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病毒疫情之前,明慧网上即有法轮功学员被非法视频开庭的报道,疫情发生后,这种非法开庭形式也有所增加。但是,从刑事诉讼法和历年来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对于刑事案件的视频开庭审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旧版的司法解释中甚至也没有允许“庭前会议”可以视频进行的条文,只有二零二一年新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才允许“庭前会议”可以视频形式进行。也就是说,近年来,对大法弟子非法开庭中,应用视频开庭的,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最高法院制定了“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自八月一日起实行。从最高法院此前在网上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看,本来在线诉讼主要适用民事、行政案件,几乎不适用刑事案件。但是,正式生效的这个“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却给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开了个很大的口子,说明此前最高法院发布“征求意见稿”压根就是虚晃一枪,它应该明知在线诉讼轻易用于刑事案件会使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权利受到极大限制,在“征求意见稿”中列出,会遭到法律界尤其律师的反对。
该规则中规定的适用在线诉讼的刑事案件,条文内容看起来不多,仅限于“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它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但很容易被滥用或欺诈式应用。
速裁程序是以被告认罪、认罚为前提,我们从根本上否定所谓速裁程序的;减刑、假释案件也以服刑人员认罪悔罪为前提的,这些和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案无关,即只要不承认不法人员的认罪认罚,法院就无权适用速裁程序,也就更谈不上视频开庭。减刑、假释案道理也类似,我们只要求无罪释放,不搞折中。而“因其它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则很可能会成为法官用来欺骗法轮功学员接受在线诉讼的借口和依据。
视频开庭(“在线诉讼”)在本质上等于改变了庭审方式,即使最高法院的“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意图扩大视频开庭的范围,且这种形式很可能被地方法院滥用,但视频开庭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该规则第二条规定: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法院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因此,不管法官如何花言巧语,法轮功学员只记住一点即可:任何形式、任何环节的在线诉讼,都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所谓“任何形式”,是指不管用手机微信,还是用电脑互联网形式;所谓“任何环节”,是指迫害案中的询问、庭前会议(含举证、质证)、正式开庭审理(含举证、质证)、宣判、送达文书等环节。
如果遇到法官纠缠,要求接受在线诉讼(主要是“庭前会议”和“正式开庭”这两个),我们拒绝的理由也很简单:辩护人和当事人需要和公诉人、法官面对面现场开庭,以便对所有的用以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进行细致、全面的举证、辨别、质证。因为这些证据材料几乎都是书证,而书证的证据价值体现在其文字、视听资料所承载的思想和精神,因此,必须逐句逐字对证据材料质证,以判断其与指控罪名之间的关联性。
同时,被迫害法轮功学员坚持不同意视频开庭的情况下,如果法官强制适用或变相强制适用视频开庭即构成违法,法轮功学员可以将此作为上诉或申诉的事由,并可针对法官提起控告、举报。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当前修炼状态中的个人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