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社保局,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扣发法轮功学员的养老金,社保人员说:目的是为了叫当事人自己找上门去,然后再告知回去带上判决书、释放证、身份证去办理上交扣款之事,同时还要去档案部门去取档案交到劳动局。
被停发养老金的法轮功学员中,有一位独居的老人,自己没有住房,是租房子住的,因被扣发了养老金,不但生活无着落,还面临着交不上房屋租金的问题。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共不法人员还要让她向上交两万元后,每月只给她开500元钱,其余每月继续扣,扣完为止。这位老人的房租每月就得交500元,那她用什么来生活,老人经常以泪洗面。
有的地区因法轮功学员还在冤狱中,家属也无钱上交,社保人员威胁说要没收房产。为了保住住房,家属只好到处借钱上交,免得把房子抢走。这就是共产邪党所标榜的所谓“和谐社会”,逼得老百姓已经活不下去了。
从法律效力角度讲,延边州人社局、社保局从以下方面违法:
1、人社局作为行政主体超越职能权限违法
人社局作为国家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它只有确保公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职责,没有剥夺公民养老金的权力。
人社局的确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属于一级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但它的行政管理和处罚权也要有明确的职能权限,要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事。而剥夺养老金,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而目前有效的《行政处罚法》所列七个处罚种类中根本就没有剥夺公民养老金这一类。而其中涉及的之(二):罚款和之(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都与养老金无关。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1条和国务院国发[2014]8号第6条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社保机构有“按月”、“支付终身”向公民发放养老金的法定义务,并无刻意停止发放取消养老待遇的例外情形,养老金即包含国家对年老公民物质帮助的宪法义务,也包含公民自身的合法财产权利。人社局、社保局追回公民养老金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2、延边州人社局、社保局所依据的行政文件无效
延边州人社局、社保局依据“吉林省人社厅: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2020-11-04)”文件(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停发服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是【意见】文件不属于行政规章而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意见】文件所规定的“停发服刑人员基本养老金”无上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属于越权行政,该文件擅自减损公民权利、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违反《立法法》第80条第2款和《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4款。是非法的无效行政文件。
3、延边州人社局、社保局剥夺公民养老金无任何法律依据
公民承担法律责任,无非三种:民事、行政和刑事。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公民即使入狱也不会因此就欠了人社局、社保局的债,人社局、社保局无权剥夺公民养老金。
养老金本质上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人社局、社保局无权要求公民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本质上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个人、人社局、社保局无权剥夺、停发、扣发、少发个人合法财产,也无权要求返还。因此任何停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从行政责任角度,上面也都分析到了,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人社局,其行政权力仅在于代个人保管养老保险金,只有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强制征收养老保险的权力,而没有对属于个人的养老金占有和处分的权力。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中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中国刑罚体系中,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权利方面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罚是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这些刑罚必须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并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才能执行。而且,养老金也并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
总之,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分析,找不到剥夺公民养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据。
养老金本质上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以及《社会保险法》等规定。
人社局、社保局依据的文件不属宪法规定,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待遇。此规定因与上边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退休职工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无需返还。
4、延边州人社局、社保局剥夺公民养老金,假行政执法之名 行抢劫公民合法财产之实
作出违法行政复议决定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作出非法判决的法官,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罪,相关人员是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
5、法院应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判决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和2004年5月18日最高法院法[2004]96《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的规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合法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