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知道中级法院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后,我将真相信及《以“不当得利”为由扣发养老金是违法的》案例分别邮寄给他们。被上诉人是社保局和人社局,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答辩状。因疫情关系,案件拖了两个月才开庭。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我重新梳理了案件的环节、查阅资料,包括案件证据也重新审视。
我在庭上,也有一位同修和一位常人朋友旁听,庭外很多同修在发正念。
在开庭的一开始,我向审判长提出,将被上诉人的座位调整一下,不允许人社局的律师挨着社保局的人坐,因为在一审法庭上,他们搞小动作了。审判长采纳了我的意见,将他们的座位调开。
在庭审过程中,有时,审判长问社保局的人一些问题,社保局的人支支吾吾答不上来,审判长要告诉他怎么答,社保局的人表现的很尴尬。人社局的人着急了,探身来提醒,我厉声喝道:“干什么?谁在发言?审判长,你都看到了!”人社局的人一下子扭身,都要钻到桌子底下去了,之后他们就没有互相串通的事再发生了。
在法庭上,我抓住服刑没有违反《保险法》这一根本论点進行辩论——以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法律行为依据是对刑法的否定。上诉人(指我)没有违反保险法,不承认违法,本来也没有违法。退休人员服刑的同时,根本没有犯其它的什么法,说我违反《保险法》,没有事实依据。
取消服刑老人养老金的行为是不讲理的行为。法律不是讲理的吗,法律不是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事实依据,怎么就处罚呢?
对退休后服刑人员取消养老金,即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于那些政策制定者及其执行者都构成违法犯罪,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为是上诉案,就是不服一审判决,在反驳被上诉人事项外,同时,也将一审法官的不法之处曝光出来,这样,有力的震慑邪恶因素。我在辩论中说:“我还要申明一点的是:一审法院判决对证据1-3予以采信完全是错误的,是违法裁判的行为。目前,我保留对一审法官的控告权! ”
当然,还有其它环节,辩论的有理有据。这次庭审,我全面占据了主导地位。
庭审结束了,审判长说休庭,我说:“没有我说话的机会了? ”法官说:“竟是你说了。”
退庭时,我看到社保局的人表情木木的,好像还没缓过神儿来。
另外,我还发现两件事。一个是人社部发(2012)69中写道:“2012年9月1日实施”,可落款是2012年11月5日,是在一审开庭的前一天晚上发现的。因为《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而人社部发(2012)69的文件“实施”发生在“发文件”之前。由此可见,该规章不合法。这是一个不争的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另一个是,在人社局复议的证据里,有一个是被申请人《答复书》,这个《答复书》没有公章,一审时,没有发现,就在中级法院开庭的前两、三天发现的。《答复书》是复议的重要证据,被上诉人却全然不知。
这时,我意识到:慈悲的师父看护着弟子,把大法弟子的路都铺好了,真是万分感激师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