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孙丽娟被构陷到法院 辩护人要求撤销批捕

更新: 2021年09月26日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锦州市凌河区法轮功学员孙丽娟因在网上利用微信讲真相,被河南省焦作市国保大队监控、绑架,又将案件转交给锦州市凌河分局,以“刑法300条”构陷。

六月四日,孙丽娟被凌海市检察院非法批捕。八月二日送到凌海市检察院,检察官郭宝广接手了这件事。九月二日,案卷被送到凌海市法院。亲友辩护人要求撤销批捕、变更强制措施。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点,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区分局国保大队王晨等六人,伙同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区分局国保大队副队长宴生斌和锦州市菊园派出所副所长赵若骢,共十余人,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孙丽娟家中,进行非法抄家。当时十余人都未穿着警服,也未出示相关证件,在家属强烈要求下,才拿出证件晃了一下,并未叫家属看清。

警察从家中搜走书籍、资料40余本、一部电脑、四部手机、现金3700元,并将孙丽娟与她丈夫张宝国一起绑架。在家人被带走的情况下,警察仍在非法搜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警察也未给家属看搜查物品清单。

张宝国被非法关押在锦州看守所37天后,以取保候审的形式回家。孙丽娟被非法关押在锦州女子看守所。

1、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立案程序违法

在焦作市解放分局政保大队《受案登记表》(公安一卷第一页),记录的“案件来源”是“工作中发现”。其中报案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八项,全为空白。移送单位三项填写的也是空白。没有报案人,没有移送单位,却出现了“接报民警,王臣,王勇”,接报时间是“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十一点四十分”。在“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项下记有:“焦作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工作中发现孙丽娟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实施罪,该案件线索随后移交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进行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来源(受理和立案)只有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六种途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来源。焦作市公安局违法立案。

2、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区公安分局、菊园派出与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执法犯法 ,违法搜查。

①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菊园派出所办案警察闯入孙丽娟家中进行非法抄家,期间办案警察未穿着警服,未出示相关证件,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② 抄家过程中,办案警察要求孙丽娟在空白表格(扣押物品清单)上面签字作为证据,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伪造证据罪(犯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3、亲友辩护(代理)要求撤销批捕、解除扣押物品

孙丽娟亲友辩护人向凌海市检察院递交了“诉讼委托书”,正式成为辩护(代理)人。同时还依法向凌海市检察院、检察院控申科、锦州市国保大队、菊园派出所递交了八份法律信函和两份附件:撤销批捕申请书(一);撤销批捕申请书(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一);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二);关于“邪教”法律条文公开申请书;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公通字2000第39号;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

八月二十日,凌海市检察院在给辩护人的答复函中,不顾辩护人的合法诉求,执意的用刑法300条给孙丽娟定罪。辩护人在八月二十四日又向凌海市检察院递交了五份法律信函:(一)以案释法说理申请书;(二)控告锦州市国保大队、菊园派出所办案人员;(三)控告凌海市检察院办案人;(四)针对“答复函”的控告;(五)辩护人意见函。

在这些信函中,辩护(代理)人表达了几个意见:所有“证据”都与本案毫无关系;“邪教组织”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个平民百姓能够“破坏得了法律的实施”是个天大的笑话,你给她百万、千万去鼓励她去破坏,她都做不到。能够把法律破坏得不能“实施”,那得是掌握了公权力的人才能做得到,权利越高,破坏力越大。本案是个地地道道的冤案,要求撤案,无条件释放当事人。办案者在利用公权力破坏公民“信仰自由”法律的实施;破坏公民“人身、财产、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实施。递交的所有信函的目的,就是阻止办案者犯罪,希望你们有个好的未来。

辽宁省凌海市检察院:
检察长:马景139 4168 9616
副检察长:郭宝广接手案件 13897830440
助理检察官:李艺聪(有时写作:翀)
凌海市法院法官:
刘雨接手案件:0416 81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