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几个养老金案件中易忽略的问题

更新: 2021年04月08日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注:“在针对养老金的行政诉讼案中,关于社保局到底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还是第三人,各地法院在处理时存在差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法院的要求予以更正,是为了保证诉讼案的顺利進行,不管社保局是被告还是第三人都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由于剥夺养老金是邪党完全不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行事,所以相关的应对方案可能有不成熟的地方,方案可能不是单一的、也可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公义论坛会根据各地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和情况适当调整应对方案,以便有助于大家善用法律反对经济迫害时参考。

自去年五月起,全国范围内针对老年法轮功学员的养老金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迫害,迫害形式包括追讨服刑期间已领取的养老金、停发养老金、克扣养老金等。一些同修通过诉诸法律来反对中共邪党对法轮功学员的经济迫害,本文仅就养老金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易忽略的问题与同修交流。

1、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

这里的被告通俗的指就是发放养老金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责任主体。成为被告,是由于其未履行法定职责,按月足额支付原告(即具体案件中的同修)的养老金。通常是省或市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局)。

在实践中,往往有的地区社保局成为了被告,或者是由社保局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同修在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其实社保局只是人社厅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就是说,只是“经手办理”,本身没有对公民养老金的任何处置权,其没有行政权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由此可见,社保局只提供服务,性质类似银行,因此其无论作为被告或原告都属于主体不适格。

在具体案件中,当事同修最好先确认究竟谁是被告,也就是说,要告对人。其实就连社保局自己包括一些法院的法官都搞不清楚,真正的责任主体是谁。

2、明确被告的一些方法

到底自己的养老金是哪儿发的,又是哪儿扣的,这几乎是所有同修首先遇到的问题,回答几乎都是不知道。这一点不只是在同修中是这样,就连常人中的退休老人,也没有几个知道自己的养老金到底是哪儿发的。

这里有几个方法建议有需要的同修可以试试:

一、直接询问所在单位负责退休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单位统一退休的老年同修,养老金都是由单位统一上报材料,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如社保局统一发放养老金的。可以直接去询问单位负责的人员。

二、如果是自己购买养老保险的,一般就是所在社区、街道办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可以去社区询问。也可以直接在哪里购买养老保险,就到哪里询问。

三、各省、市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局)都有服务大厅,同修可持身份证到大厅的自助机查询或到服务台人工查询。老年同修不会使用自助机可请周围的人帮忙,也可递身份证请工作人员查询,自己的养老金是否是在此处发放。

四、个人养老金银行账户的明细有的会在摘要一栏显示“省养老金”或“市养老金”,前者则属于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后者则是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同修可持身份证和养老金存折或银行卡到银行,请柜台人员打印一份帐户明细,也可在自助机自助打印,银行都有工作人员会帮忙的。

确定自己的养老金是哪里发放后,还不能确定它就能作为明确的被告。如前所述,各省、市社保局往往被错误的认为是被告,因为查询的结果一般就是某省或市的社保局是发放养老金的机构,但其只是经办。这里也有一个方法可以参考,就是登录各省、市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在网页上一般会有部门概况、组织机构或机构设置、权责清单等版块,在组织机构这个版块中就会看到,社保局只是人社厅的一个下属事业单位。在权责清单中,会看到行政给付(养老金属于行政给付)类的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是人社厅。这样就最终确定了真正的被告。

3、在起诉中追加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一方,性质类似被告,只是不作为被告,但其若有违法行为将被一同追责。在养老金案件中,第三人通常是指原告所在单位(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大型国企),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省或市的社保局。但就目前明慧网报道的案例看,在养老金案件中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很少。其实第三人在对同修养老金迫害中是起着很重要且恶劣的作用的。通常同修被非法抓捕、判刑后,都是经由第三人将同修被迫害的材料如判决书等上报给上一级社保经办机构,比如所在单位将同修被冤判的判决连同要求对同修停发养老金的材料上报给社保局,然后社保局批复同意,随即同修的养老金被扣发。单位和社保局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在实际案例中,已经看到了多例这样的情况。

如果起诉中只有被告,无疑是隐藏了第三人,包括单位、社保局的罪恶。因此在实际起诉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将单位、社保局追加为第三人。从另一方面看,单位负有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的义务,在同修的养老金被扣发后,作为法院,也要查看单位之前给同修购买养老保险的情况。因此单位是要作为第三人的,其与本案有直接关系。而社保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只有按月支付公民养老金的义务,没有扣发或停发的职能,其也是案件中的第三人,并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即被告。

4、提起行政诉讼前最好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在实践中,出现了以提起诉讼前未先向行政机关申请为由而驳回同修起诉的案例。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法解第九十三条(具体条文统一见文章最后)。因此同修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最好先以书面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全额支付养老金或者恢复按月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申请。申请的范本可以在公义论坛下载,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写好后亲自送到或者以EMS邮寄。还可以直接到人社局的服务大厅询问并领取申请表,当场填好后递交。

