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怀女儿入场的时候,法庭上的司法人员已经提前坐好,他女儿被告知坐在辩护人座位上,此时她认真地检查了面前的通讯仪器,发现是完好的,于是等着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当问到“何时受过什么法律处分”时,由于是远程视频开庭,所以只通过侧面立着的液晶显示屏中看到郭春怀,坐在一个独立的房间里,手脚上均带着镣铐,他的通讯仪器也是正常的,因为其女儿与郭春怀在近10月之久没有见过面,所以并不能告诉他该如何应答,郭春怀只说了曾遭遇过迫害的时间,此时他极力想表达自己无罪事实,并要求审判长刘海波调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和质问公诉人张庆东自己破坏什么法律实施时,被审判长刘海波打断并警告他不能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要遵守法庭秩序,郭春怀被打断发言。
审判长刘海波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和家庭住址,但在此过程中刘海波没有问是否公开审理,郭春怀一一回答了他的问题。刘海波询问郭春怀和其女儿是否申请回避及理由时,郭春怀女儿提出申请回避,理由是无神论信仰的人做不到对有神论信仰的公平审理,刘海波打断了她,说:直接要求谁回避!女儿答:为了保证审判公正,请一切加入共产党的人都应该回避,刘海波直接驳回。
开庭阶段完毕后,审判长刘海波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公诉人张庆东宣读起诉书,并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陷郭春怀,在此过程中张庆东故意小声,快速的念,郭春怀并没有听清。
刘海波让郭春怀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时,郭春怀对构陷的罪名不承认,并反复质问自己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破坏了哪个法律实施?哪条法律证明我信仰是×教了?并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说了取证时执法人员没有让他知晓到底有什么具体证据,有一些文件没有让他签字。
公诉人张庆东讯问郭春怀时,问他从包里发现的真相材料是不是他的,从居民门上粘贴的材料是不是他的,哪来的?等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郭春怀都拒绝回答。
审判长刘海波问了其女儿有要对郭春怀说的吗?女儿回答:有的,庭判长。并问了郭春怀:当事人,你在被审讯期间是否遭受过虐待、殴打,以及一切侵犯人权的不公正对待?
郭春怀回答:有!!我在被审讯期间被执法人员暴力对待,强行给我戴上手铐和脚镣,一直在强迫我。
他女儿又问:当事人,你是否同意我为你排除非法证据?郭春怀回答:我需要!
出示、核实证据时,公诉人张庆东以含混不清的语调快速念了一遍证据,导致郭春怀根本没有听清是什么,又要求重述一遍,还是没听清。
张庆东举出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2.被告人供述;3.辨认笔录;4.搜查笔录;5.物证照片;6.认定意见;7.书证。张庆东故意快速念完,让其女儿也没办法听清是什么。当他举出1、2条证据时,郭春怀女儿进行了驳斥:审判长,我认为以上证据应该是无效证据,理由是,通过阅卷,我发现能从以上证据中提炼出三个有效信息:第一,我当事人身份;第二,我当事人信仰;第三,我当事人携带并散发了与其信仰有关的宣传品。但是请问公诉人,你指控我当事人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个罪名包括两个条件,第一是我当事人信仰是邪教,第二是我当事人确实破坏了法律实施,你知道这二者缺一不可吗?
审判长刘海波敲槌警告郭春怀女儿:辩护人你不要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不要说与本案无关的话!你没有权利质问公诉人!郭春怀女儿答:我并没有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庭判长。郭春怀女儿继续说,但是以上证据并不能证明这二者,与本案指控罪名无关,是无效证据。
对公诉人提出的3,4,5所谓证据,郭春怀女儿以雷同的回答驳斥了,指出是无效证据。提到认证意见时,其女儿对其违法性进行了驳斥,当提到两高的负责人泯灭法律人起码的法律人格时,庭判长刘海波警告她不要人身攻击,郭春怀女儿只能避开所有质问性字眼,但是当她提到610发出指令抓人时,庭判长声称她三次人身攻击,扰乱法庭纪律,让法警将她移出法庭。郭春怀女儿大喊:庭判长! 我没有进行任何人身攻击,你为何剥夺我合法辩护权?!我要控告你! 然后五六个身穿警服的法警将女儿整个人拖出法庭。
陈述到结尾,刘海波以宣判1-2年问郭春怀服从不服从时,郭春怀并不服从,并大声质问其判案依据和法律依据。刘海波宣布休庭。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张庆东没有回答关于郭春怀和其女儿提出的任何问题,屡次质问郭春怀与案无关的问题。
主审法官:刘海波 电话:0418-6281818
公诉人:张庆东 电话:0418-2176100
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管景成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邢建国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闫海,张福田,韩红梅
检察员:
批捕科办公电话:0418-2178966
成员:佟晓冬,廉超,王国权,杨文武,张春宇,吴玉柱,牛丽,成心涛,崔音赫
阜新市细河区法院电话:0418-6281811
刑庭部份信息:
于娟娟:0418-6281817
审判员:俞成竹,刘海波
陪审员:史楠,李盟
书记员: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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