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迫害法轮功是中华历史上最严重的破坏法律实施
法律是什么?中国人自古最朴素的观念认为,“法律是打击坏人、保护好人的”。这是任何一个普通中国人几乎脱口而出的话。法律显然是国家、统治者颁布的,但其内容是用来“打击坏人、保护好人”的。法律内容的这个特点,在中华有法律的历史中(迄今三千多年来)没有发生变化。
在最近二十二年中,中共的公检法机关滥用法律程序、把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作为镇压对像。但是中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条款并没有改变为“惩罚好人”或“惩罚修炼真善忍的人”。江泽民的个人命令还不是法律。中国社会尤其立法机关、国家领导人层面中毕竟还有很多有骨气、不配合江泽民胡作非为的人,还有很多有理智、不愿意背负“迫害法轮功”的历史责任的人。
中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没有改变,犯罪的第一个根本特征还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为人做事显然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显然不是犯罪。简单的说,最近二十二年发生的迫害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执法”,其实在破坏法律实施。
中华历史上出现过许多冤案,这些冤案的发生其实也是具体的办案人在破坏法律实施。但历史上的冤案总是局部的、个别的、特定时期的。象当前迫害法轮功这样遍及全国的大面积、持续二十多年的专门针对修炼真、善、忍的人,在中华历史上没有过。迫害法轮功是中华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最严重的破坏法律实施。
二、六一零、政法委、公检法司等部门在破坏法律实施中所起的作用
众所周知,江泽民出于其个人的极端阴暗心理,妒嫉法轮功真修向善已经在社会上具有了崇高的威信,因此欲将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在中华大地上予以消灭,于是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
江泽民凭一己之力,不可能消灭了已经传播到全国、具有极佳提升道德和祛病健身作用的法轮功。江泽民的做法是发动全国的公检法司、各级政府和单位都破坏法律实施,“打击修炼真善忍的好人”、“纵容迫害好人、徇私枉法的犯罪”。所以江泽民下达了针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命令,下达了“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死命令。于是,全国各级各地的公检法司和政府、单位都被发动起来,采取各种手段极力迫害法轮功学员。
在这个过程中,江泽民所专门成立、利用的六一零、政法委等机构起到了重大作用。这些机构人员一方面自上而下传递迫害命令、并且督促实施,另一方面阻挡、堵塞法轮功学员对违法执法的控告,使各级公检法司和政府、单位等破坏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纵容。
可以说,在整个迄今二十二年的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六一零、政法委等机构人员起到了将迫害指令自上而下予以贯彻、推进、落实的作用,以及纵容、保护迫害者的作用,其作用相当重大。而具体直接充当打手的公检法司、各政府和单位等人员,起到了最终落实、实施迫害的作用。
三、六一零、政法委、公检法司等人员也是江泽民发动迫害的受害者
在明慧网发布的“善恶一念间”、“善恶因果”等案例中,有许多是作为直接实施迫害者的公检法司人员的,也有很多是作为指挥迫害者的六一零、政法委人员的。其实这都是宇宙“善恶有报”法理的一种体现形式。这些恶报令人触目惊心。
例如: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四日,因迫害法轮功而获中共“全国英模”称号的河南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在汽车追尾事故中死亡。车里五人,其他人安然无恙,她坐在后排最安全位置,却离奇死亡,死后三天,都闭不上眼;留下她的丈夫和孩子。如果江泽民没有发动迫害法轮功,或者任长霞没有盲从而积极实施迫害,她是否就不会遭到这一场恶报?站在天理报应的角度,任长霞也是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这件事的受害者。
中共历史上的“文革”要砸烂公检法、闹革命,其实也是破坏法律实施。文革结束后,开始清算“三种人”,当时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刘长新立刻畏罪自杀,曾经被毛泽东接见、红极一时的北京“红卫兵团”总司令蒯大富被判刑七年。全国最著名的红卫兵组织例如北京“红卫兵团”、两湖一带“湘江风雷”都被打为反革命组织,积极参与者被抓捕判刑。迫害法轮功这件事无论如何都是迫害好人,一定会有结束的一天,那时会不会被清算呢?
在今天发生的迫害法轮功政治运动中,那些参与迫害的公检法司、政府和单位人员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国当前社会体系中是属于“有身份的人”,不会轻易投身于犯罪。如果不是江泽民利用国家主席、中共总书记的特殊职权发动迫害,如果不是上级政法委、六一零组织积极传达推动,怎么会构成这种迫害好人的犯罪行为呢?所以,站在人间法律角度,各级六一零、政法委、公检法司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都是江泽民发动迫害的受害者。
四、应当清醒过来:保有良知,恢复法律的正确实施
中国古人讲,遇到问题要“反求诸己”,找自己的原因,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虽然六一零、政法委、公检法司等人员是江泽民滥用权力发动迫害法轮功的受害者,但他们自己盲目跟随,明知是向善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却仍然残酷打击,也是导致其自身遭到恶报或遭到法律惩罚的原因,包含着咎由自取的成份。
在此,我们劝告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都要清醒过来。如果当初在江泽民开始发动迫害法轮功、最疯狂的时期,作为六一零、政法委、公检法司等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都保有良知、严格执行法律,逐级向上报告:法轮功学员只是修炼真、善、忍,没有发现其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被打压迫害。这样下去,江泽民即使想要迫害法轮功,也就无法迫害下去了。
历史已经成为过去,当初的确有人宁可辞职,也要严格执行法律,这些人是了不起的。但大多数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迫害毕竟已经进行二十多年了。当前,善恶的果报日益明显,承办和推动迫害法轮功的周永康、薄熙来、张越、周本顺、彭波、傅政华等人先后被抓捕判刑。法轮功只是修炼真、善、忍、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是一种正法气功的属性,也在二十多年的历史中得到了充分的事实证明。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将迫害法轮功的人视同纳粹一样的犯罪对待,对具体实施者个人予以制裁。
尤其是,中共的法律本身并没有在迫害法轮功中变化,法律仍然保持着“打击坏人、保护好人”的基本内涵。所以在这一刻,作为具体承办、推动迫害法轮功的各级人员,就更应该清醒。
六一零、公检法司等人员,应当守护自己的良知、严肃执法,恢复法律的正确实施。既然法轮功学员并没有违反法律、没有社会危害性,那么就不能按照违法犯罪予以追究。
可能有些六一零、政法委、公检法司的人说:“你说的有道理,我也明白了;但是当前还在共产党统治下,我做不到啊。不敢啊!”那么退而求其次,也有另外一个选择,办法就是:守护良知、完善法律的实施。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及时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涉及迫害法轮功的案件中,如果“上级”下达的命令是“迫害法轮功学员”及其具体措施,如果自己感到无力对抗、但该指令确实不合法的,那么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就基层公检法司等人员来说,直接提出“不应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意见就是完善法律实施的过程。尤其是,这些“不应该迫害法轮功”的意见明显的是真正符合法律的时候,上级往往就不敢再装傻。
五、希望各位珍惜自己
以上是对所有被裹挟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的衷心劝告:希望你再也不要泯灭良知,要让你的良知发挥作用,要用你的良知和行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你未来的安全、保障无辜公民不遭到迫害。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虽然很多人曾经在中共的统治下,迫不得已、或者推波助澜的参加过迫害法轮功,但是如果你真的悔罪,以实际行动使迫害法轮功的罪行在你能力范围之内就此终止,那么或许能够为你洗去相当巨大的罪业,或许将为你换回一个美好的未来。
在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这件事中,你们是最深刻的受害者。希望你们能够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这种最深刻受害者的泥潭中解脱出来。希望你们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也对被迫害的当事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