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亢金英接到法院传票,被告知社保局就此以不当得利为由申请法院判令亢金英退还退休养老待遇127999元。
此案在5月14日开庭,亢金英老人在法庭上自己辩护(辩护内容附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法官当日没有宣判。亢金英5月31日接到法院的(2021)青2801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书,得知格尔木市社会保险服务局主动撤诉。裁定书是这样裁定的:
“原告格尔木市社会保险服务局与亢金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格尔木市社会保险服务局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撤回起诉。”
据说,法官对这个案子考虑思考了很多,还专门到省上去了一趟。后来省法院还开了个会,有庭长还有院长,都参加了,结论是:法院确实不应该受理这个民事案件。这也是社会保险服务局撤回起诉的原因。
下面是亢金英老人5月14日在法庭的辩护内容,全文如下:
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事实与理由:
1、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者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依据劳社厅函【2001】44号等文件的规定扣发、要求被告返还养老金的行为,属于原告依职权的行为,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纠纷,被告对于原告不存在任何债务,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养老金不是国家财产,属于被告私人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要求返还。
养老保险费,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属于职工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只不过该财产权的享有需要符合年龄条件。养老金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调整的个人财产权范畴,凡属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都要按法定比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属于个人的工资以外的法定福利。在工作期间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到社保部门的养老保险金就属于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范畴,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绝对公民权利,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要求返还。
社保部门必须明确: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到了社保部门的账上,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就是社保部门保管的国家财产了,而是为个人提供保管服务。也就是说,在养老保险金问题上,政府只不过是扮演着保管者的角色。发放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施舍,而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法定义务。从行政责任角度看,原告的行政权力仅在于代个人保管养老保险金,其只有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强制为个人征收养老保险金的权力,而没有对属于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占有和处分的任何权力。因此,被告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应当归其所有的合法财产,原告无权扣发,无权停发,更无权要求返还。
另外,从刑事责任角度看,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权利方面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罚是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这些刑罚必须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并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才能执行。原告取消、追讨被告养老保险金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法院判决书确定。而且,假设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判处罪犯罚金刑罚的同时,也不能同时判决取消其养老保险金,因为违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罚”的原则。另外,养老保险金也并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
3、扣发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是违宪、违法的行为。劳社厅的复函因违宪、违法而无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44号复函(以下简称: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从法律效力角度讲,劳社厅的复函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而公民的养老金是由《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众多法律共同规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与宪法及法律抵触或冲突的下位法律文件无效。上述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劳社厅的复函和地方政府规章随意增添“停发养老金”规定因违宪、违法而无效。详细阐述如下:
(1)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2)劳社厅函【2001】44号等文件因为与上位法(地方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劳社厅函【2001】44号等文件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因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是无效的。
鉴于以上法律分析,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208条第三款之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诉法地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法庭最后的辩论中,原告念了一个国发[2000]42号文中说:“被告既然已经在监狱服刑、按监狱法规定由国家拨付监狱管理费用,用于日常生活,所以不能再享有养老金待遇。”
亢金英有力的驳斥了这一点:“国家如果认为被告服刑期间的生活费需要被告自己承担,则应由国家财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向原告主张,而非由人社局、社保部门违法干预;其次,养老金,不是退休人员的‘生活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其性质本属原告家人的共同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一般的家庭,可能养老金同时承担了对老人赡养和对子女抚养的功能,以服刑人员生活费由国家承担为理由剥夺养老金,显然是剥夺、限制了被告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生存、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条件,既严重违反,又缺乏基本人道甚至人性。”
亢金英给法官及法院院长的信中写道:相关部门擅自停发服刑人员的养老金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一)规定: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三)规定: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而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施行的新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非法停发服刑人员养老金这个问题上,牵涉到的法院、公安、司法、人社等部门的公职人员,不管主动还是被动,都涉嫌滥用职权。
在结束语中还说:
法官:您看了以上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应该知道所谓停发、追缴养老金都是违法的。而我为了做一个好人,使自己道德提升有一个健康的好身体,为了能减轻子女的负担,也节省了国家的医药费。修炼法轮功前,我被多种疾病折磨的生不如死,因此脾气也不好,在家打骂孩子,在单位和领导、同事经常吵架。单位还面临着破产,生活无法维持。同时还有一个多病的孩子。那时我也象其他人一样,想的都是如何获取更多的利益,把追求名利当成了生活的目标,得不到时就心情沮丧、压抑,那时活的可真苦呀!感到自己已经走到了人生的尽头。就在这时我有幸遇到了法轮功。法轮功真善忍的法理吸引了我、觉得这才是我最应该追求的。李洪志师父在《转法轮》中说:“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我以前觉的自己是个好人,觉得自己比别人好,可是用真、善、忍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就觉得自己太差了。通过修炼法轮功使我从一个自私自利的人,变成了一个处处为别人着想、先他后我的人。这样使家庭和睦了,和领导,同事的关系也都融洽了。 随着修炼道德不断提高,我的病全都好了,修炼法轮功后,我知道了人生的意义,知道了人为什么活着,从此我的人生有了一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修去自己一切不好的心,不好的思想,不断的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做一个更高境界的人。
法轮大法千古奇冤,对我的冤判我已经做了申诉。二年六个月监狱折磨的阴影还没退去,另一种迫害——经济迫害加害。这种经济迫害与被关入监狱的肉体折磨并行,给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这是中共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群体灭绝政策的产物。
那些盲目执行江泽民“经济上截断”灭绝政案的人员,自以为是在执行上级的规定,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错。这是因为他们错误的高估了违宪和违法的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及一些类似的地方性文件的分量。他们没有理智的考虑《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里,我真诚的希望,在这场经济迫害中,被裹挟其中的你们树立起应有的道德良知和正义果敢,真正按法律办事,这样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才能使自己的人生立于不败之地。而这也正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也是在为自己与家人选择美好的未来。
我们相信很多人的内心是善良的,但党性和盲目执行上级命令让他迷失和埋没了良知。很多人都知道:害人就是害己,帮人就是帮己。现在不是有很多人到处烧香拜庙,祈求平安富贵吗。然而,有一句话叫:“公门里面好修行”,其实根本不用花钱上香。人都会老,看见这些老人的难处,是否应该有一些同情的心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们自己在过着富足、舒适的生活时,让自己家的老人幸福安康时,是否也能让别人家的老人有一口饭吃,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呢?举手之劳就可以行善积德,胜过烧多少香啊。还有一句话叫:“德不配位必有灾殃”,按江泽民的灭绝政策行事,昧着良心给善良的法轮佛法的修炼者制造痛苦和苦难,那就是在急剧消减自己的福份,那会给自己的将来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啊。衷心的希望你们明白真相,看清事实,在对服刑人员特别是法轮功学员扣除养老金一事上能依法公正行事,做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良知的检验的决定,给你们自己带来幸福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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