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官渡区法院两度非法裁决文春福养老金案

更新: 2020年04月27日
【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10楼,住所地在昆明市官渡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是凡涉及到省内退休人员(即养老金的发放单位是云南省社保局)养老金等待遇问题,将诉诸法律的都将交于官渡区法院一审审理。然而,官渡区法院在对文春福两次养老金案件的审理中,均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

面对官渡区法院做出的不公正判决,文春福再次向昆明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目前此案正在上诉中。

官渡区一审法院第一次的不公正判决,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但云南省社保局无视二审裁定,违法发函要求文春福返还养老金。文春福被迫起诉社保局,要求补发并按时发放养老金,官渡区法院再次不公正判决。文春福再次上诉。

背景资料:

文春福,男,1960年出生,今年60岁,是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退休职工。退休前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物探分队助理工程师,属事业单位职工,1981年7月参加工作,2015年5月办理退休,工作年限33年10个月,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2017年6月起云南省社保局停发了文春福的养老金至今。

2015年9月4日,文春福在昆明市倘甸产业园区红土地镇花沟村向当地村民赠送全球起诉江泽民的真相资料以及《九评共产党》、《风雨天地行》等,被花沟村村委会副主任王正四打电话举报,记下了文春福的车牌号。当文春福的车云AC9K28开到东川区乌龙镇时,被堵下来,文春福被当场绑架并被非法关押。2016年4月11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16)云012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对文春福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千元(这五千元法院从文春福的养老金账户中强行扣除);二审(2016)云01刑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裁定下达一个月后,文春福被送到云南省第一监狱。

云南省社保局起诉文春福要求返还养老金,官渡区法院不公正判决

1、没有提前通知文春福,法院和社保人员欲直接在监狱开庭审理

2018年7月,文春福仍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时,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及云南省社保局的人员突然来到云南省第一监狱,要对他非法开庭。称云南省社保局向官渡区法院起诉了文春福,要求文春福退还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后(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的养老金75347.41元(社保的计算公式是从文春福2015年9月被非法拘留后,2015年10月开始,每月不再发养老金,而是按照基本退休费的75%发生活费,一直到2016年4月,2016年4月审判决下达后,从当月开始就要停发文春福的养老金。依据是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

社保称自己此前并不知道文春福已被非法抓捕和判刑,2017年5月,文春福所在单位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向社保局呈报了文春福被判处刑罚以及应当取消退休待遇的情况说明,社保随即于2017年6月停发了文春福的养老金,并向官渡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要求文春福返还之前所领的养老金。

文春福当即表示,作为法院,开庭前最起码要提前通知被告,以保证原告、被告双方均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证据,作为被告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还要为自己写答辩状应诉。而官渡区法院无视法定程序,不通知当事人,欲当场开庭,匆匆结案。面对文春福的合理辩驳,法庭只得按照文春福合理要求的,按照正常程序发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将开庭时间定在一个月后。

2、一个月后在监狱开庭审理

2018年8月1日,官渡区法院及云南省社保局委托的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宇超和申秋敏到一监开了庭,文春福也写了答辩状,从自己被刑事判决就属于冤案,而社保局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养老金则是冤案基础上形成的错案。文春福在答辩中写道:“养老金是本人参加工作33年10个月(自1981年7月至2015年5月)劳动报酬积累的组成部份,即本人工作单位每月按时从本人应得劳动报酬及待遇中按规定比例代扣后交由社保单位按国家规定统筹统管,从而形成职工退休后依法应得的养老金待遇。云南省社保局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定义为国有资产是错误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不符合社会常识和经济常识,没有法律依据。迄今为止,尚无任何国家立法机构立法规定(事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为国有资产。同时,我国法律及社会客观事实证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并未因受到刑事处罚而改变或丧失其退休人员身份,我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从未立法颁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被剥夺其退休人员资格”的法律规定,因此,本人文春福不因受到刑事处罚而丧失了退休人员身份,本人退休人员待遇不容许任意剥夺。

3、官渡区法院的不公判决中,有意对文春福所提的合理辩护进行删减,不予完整记录

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判决书,判决文春福返还省社保局67121.08元。(法院的计算公式是,法院认为文春福刑事案件的生效时间应按照二审裁定下达的时间即2016年7月28日算,因此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应按照文春福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从2016年8月起取消养老金,因此计算出的金额比社保索要的金额要少8226.33元)另,案件受理费1684元也由文春福承担。

