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在河北省保定市,因“我爸是李刚”、开车撞死女大学生的公安局副局长李刚的儿子坐牢六年不到就出狱了。
众所周知,只有犯罪才被判刑,何为犯罪?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有意侵害他人或公众利益的行为。那么,七十三岁的韩俊德老人、六十八岁的李艳秋老人和四十二岁孙立英,这三位法轮功学员做了什么? 这三位法轮功学员是在出租房中遭公安绑架的,他们没有任何违法的行为,更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也没有伤害他人的意图,他们持有的公安认为的所谓“证据”都是合法的私人财产,都是对人生命有益的文化和艺术品。
看三位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判决书”上的记录,无论是在出租房中还是在他们各自家中搜查到的所谓证据,都是刻有“真、善、忍”、“法轮大法好”的葫芦、吊坠,和与法轮功有关的光盘,书签,笔记本,宣传画,台历和雕刻葫芦的机器等,大家看一看,哪一样是用来害人的?让人按照真、善、忍做人不好吗?何罪之有?如果把这些作为判刑法轮功学员证据的话,那就恰恰成为了这些公检法人员枉法、渎职的罪证。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庭审中,律师请法官出示证据,法官把刻有“真、善、忍”三个字的葫芦拿来,律师一看,说这么精美的东西,传递着真诚、善良、忍让的普世理念,人们拿在手里,看着他,念着他,以此为行为标准,那人不就越来越好吗?思想不就越来越高尚吗?这不是在为人做大好事吗?这怎么能成为犯罪的“证据”呢?
法轮功要求学员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修心向善,不仅不违法,而且应该受到表彰。“真、善、忍”本身就是衡量好坏人的普世标准,无论哪个民族,那个国家,只要是生存在这个星球上的人类都知道:同化、顺应真、善、忍的行为是好的行为,违背真善忍的行为就是不好的行为。其实,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派调研组到长春和哈尔滨对法轮功进行了调查,调研组组长充分肯定了法轮功的健身效果及对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起的促进作用。
即使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虽然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等下达了出版禁令。但是,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废止第99项: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废止第100项: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也就是说,国务院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已经纠正了对法轮功书籍的错误决定,所以同样在中共的体制下,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法轮功书籍和相关出版物在中国属于是合法的。所以说,法轮功学员拥有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真相资料,宣传品,相关艺术品等都是合法的。
在判决书中我们还看到,韩俊德、李艳秋、孙立英三位法轮功学员都被冠以触犯《刑法》第三百条而治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里边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法律对邪教组织的界定。
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说白了,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法律只管人的行为。
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法无明文不为罪,请法官出示邪教文件名单。法官说没有文件,是上头口头传达的。如果这样判案,那么中国的法律岂不是说你有罪你就有罪,那么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等,岂不成了废纸一摞。实际上现实也真的是这样,说你有罪你就有罪。这是天理、良知和世间的法律所不容的,周永康、薄熙来、王立军等血债帮成员遭到的报应就是前车之鉴。
实际上,《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公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所以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一年,诬判数万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是,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公诉人、法官必须能够做出具体说明。
对此问题,律师在法庭上问道:公诉人说我的当事人破坏法律实施,请问哪条法律的实施被我的当事人破坏了?法官和公诉人无言以对。由此看来,这些公检法人员不是明摆着执法犯法吗?
公检法不执法,却执行空口无凭的上级命令,任意以不相关的,连法官、公诉人自己都无言以对的法律条文栽赃好人,而这成了中共公检法二十一年来践踏宪法和法律的“通行证”。究竟谁在迫害法律实施,不已经昭然若揭了吗?
从判决书上还看到,关于所谓邪教宣传品的证据,竟然是“中共莲池区委防范办关于对保定市公安局永华路派出所扣押‘反宣品’的证明,……”。莲池区“610”有这个资格证明吗?“防范办”属于政法委的下属部门,是党务机构,党务机构是不能在任何案件中以它的名义提供证据的。这个“证明”首先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是“防范办”犯下的伪证罪、徇私枉法罪,以及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等。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成立的非法组织“610”,才是中共打压善良,剥夺人权,破坏信仰自由的罪魁祸首。
作为法官、公诉人,我想不会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吧。你们这样做是想推卸责任吗?如果是的话,你们这样做还是不够。你们应该如实记录下“610”干扰你们公正执法的所有过程,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去做。仅仅在判决书中叙述是不够的,要把“防范办”办公室的头目的姓名、司法干预具体方式和言论全面记录、全程留痕,将来你们才能有为自己开脱的证据。
想一想这些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在中共江泽民邪恶集团的操控下,公检法成了 “610”作恶的打手和傀儡,在法官手下这些修真、善、忍的好人被判刑八年到八年半,给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造成怎样的痛苦和伤害,你们能想到吗?但是,你们知道吗?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将来是要遭恶报的,最终真是害人害己。更何况,他们是修炼的人,是有神看护的。你们在每一个环节中的所作所为都被一笔一笔记着,那才是真正的罪。如不尽快觉醒,与中共决裂,退出中共邪恶组织,将来悲惨的结局你想都想不到。
那些假以法律之名迫害善良法轮功学员的所有参与者,请静心思考,扪心自问:做好人遭受迫害、讲真话遭受迫害的社会,可不可怕?你愿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样的社会吗?别再人为的制造着无辜善良人被迫害的悲剧,别人牵驴而你们自愿帮别人拔了橛子,未来就还得替别人买单。有位律师在法庭上这样陈述:今天我在这里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申辩,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为他们维权我理直气壮。我最担心的是:当这一段历史过去,法轮功真相大白于天下、沉冤昭雪的那一天,当参与迫害者(很可能包括您)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有谁、用什么法律来为您辩护?
常言道:“宁搅千江水,不扰道人心。”迫害修炼者的罪行不仅仅是局限在人间法律的制裁,更有天理报应的严惩。古今中外,迫害正信的强权暴政从来没有一个成功过的,所有残害良善的元凶、爪牙没有一个善终的。人不治天治,现在天灾人祸不断,就是一种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