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务员周爱琳第九次被关洗脑班

更新: 2021年10月12日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武汉市硚口工商局公务员、法轮功学员周爱琳,女,今年五十三岁。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非法拘留十五天期满时,再次遭国保警察绑架,被劫持在武汉市硚口区额头湾洗脑班迫害


周爱琳遭国保警察绑架时的照片

周爱琳原是武汉市硚口工商局财务科审计员,负责审计局属单位的费用支出。一九九七年修炼法轮大法后,她不计较个人得失,尽职尽责。有一次快过年了,银行为表示局财务科对银行工作的支持,给财务科每人一份礼物和一份红包,周爱琳与另两位法轮功学员(会计、出纳)将礼物与红包如数退还给了银行,银行人员惊叹之余赞许道:当今还有不要红包的好人。

二十二年来,却因坚持修炼法轮功,周爱琳曾八次被绑架到洗脑班,三次被非法拘留,公务员资格被非法取消,被降职到局下属工商所做公勤员。

一、再次遭国保警察绑架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点左右,在武汉市第一行政拘留所的门口,清晰的传出一妇女高喊声:“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我没有犯罪”。原来是被非法拘留十五天期满的硚口区法轮功学员周爱琳,又遭国保警察绑架时的喊叫声。

当时,硚口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来了五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拉胳膊抬腿,把周爱琳绑架上一辆白轿车(车牌:鄂A 6MS77),随后,跟了一辆黑轿车,劫往硚口区额头湾洗脑班迫害。

据说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周爱琳在汉正街讲真相时,被三个大学生举报,疫情期间没动。疫情刚一过,警察就把这事当案子来办,调监控,找到周爱琳就绑架并非法拘留。

二、曾八次被劫持到洗脑班迫害

周爱琳曾八次被绑架到洗脑班,三次被非法拘留,公务员资格被非法取消,被降职到局下属工商所做公勤员。被绑架到洗脑班长期非法关押期间,硚口工商局随意克扣、停发她的工资。二零一四年被绑架到洗脑班因周爱琳工作单位抽不出2人到洗脑班当陪教,硚口区“六一零”向单位每月索取8000元的陪教费2个月计一万六千元。而单位却从周爱琳的工资中扣回去。

二零一六年六月因为诉江,硚口区国保大队从工作单位将周爱琳绑架行政拘留十五天,后又转至硚口区额头湾洗脑班非法关押洗脑直至二零一七年过年前。七个月达二百一十天,洗脑班雇三名包夹人员监管她,所谓“费用”按每天一人一百元计算共计63,000元,又非法强行从周爱琳的工资中扣除。 仅这两次被非法扣除的所谓“费用”就达79,000元,致使周爱琳在一年半的时间未领取工资奖金。

周爱琳女士先后八次被非法关押在硚口区额头湾洗脑班、江岸区丹水池洗脑班、江汉区二道棚洗脑班、湖北省洗脑班等四个臭名昭著的洗脑班,遭受到非人的强制洗脑迫害。时间最长的一次是在硚口区额头湾洗脑班被非法拘禁一年多。在洗脑班遭到打耳光、罚站、关禁闭、手吊铐在窗子上五天五夜(期间还强行脚尖着地吊铐)、在太阳下曝晒、强行灌食等种种酷刑折磨。

'硚口区额头湾洗脑班'
硚口区额头湾洗脑班

三、参与其中迫害的一切人员及单位都是在违法犯罪

洗脑班,是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常见方法之一。洗脑班自始至终都是违法的,参与其中的一切人员及单位都是在违法,甚至是犯罪,对于这些违法或犯罪的人员及单位,每个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家属都可以控告或起诉,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其违法犯罪的责任。

1、洗脑班迫害行为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是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限制和剥夺,否则,就构成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2、关洗脑班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

《刑法2019》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2019》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2019》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2019》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可能构成上述罪名外,还可能因情节及后果不同而构成其它犯罪。

由此可见,武汉市政法委、“六一零”, 武汉市硚口区政法委、“六一零”, 作为洗脑班幕后操手, 与台前操手武汉市硚口公安分局,硚口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五个参与绑架的警察,及硚口区额头湾洗脑班工作人员,都是在违法犯罪, 有的涉嫌刑事犯罪。

在此,善劝还在参与迫害的政法委、“六一零”公检法人员, 立即停止迫害, 悬崖勒马, 将功赎罪, 为自己及家人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