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春(生于一九六一年)、曾引郎(生于一九六三年),江西省九江市江州乡洲头村人,为了让人明白法轮大法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的真相,两人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骑电动三轮车到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派发真相资料时,被不明真相的宿松县汇口镇派出所警察连人带车给绑架了。安徽省宿松县国保非法把她们构陷到检察院,检察院构陷到宿松县法院。
曾引郎及其家属委托谢燕益担任辩护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辩护人谢燕益将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等法定辩护手续提交给宿松县法院刑庭主审法官张小敏,该法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辩护人谢燕益去被告人所属基层组织开具朋友关系证明。谢燕益表示,被告人基层组织无权开具该证明,嗣后与张法官反复沟通,要求其依法保障辩护权,张法官一方面坚持不接受当事人及家属委托的辩护人,另一方面多次要求当事人家属接受法庭为其推荐的辩护律师,多次电话联系曾引郎的丈夫,在未取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径自派出法庭指定的律师前往看守所违法会见当事人,为了排除当事人及家属委托的辩护人,主审法官张小敏亲自上阵滥用职权前往安庆看守所提审当事人曾引郎,对其劝说误导不让其自己委托辩护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在未通知曾引郎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所谓“法官”张小敏欲安排两个指定律师强行开庭、非法审判。后来家属得知此情况,只好紧急通知另一位辩护人李静林律师到场,李律师要求延期开庭被张小敏无理拒绝。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宿松县法院非法对曾引郎、李小春两位法轮功学员开庭。在非法庭审现场,宿松县法院安排了自己找来的工作人员等近七十多人旁听。在非法庭审过程中, 李静林律师指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试图要求曾引郎、李小春对彼此家中分别查抄出来的东西共同承担法律风险,这绝对错误。律师指出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从曾引郎两姊妹的家中查抄出来的东西,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律师从法律条文上论证了对曾引郎、李小春两位法轮功学员的抓捕的违法性,多次呼吁“我的当事人是合法的,立即无罪释放曾引郎、李小春两位法轮功学员!”
李小春的儿子为母亲当庭辩护。他不仅从现行法律辩护母亲的行为合法,还声情并茂地讲述了母亲修炼后的变化,用大法的法理教育他做一个善良的好人,让全家受益的感人经历。
在场的法官,审判员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无言以对,悄悄低下了头。旁听者听明白真相,陆续走出会场,不愿再参与这场无聊的非法庭审。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安徽宿松县法院不顾事实,强行冤判曾引郎四年、李小春三年十个月,并分别勒索罚金一万元。两位法轮功学员当庭表示上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曾引郎家属打电话给法官时,法官助理很肯定地说案子已经递交中级法院等待二审,但是十九日法官张小敏却打电话给李小春家属说两位当事人都放弃上诉,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显然是不正常的。虽然参与迫害的司法人员执意要违法冤判好人,但是他们内心恐惧真相曝光。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以法律方式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打压、迫害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这一页不光彩的历史即将掀过。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采取惩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每个人都在这场大是大非面前检验着自己的良知底线,也将见证将来的结局。
参与迫害的相关人员信息:
安徽省宿松县法院:
张小敏 法官 0556-3550880
袁勇奇审判长 0556-7837375
方胜 院长 0556-7834536
沈咏田 副院长 0556-7833545
高效吉 副院长 0556-783737
万茂林 副院长 0556-7837375
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安局
凌勇 局长 0556-7821671
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检察院
杨昌文 检察长0556-7817652,7821246
甘百松 副检察长0556-7817652,7821246
蔡绿山 副检察长0556-7817652,7821246
吴学军 副检察长 0556-7817652,7821246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村安庆市第一看守所
所长 0556-526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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