官渡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称,文春福在被刑事拘留期间从社保处取得的部份养老金和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从原告处领取的养老金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且造成了社保的损失。因此法院支持社保的诉讼请求。只是对返还的金额进行了从新计算(公式见上)。

文春福在向昆明市中级法院的上诉状中写道,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是适用法律不当。退休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因此,退休人员享有养老金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养老金是退休人员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而非不当得利。原告社保局是国家机关而不是公民个人或民间组织,且退休费不是其所有的资产,其当然不是什么“受损失的人”。我本人在一审的答辩状中明确主张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且我提出的合理辩护理由的内容却被一审法院官渡区法院有意删减而不予如实完整记录到一审判决书中。

一审审判长:贺丽纯,人民陪审员:樊成明、田祖萍,书记员:刘盛安宁,判决书下达时间:2018年8月21日。

4、对违宪的69号文件不做合法性审查,认为其可以作为被告索要养老金的依据

社保局依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认为文春福被刑事拘留后就只能按照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自判决生效之日即2015年9月5日起就应被彻底停发养老金。因此要求文春福返还从他被抓捕之日起至2017年5月的养老金。官渡区法院不就69号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做出审查,直接认定社保依据此文件要求返还养老金的行为合法。

5、昆明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官渡区一审法院判决

面对一审的不公判决,文春福当即表示要上诉,并写了上诉状,向昆明市中级法院上诉。昆明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云01民终341号做出了如下裁定: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退回社保局,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退回文春福。裁定书的日期为2019年4月2日,审判长褚晓云,审判员金馨、李锋,法官助理奚琳。

文春福在一个月后的2019年5月22日接到了裁定。

6、云南省社保局无视二审裁定 违法发函要求返还养老金

在2019年4月2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即终审裁定,裁判社保局败诉后,云南省社保局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私自于2019年4月25日直接绕过法院,向仍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一监的文春福发了一份《责令退还养老金通知书》(云社险函[2019]13号),要求文春福返还养老金72417.05元。这份通知书中只字不提自己曾向官渡区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养老金,经过一审、二审,社保败诉的既定事实,却想变换另一种方式,用行政管理的变相处罚直接向公民文春福索要他本人合法的养老金。

让人容易忽略的是,云南省社保局前后两次即向法院起诉、向文春福本人发通知索要养老金的金额数字是不同的,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时75347.41元,第二次私自发通知索要时72417.05元。而这两个数字均高于官渡区法院一审不公判决文春福返还社保的养老金金额67121.08元。也就是说,即使按照官渡区法院一审的不公判决,文春福也不需返还社保那么多钱的养老金,更何况二审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社保的起诉。云南省社保局本身所做出的私自发通知要求公民返还养老金的做法不仅是无效行为,更是违法行为,这种做法本身恰恰表现出其根本就不尊重法律。

文春福起诉社保局要求补发并按时发放养老金 官渡区法院再次不公正判决

1、立案过程屡遭刁难

从2017年6月,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停发了文春福的养老金,2019年9月4日文春福结束四年冤狱回家,便亲自找到云南省社保局,要求补发按时发放养老金,但社保并不理会,还扬言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诉其。

9月底,文春福由官渡区司法所指派,请到了一位援助律师,律师根据文春福的要求写好了起诉状,起诉状中要求被告社保局依法履行给付职责,审核、补发文春福2017年6月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养老金待遇,并自补发完毕后按月支付文春福养老金。

起诉中写明社保下发的《责令退还养老金通知书》,称其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人社部发[2012]69号文,要求文春福返还“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并于2017年6月停发文春福养老金的做法严重违法,侵犯了文春福的合法权益。

根据《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扣发文春福养老金的所谓依据是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起诉状还写道:“69号文件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规。而根据中国《立法法》的精神,没有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很明显69号文的规定不仅没有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反而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因此,云南省社保局适用69号文而剥夺文春福养老金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但是这份起诉状却在官渡区法院立案庭被反复要求修改,连律师都感到压力很大,前后一个多月时间,直到11月5日才正式立案。

2、官渡区法院无理拒绝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立案后,文春福想变更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举证期届满前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是文春福写好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新的诉状后,律师联系法官,却遭到法官拒绝,法官说如果要变更诉讼请求就要重新立案,作为一个新的案子审理了。

