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家属与辩护律师谢燕益一同前往朝阳区法院,投诉法官曲栋不接律师辩护手续、剥夺张桂香辩护权的行为,朝阳法院来人接待并拿走了相关控告材料与书面材料。
然后,两人又前往朝阳区检察院的控申科,再次投诉。控申科的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应该是我们的职责范围内,但是我们院有市级文件,要求我们不准接法轮功(学员)的控告,控告状我不能接,我只能做一个登记。对于你们的事情我很抱歉,我无能为力,但是你们那份法律材料,我个人想要一份。
第二天,6月5日上午,家属与谢律师前往长春中级法院,投诉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法官曲栋、滥用职权,破坏《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中辩护权的实施,非法剥夺张桂香应有的辩护权利。
6月14日,家属发现张桂香的养老金,从今年4月份开始就被停发,于是给社保局打电话询问,得到答复“等事情结束,你们再来我这,到时候再说。”
6月21日,家属接到吉林省检察院的短信回执,建议家属关于曲栋法官剥夺辩护权的问题可以与法院沟通。期间,家属多次前往朝阳区法院电话沟通法官曲栋,表明张桂香是被冤枉的,是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法官置之不理,并表示“如果你觉得警察冤枉了人,你去找市局、告他投诉他,没必要跟我说,如果市局或者检察院说这个案子有问题需要发回去重申,那我这也好办。”
6月24日,家属接到长春中级法院的回访电话,询问之前的投诉解决是否满意,当家属回复“没人解决”的时候,长春中法的工作人员表示帮忙登记。
之后,时隔一个小时左右,朝阳区法院的刑事庭长张丹打电话给家属,询问有什么问题需要法院解决?当家属说到“曲栋法官阻碍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法律实施,剥夺辩护权”这个问题时,被她打断,表示让家属前往法院,会给解决。
等家属前往法院后,庭长张丹又说需要开会,拖拉了几天后,才回复说:“这件事不给解决,你自己想办法。”家属询问长春中法的工作人员,投诉没有解决,怎么办?工作人员听了事情经过后,说:“那你可以继续投诉,没关系的,可以继续拨打电话12368。”
7月19日,家属带着材料前往朝阳法院,法院信访处人员接待了家属。信访人员看了材料,惊讶:“什么事啊?扯这么大?都扯上宪法了?!”材料看完后,决定通知曲栋法官下楼接待。
曲栋法官下楼后,非常生气,喊叫着拿一本司法解释说“能证明没有下列项,我就让你当辩护人。”家属质问:“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开证明)。”曲栋直接反驳:“法律也没规定不能开。”家属要求拿出法律依据,他也愤怒的指着司法解释:“这就是法律,这就是法律!”然后就气愤的离开。
后家属拨打12368,再次投诉,工作人员非常仔细的记录了事情经过,并重复了记录内容,询问是否有遗漏。第二天上午,朝阳区法院回了电话,让家属当天下午去法院一趟,家属表示没有时间,改约了8月5日下午。
8月5日下午,朝阳区法院刑事庭庭长张丹与曲栋法官的助手李卓接待了家属。期间,张丹数次拍家属照片,被问到的时候,只回答:“我们做记录,”还收了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详细询问了家属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以及住宅附近派出所,整个接待过程,旁边都有一个警卫在拿执法记录仪拍摄。
在家属询问司法局备案的法律依据的时候,张丹没有回答,并且岔开话题,后又询问家属还有其它要说的没有?家属表示,张桂香的整件事情,都是人为构陷的冤假错案,现在不是以前了,现在法律在健全,还有责任制。当说到追责个人的时候,李卓嗤笑,表示不相信。当家属表示,假如法官曲栋开庭的话、希望李卓到时候可以通知,他也不予回应。
最后,家属提交了《紧急意见书》、《亲友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至朝阳法院领导公开信》。
在离开前,家属询问什么时候可以解决问题,张丹再次表示需要开会决定。家属强调,一名年过半百的无辜老人,在那样的地方,被关了超过八个月,希望法院可以把这件事认真对待,张丹只表示“我们知道了。”
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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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立庆 检察长 0431-85303313
孙 宏 副检察长
杨喜德 副检察长
张 晶 副检察长 17843120005
秦 晋 副检察长
公诉科:科 长- 车永峰 17843120072
检察部:检察官- 刘 扬(女)0431-85887057(办案人)
检察院隋昊霖:0431——85887066、0431——85887077、178431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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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 董 艳 17643109000
副院长 包晓勇 1764310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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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长 闫 欣 0431-88559341 ,17643109107
庭 长 王贵甫 0431-88559346 ,15904412675
庭 长 张 丹 0431-88559303,17643109078
庭 长 赵若愚 0431-88559210 ,18604450313
法 官 曲 栋 0431-88559231 ,13596166414 ,17643109105(主审法官)
法 官 王亚南 0431-88559354
法 官 姜 辉 0431-88559354 ,0431-88559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