这里的行政机关指的就是发放养老金的部门,也就是案件中的被告,某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局),如果邮寄,最好是直接邮寄给法定责任人,如厅(局)长。如果是亲自送,可以在大厅询问申请送到哪个部门。一般申请后都会在多少个工作日后给予回复,有可能是向人社厅申请,但是由社保局给回复,但这也算是向行政机关申请过了。对于回复不服,比如说回复不给发放养老金以及理由,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在程序上就符合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不等同于要求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所以为避免被以未申请为由驳回起诉,建议还是先提出申请,同时也可以要求信息公开。

接到回复或提出申请两个月行政机关未履职的,就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于接到社保的回复如不发养老金的情况,这里要提醒同修一点,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还是写要求补发养老金××元,并自补发后按月足额支付养老金等。不要只写撤销某社保局针对××的回复,或者裁定某社保局的回复无效等。在常人的类似案例中,出现了法院只判回复无效或撤销某回复,却不提及实质的问题,即补发养老金。这等于没有解决实质的问题。所以诉讼请求还是要明确是要补发并发放养老金。可以在事实理由中提及一下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要求补发养老金,但回复不予补发,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提。

还有一个情况,如果是向人社厅的信访部门递交申请,有的法院的法官会认定这属于信访而不是申请,以此还是驳回起诉。当然这在法律中属于认定错误,可是却耽误了同修案件的進展。因此最好还是采用上述的方法,与此同时,可以也向信访部门递交一份申请。

如果人社局只是向同修发送要求返还冤狱期间养老金的通知、而没有实际剥夺,这个制作和发送通知书的行为即属于可复议、可诉讼行政行为,针对这个行为不需要递交履职申请,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是社保机构(社保中心、社保局)向同修发送要求返还冤狱期间养老金的通知、而没有实际剥夺,我们应该先要求人社局履行职责纠正社保机构的违法行为,進而進行下一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5、申请后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六个月之内。对于索要养老金的案件,如果起诉前先提出申请的话,诉讼时效是以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接到行政机关回复的时间开始计算六个月。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回复,则以提出申请两个月(两个月为履职期限)后开始计算六个月。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目前《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常人一些案例事情发生在十多年前,而当事人十多年后才向行政机关申请,并在接到回复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基层法院和中院均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然而案件经过最高法院再审,最终裁定,以当事人接到回复起计算六个月并未过诉讼时效。这样看,不管养老金被非法剥夺时间多长,只要我们事先递交申请(向社保机构递交《依法支付养老金申请书》、向人社局递交《履职申请书——责令×××社保中心依法支付养老金申请书》),就可以避开六个月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

还有的同修是在狱中就被非法停发了养老金,出狱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这是违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6、对“服刑期间”的法律界定

在去年所谓清查服刑期间违规领取养老金的活动中,通知是由最高检下达的,然而到了省、市一级,基本上是交由社保局来具体负责,这样就造成了社保具体负责人员对什么是“服刑期间”并不清楚。因此对“服刑期间”都错误的理解为从被抓捕之日算起一直到出狱之日。并且也是按照这个时间段来要求返还或扣发养老金的。这是明显的界定错误。

服刑期间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至刑满出狱之日。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指的是当事人接到终审裁定(即二审裁定)那一天,还不是二审裁定书落款的日期。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就是接到一审判决书十日后开始算起,即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

对于法轮功学员而言,绝大部份被冤判的同修都上诉了,因此真正的“服刑期间”并不是被判刑多少年的概念,是以接到裁定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且很多同修一审、二审的时间都很长,也就是在看守所被关押的时间,有的一、两年,甚至更长的都有。这段时间,即使按照去年所谓的清查违规领取养老金的规定,都是属于应该领取养老金的,不属于需要返还的部份。

在同修养老金案件中,也确实出现了,虽然法院没有能最终公正判决社保扣发养老金违法,要求返还养老金违法,但是法院对“服刑期间”却做出了准确的界定,纠正了社保从同修被抓之日起就算服刑期间的错误界定。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要求返还的数额,也正面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当然,关于“服刑期间”确认问题仅是从法律角度的一个探讨,我们在思想中不承认这种所谓的“服刑期间”的计算方式,彻底否定从养老金、退休金角度对大法弟子的经济迫害。

7、对补发养老金金额的计算

在明慧网的一些文章中,起诉状中对要求补发养老金的金额,通常都是:“每月养老金金额(固定金额)X被扣发多少个月”,由此得出一个总数。这个算法实际上是有误的,把同修实际上应得的养老金算少了。因为养老金金额每年都是有增长的。每个省每年都有一个养老金调整方案(通知),其中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工分别有不同的养老金调整标准,比如每人每月固定增加××元,按照头一年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多少增加等,按照这个调整标准算出当年每月应该领取的养老金。每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基本都可以在常人网上搜索下载,在搜索栏输入××年 ××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通知,就会出现许多词条。每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都是以文件形式出现的,一般是通知。按照各省每年的调整标准算出的养老金金额才是最准确的。

相关行政诉讼法等资料: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