们不要被江泽民抹黑法轮功的谎言所蒙蔽、欺骗,从而走上破坏佛法、迫害修炼人的不归路。因此,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这是在救人,是在让人们远离罪恶、远离灾难,以免自己将来成为这场滔天罪恶的牺牲品。
二十年来,面对无理的疯狂打压,法轮功学员始终坚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是邪恶的。随着法轮功真相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轮功学员的纯正与善良,也看到了江泽民打压法轮功的荒谬与邪恶。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在了解了法轮功真相后,都在觉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如据明慧网报道,从2016年开始,特别是2017年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失去谎言的支撑,迫害已难以为继,随时都有被终止的可能。而当这一可能成为现实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包括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
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是每个人的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破坏国家法治,受害的将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轮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连曾是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随意迫害致死。“文革”时可以一夜之间砸烂“公检法”,大批公检法人员被遣送到边远农村接受劳动改造。这都是由于破坏了国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剧。
为了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希望每一个有正义良知的人都能站出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
也希望那些被谎言宣传欺骗、至今还在仇恨法轮功的人,能够听一下法轮功学员的诉说,了解一下法轮功的真相,看看江泽民做的那些伤天害理的事,这样才能在善与恶,是与非面前得出自己的正确结论,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更希望那些受谎言蒙蔽,曾经参与过或现在仍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能早日看清江泽民抹黑法轮功的谎言,看清迫害法轮功对我们国家、民族造成的巨大伤害,早日觉醒,早日停止迫害,将功赎罪,赶快从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滔天罪恶中把自己解脱出来,以免自己成为这场滔天罪恶的牺牲品。
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了中政委(【2013】27号)《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终身负责。
中共历来都是卸磨杀驴。中共每次搞运动,都是用谎言来煽动仇恨,欺骗一些人为它做恶,运动结束后再拿这些人当替罪羊。现在上面高调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冤假错案终身追责。这表明上面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已经找好了替罪羊,卸磨杀驴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只等着按图索骥、瓮中捉鳖了。每一份法轮功案的卷宗都是一份犯罪证据,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将在劫难逃。希望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能够看清这一点,赶快停止迫害法轮功,赶快停止这种犯罪行为,以免将来自己被追究法律负责。
《梅花诗》是北宋著名易学大师邵雍的传世之作。《梅花诗》的头两句是:“荡荡天门万古开,几人归去几人来”。意思是说,有多少人从天国来到了人间,在经历了亿万年的等待后才天门大开的今天,又有多少人能够回归天国呢。世界几大传统宗教都告诉世人,每个人都是从天上来的,人生的真正意义是返本归真,回归天国家园。今天,法轮大法的洪传,对每个人来讲都可能是万古难遇的珍贵机缘,请您不要错过。
了解法轮功真相,善待法轮功学员,坚守良知,坚守善念,会给你带来一个美好的未来。
今天我们向新抚区检察院起诉科递交这份不予起诉申请书,希望你们能够肩负起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依法纠正警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检察院公诉科
申请人:高颖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