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邪恶的经济迫害,我决定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程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突破立案关
進入法律程序很难,立案就是一关。作为立案申请人第一步就是向社保部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二十天不予答复,对于社保逾期不予回复的行政行为我选择了诉讼。首先去法院立案。
立案大厅总是人满为患,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我的起诉。我采用网上立案的方式。第一次上网:审查不合格。审查意见:其它。我改动诉讼状后第二次上网,依旧审查不合格。审查意见:其它。第三次上网还是审查不合格,审查意见:其它。那么“其它”指的是什么?没法弄明白。
再次回到立案大厅,庭长查看状子:“还讲什么《立法法》,原来是法轮功。法轮功是×教,你还练?”我平心静气的讲:法轮功是正法,教人重德行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公布的十四种邪教根本就没有法轮功……庭长不等我说下去转身拿出手机唤来几名法警:“你敢到法院宣传法轮功!”那架势要把我带走。我说:“我是来立案的,你们庭长问我能不回答吗?”他们找不到带走我的理由,留下一句:“记住,这里不准你讲法轮功!”我起了个大早,碰到不讲理的法官,这个案子暂时是立不成了。
立案不成,我转向“行政复议”。我向人事局邮递《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擅自扣发追索申请人养老金的行为超越职权,违反《宪法》、《立法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立即支付非法扣发的养老金。复议时间为六十天,只能耐心等待。
三月份行政复议做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社保局)在法定时限内履行政府公开信息法定职责,对复议申请要求却只字不提。信息公开的目地就是复议机关要对提供这些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审查,纠正剥夺养老金的违法行为,以确认被申请人是否在依法行政。人社局只做了: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而被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提供政府信息。
我被扣发养老金已过半年,社保第一次送达《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待遇通知书》(下称“通知”),同时告知我的案卷移交“劳动保障监察”,由其做出处理决定。
为了创造立案条件,我一次次去检察院,检察院一次次的推托,还是不做行政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可作为立案的证据,对于我的立案很重要。监察说:你得找社保局,我们说的不算。社保局却说:案子已经交到监察,你找监察好了。就这样推来推去的,最后监察当场与社保局通话,社保局回答我的案卷已交到中级法院,听候处理。这里有多少猫腻,真假不辨。又是两个月过去了,我没有收到中院的传票,也一直未收到具有可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作为一名大法弟子,我不能止步于此,我要排除一切干扰,坚定正念,否定扣发退还冤狱期间的养老金这种经济迫害。继续在诉讼道路上证实法,捍卫自己的权利。
根据《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退休职工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需退还,社保局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给发基本养老金。此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无效。这种违宪的行为我们是不能认可的。只要我们走的正,一切由师父说的算。
我虔诚的祈求师父为弟子做主,闯过立案这一关。柳暗花明,在师尊的点化下,在公义论坛同修的全力支持帮助下,我向社保递交《依法支付养老金申请书》,向人社局递交《履职申请书》,我最后只取得了人社局一纸决定:撤销我的退休资格。这邪恶的结果实在让人震惊,虽然如此,却为我创造了具有可诉的立案条件。
一年来,我们在破除了旧势力对大法弟子的经济迫害中,没有承认旧势力的安排,不屈不挠,坚持不懈,做了大法弟子应该做的,在师尊的保护下突破立案关。我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撤销“撤销我退休资格的决定”。
二、诉讼辩论
开庭当天,风和日丽,同修们也都发正念,清除邪恶。庭审中,受到了师尊和同修们的加持,我从法律、事实、程序各个方面发表我的辩论意见。审判大厅静的出奇,只有我的声音环绕在审判厅,引起人们深深的思考;被告也在思考。这是正义的呼唤,这是法的力量,师父时刻都在身边保护着我们。
被告答辩所依据的全是“通知”,不讲通知以外的任何法律。唯一引用的《社会保险法》却是断章取义的第十六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而以下部份却不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根本就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至于“服刑期间缴纳社保属于违规缴费”一托词,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并未禁止服刑期间缴纳社保,更不存在隐瞒问题。因为养老金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报备。
辩论结束时,审判长对被告说:“你们做的太过分了,你们调解调解,解决点实际问题。”“你们是有责任的,与领导汇报此事,你们得让人生活啊。”被告代理人也悄悄说:“看来是我们错了。”
被告沉默了,没再发表辩论意见。庭审结束了。
三、判决
1、经过法庭的调查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六)项之决定,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零二一年八月作出的撤销我退休资格的决定。
2、责令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
上诉期满,被告人社局并没有上诉。法官告知:此案已结束。
回想这次诉讼人社局的行政行为依据的“通知”、“某函”等文件,都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人社局不能依据这些文件作出撤销我的退休资格的行政行为。人社局也没有任何理由剥夺我已经取得的领取养老金资格。我实际缴纳完毕了社会保险,人社局没有任何理由不予认定。于法、于理、于情我都应该胜诉。这次庭审其实是一场正邪较量,在师父和同修们的加持下,正义战胜了邪恶。
破除经济迫害追讨养老金的官司还没有结束,但在这过程中,我不断证实大法,修炼自己,无论路多么难走,只要走正就会不断提高。感谢师尊给弟子安排了一次修炼与提升的机会。
师父说:“大家把剩下的事做好,用你无悔的修炼过程走向未来。祝你们会有所悟、会有所成!”[1]
信大法,相信师尊,希望我们都能走正自己的路,证实大法。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致加拿大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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