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A同修的老伴去世了。儿子出于孝心,怕母亲孤单,把她接到他家去住。A同修的房子就给了儿子做生意用,因房子靠公路边。
可是,在儿子那儿住,时间长了,她就有些不自在了,总觉的不是自己的家,总觉的不那么理直气壮。每天提心吊胆过日子,恐怕人家嫌弃她。每月开了退休金,也给他们几百元,经常往家买菜,也帮着儿媳做饭,感觉整天象个小媳妇似的。她心里还想,我是大法弟子,我得做好,得善待他们。
有一次,儿子和儿媳不知因为啥打起来了,她赶紧拉架,结果儿子一脚踢在母亲的胯骨上,老同修栽那儿了。俩口子也不打了,赶紧把母亲拉起来,说上医院吧?A同修说:“没事儿,不用去。”她心里想:只要你们不打架了,我疼点也没事儿。结果,老同修走路一拐一拐的疼了多少天。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
尽管A同修委曲求全想维护好这个家,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儿媳突然得精神病了,住了很长时间精神病院。虽然好了,出院了,状态也不是太好,也不理她了。四月二十六日那天,儿子感冒了,在客厅沙发上躺着咳嗽,A同修说:“咋不上卧室去睡?盖上被,出点汗就好了。”结果,儿子起身,开门走了。A同修追出去叫他,儿子说:“你看看那卧室,我進的去吗?”A同修回来一看,两个卧室的门都被儿媳给锁上了,人不知干啥去了。
家庭环境已经够麻烦的了,儿子做生意又赔了钱,这日子可咋过呀?!这时,A同修动了心了,学法也学不下去了,心里七上八下的不好受。只好把我叫来,帮她找找到底问题出在哪儿?
我脱口而出:“亲情!儿女情!你情太重!搞的本末倒置。你爱他们,结果害了他们,使他们犯了罪,诸事不顺。”我又说:“大姐,别怪我嘴冷,问题真的就出在你这儿。你儿子五十多了,孙子也上大学了,四室两厅的豪华楼房也住上了,你的房子也给他们了,你也八十多岁了,你说,是应该他们孝敬你?还是你应该孝敬他们?你因为修炼了,百病没有,能够自理,不用他们侍奉,就已经是他们的福份了。如果是个不修炼的常人,你这个年龄,早就是晚辈的累赘了,你说是不是?不用说法理、佛理,就是按人的理说,你这样本末倒置,也不对劲儿。”
A同修说:“对了,找对了,就是我太执著亲情了。这个情得放,我好受了,心里敞亮了。”我接着说:“你是你儿子的妈,你孙子的奶奶,他们就应该对你尽孝。从另一方面讲,你是大法弟子,是主角,他们尊敬你,就是尊敬他们自己。因为他们会因为尊敬大法弟子而得福报的,这是天理。也就是说,你既是长辈,又是修佛之人,这双重身份,他们善待你,能不得福报吗?如果反之,他们能好的了吗?”
可能是师父给我打开了智慧,使我想起了另一个理。我说:“大姐,你每天讲真相救人,咋做的那么好?每个星期,经你讲真相做三退的,最低也有八、九十人,你能不能谈谈?”她说:“也没啥了不起的,就是没怕心。”
因为心结解开了,A同修就和我唠起来:我是大法弟子,要听师父的话,师父让救人,就救人,我不想别的。什么年啊,节啊,什么敏感日啊,没有极特殊情况,每天都出去救人。什么摄像头啊,什么“清零”啊,什么绑架啊,什么警车呀,包括瘟疫,我都不管它,那与我有啥关系?!我是救人的,又没干坏事,怕它干啥?!我觉的就是因为我没有顾虑,没有人心,心里只想着救人,符合了法,师父就加持我,旧势力就钻不了空子,多年来就一直很顺,就能多救人,我觉的就是这么个道理。
“大姐,因为你放下人的观念,放下顾虑,堂堂正正讲真相救人,符合了法,师父就加持你,保护你,你就一顺百顺。那么,如果你把讲真相救人这个心态,用在家庭环境中,放下一切顾虑、杂念,把心一放到底,就按大法的要求去做,一切交给师父安排,家庭环境会是现在这样的吗?我想绝对不会的!”
师父说:“有的人讲:我多挣点钱,把家里安顿好,我就啥也不管了,我再去修道。我说你妄想,你干涉不了别人的生活,左右不了别人的命运,包括妻子儿女、父母兄弟他们的命运,那是你说了算的吗?另外,你没有后顾之忧了,你什么麻烦都没有了,你还修炼什么?舒舒服服的在那炼功?哪有那种事啊?那是你站在常人角度上想的。”[1]
同修若有所思:“噢……是这么个理。我明白了,知道以后咋做了。谢谢你!”“别谢我,谢谢师父吧!都是师父的点悟。”“对!谢谢师父!”
就在我完成这篇文章之后,昨天,在学法小组碰到这位老同修,两眼有神,面带微笑,状态明显好转。她说:“我通过向内找,观念转变了,也知道用啥心态面对家人了,师父就帮我。这几天,儿媳也给我好脸了,和我说话了,一切事物都在向良性方面转。师父说:‘修炼人嘛,向内找这是一个法宝。’[2]谢谢师父!”
其实帮同修就是帮自己,通过这件事,我也悟到一个理:只有放下人念,才有神念,才能走出人,走向神。所以,想把这事写出来给同修们提个醒,希望老年同修注意放淡儿女亲情。有许多老年同修都是师父给延续的生命,一定要珍惜时间,抓紧实修,任何一根绳索拴着你,你就很难走出人,又何谈走向神?
一点粗浅认识,若有不足,请同修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2]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零九年华盛顿DC国际法会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