3、法官孙劲松没有将文春福提交的证据目录交给被告方

2020年1月9日,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判长是行政庭的孙劲松,人民陪审员杨萍、付铁艳,书记员杨程程。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律师很快从法官处拿到了被告社保局提交的证据目录,律师也很快将原告文春福提交的证据目录完整的交给了法官孙劲松。证据目录两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但是直到1月9日正式开庭,被告方云南省社保局的律师却说她们还没有原告文春福提交的证据目录。法官孙劲松才当庭将文春福的证据目录给了被告方社保局。这使得社保局及其辩护律师没能仔细看过文春福提交的证据目录,其中他对自己被冤判的刑事案件的申诉状,不了解文春福之前的刑事判决是冤判以及所有的事实和理由。间接造成社保扣发文春福养老金有一种主观认为,是因他违反法律(其本人有错违法在先),因此“理应”受到扣发养老金的处罚的错误想法。导致在庭审过程中,社保对自己的行为(要求返还养老金及扣发养老金)认为是合情合理合法。而法官孙劲松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及时或者是至少在开庭前将证据目录给被告方,让其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和分析。

4、法官孙劲松本人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目录没有仔细阅读,其并不清楚整个案件的始末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官孙劲松开庭时问的一个问题,问文春福是否返还了社保局索要的养老金,在律师说明昆明市中级法院的裁定已经撤销并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后。孙劲松表示出惊讶,其根本不知道中院已经做出了裁决,并当庭要求文春福将中院的裁定书给他看。而这份裁定包括官渡法院一审的不公判决,被告社保局已经完整收录在其证据目录中早就提交给了他,连原告文春福的律师都早已拿回并仔细就其中每一项与文春福质证,准备开庭。作为审判长的孙劲松,竟然连案件最关键的环节都并不知情,其根本就没有仔细阅读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目录,对案件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大有葫芦僧判葫芦案的做法。同时有意忽视被告社保局下达的所谓返还养老金通知是在二审裁定已经生效后。

5、未对“69号文件”做合法性审查,一审判决驳回文春福的合理诉求

官渡区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云0111行初1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文春福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并未就文春福的具体理由作出针对性的说理及阐述,而是回避了文春福的理由及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及64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并未对国家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及云南省云人社发〔2018〕55号文件(内容为转发69号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便直接根据国家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及云南省云人社发〔2018〕55号文件作出了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即认定被告社保局依据69号文件停发文春福养老金行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精神,没有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表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只有一个:达到退休年龄。而停发养老金的条件也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与是否服刑无关。法律无“除外”规定,没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但书”规定,没说“但是如有…。情形不发养老金”。综上所述,国家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及云南省云人社发〔2018〕55号文件不仅没有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反而与法律、法规相背,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详细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不应作为依据直接判案。

6、判决书中对事实部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给人以歧义

(2019)云0111行初142号判决书,下达日期为2020年1月19日,(开庭后仅十天),但文春福的律师是3月初才接到判决,在其中对事实部份的描述,完全扭曲了整个事情的真相,而且有意将对文春福有利的事实回避不写。事实部份仅写了社保局于2019年4月25日向文春福下发了《责令退还养老金通知书》(云社险函[2019]13号),以及其中的内容(依据69号通知某款某条要求返还养老金及具体数额),并写了这份通知于2019年4月26日送达给文春福签收(当时文春福还在监狱)。以及文春福从2015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羁押至2019年9月4日。这就是整份判决中全部的事实内容。给人以歧义——文春福“欠”社保的养老金未还,还起诉社保索要养老金。

在文春福的上诉状中明确了一审法院遗漏了该案的重要事实,即:一、2018年4月8日被上诉人已就上诉人应返回75347.41元的退休待遇向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起诉,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67121.08元。经上诉人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昆明市中级法院已作出了(2019)云01民终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起诉。二、在昆明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已作出(2019)云01民终34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上诉人下发了云社险函〔2019〕13号《责令退还养老金通知书》,且责令上诉人15日内退还养老金72417.05元。被上诉人这一下发通知的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其行为与已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相违背。

面对官渡区法院做出的不公正判决,文春福已经向昆明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目前此案正在上诉中。

更多相关资料补充:

69号文件,全称为《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故简称69号文。其中第二项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第二项第(六)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这两项内容被普遍作为社保局扣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依据”。但这个文件本身是违宪违法的,根本不能作为社保局扣发公民养老金的依据。文件中所提及的退休费,实质就是养老金,本质上都是公民私人合法财产。

昆明市官渡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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