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华,今年71岁,退休前曾是南昌市华侨友谊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修炼法轮大法前,她年轻时是单位的老病号,患有胃病、气管炎、头晕症、心脏病、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全身关节肿痛,十指关节肿大、弯曲。发病时,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时,中西医结合治疗仍无效。家人到处求医并自费在私人医院扎针灸,按摩服草药。
在生命垂危之际,她有幸修炼法轮大法,那是一九九六年六月,仅一个星期的时间,疼痛消失,一个月后,她的身体康复,停了所有的药物与治疗。自那以后,她就没到医院看过病,也没到单位报销过一分钱药费。而且修炼大法后,她身心健康,道德升华,家庭美好,邻里和睦。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大法后,梁美华因坚持自己的信仰被迫害多年,更多情况请参见明慧网的相关报道。
二零一六年四月,在南昌市“610”指使下,广润门派出所警察陈宏浩恶意诬陷梁美华,她又被西湖区法院冤判三年六个月。后来于二零一九年出狱。出狱后,梁美华又被非法停发了养老金。
公民的养老金是由《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众多法律共同规定予以保障的,《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其次,省市地方政府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规章,按照基本法律常识与《立法法》有关规定与《宪法》及法律抵触或冲突的下位法律文件是无效的。
养老金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不是国家拨款也不是社保的钱,而是职工所创造的一部份劳动报酬,是交给社保机构代管的个人合法财产,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身在何地没有关系,与个人是否当月领取养老金也没有关系。因此任何机关、个人剥夺、停发、少发公民养老金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行为。
因此,梁美华的养老金是应当归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社保局无权扣发,无权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