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轮功学员张宏旗近期被骚扰、威胁

更新: 2022年07月02日
【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重庆报道)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政法委、610的授意下,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的蔺林、李万彬、小赵一行到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法轮功学员张宏旗进行了所谓的“执法”谈话。在张宏旗要求他们提供本次“执法”的法律依据时,他们却拿不出来。众所周知,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依(合)法行政原则”,那么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其实就是违法,是非法骚扰。

据蔺林讲,张宏旗是涪陵区唯一的被重庆市政法委、610认定的今年重庆市重点“转化巩固”的对象。涪陵区政法委已经就此开了三次会,涪陵荔枝街道办事处也多次开会研究。重庆市政法委还给张宏旗所在单位(涪陵电力公司)的上级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打电话施压。涪陵电力党委也开会研究布置,加强了对张宏旗的监控力度,限制了张宏旗的办公网络权限,现在张宏旗已无法正常办公。

涪陵电力运维检修部工会主席柳尚科已多次找张宏旗谈话施压,要求张宏旗放弃信仰,答应不炼法轮功了。柳尚科跟张宏旗说:如果你不妥协,后面一步一步的会很麻烦。上面会层层加码,层层施压,步步紧逼。涪陵政法委、荔枝办事处的人随时可能把你带走,把你弄“上山”,回来后你的工作就没了。张宏旗问柳尚科:好人往哪转化?转化成坏人吗?你于心何忍?

面对这种情况,张宏旗平和地给有关人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一、我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二、自己工作认真负责,遵规守纪,对家庭也是负责任的;三、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四、我修心向佛,重德向善,既不妨碍他人,也不危害社会,就像有人喜欢跑步,有人喜欢游泳,有人喜欢打太极,这属于个人爱好,无可厚非;五、我也没搞政治串联,不搞政治。我不应该遭受这样不公正的对待。

六月二十九日,张宏旗还请柳尚科给公司董事长雷善春转交了一些说明法轮功真实情况的材料。张宏旗善意地以为,是因为公司新领导层不了解情况,不了解真相,所以才会这样对待自己。可是,公司领导在收到材料后,仍然执意要张宏旗“转化”。他们不敢正视法轮功真相,不愿承担生而为人应有的良知与道德勇气,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什么法律、道德、良知,统统被他们抛到脑后。他们完全成了一个个上了发条的机器人,机械麻木地执行着上级布置下来的迫害任务,不敢善意地向他们的上级领导说明张宏旗反映出来的关于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他们只讲“党性”,不提“人性”;他们的眼中只有利益,没有道义。

六月三十日上午,柳尚科还给张宏旗的妻子打了电话,要她给张宏旗做工作。张宏旗的妻子接到电话后,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胸口慌乱,她跟张宏旗说:她背负不了这样沉重的压力,只想一觉睡去就不再醒来。

二零零四年,张宏旗先生因破网观看了《天安门自焚伪案》视频,从中共多年的谎言欺骗中走出来,走入法轮大法修炼,如沐新生。修大法使他身心健康受益,是亲友圈中公认的孝子,在单位也多次获得先进、杰出贡献奖等荣誉,生活中,时时提醒自己按照真、善、忍的法则去做一个好人。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傍晚,张宏旗在外出告诉世人法轮功真相时,被涪陵南门山交巡警平台的交巡警绑架,被非法劳教迫害两年,在西山坪劳教所遭残酷的殴打和洗脑迫害,对他本人和家庭造成了深深的伤害。

其实,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炼功法,要求修炼者从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标准提升道德水平。修炼法轮功不但能祛病健身,还能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平和。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已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受到世界人民的爱戴和尊敬。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因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获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支持信函4000多项。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40种语言并在世界各地出版发行。经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李洪志先生所传的法轮大法是正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炼的人带到高层次的同时,对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道德水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宪法》赋予了每个人信仰自由的权利。法律只制裁人的行为,而不制裁人的思想。因为人的思想非常复杂,一会儿想这样,一会儿想那样;就是对同一件事物的认识,有的人这样想,有的人那样想,有的人认为对,有的人认为错,各种各样、错综复杂,法律怎么可能管得了呢?这些东西只能用道德去约束和判断。所以,在人类历史上,一切妄图钳制人的思想的努力都是徒劳的,一切强制改造人的思想的行为都是粗暴和邪恶的,因为它与人性是相悖的。

“执法”谈话时蔺林等人也说是在“关心”张宏旗,说是为张宏旗“好”。可是他们却用张宏旗的工作、家庭、婚姻、女儿的升学与前途相要挟,还威胁要把张宏旗送“上山”(意思就是送“洗脑班”黑监狱,是可以任意打骂、折磨、摧残人的人间地狱,许多人在里面被迫害致伤、致残、致疯、致死),这是对张宏旗的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是以“关心”、“为你好”之名行“骚扰犯罪”之实。蔺林等作为国家公务员,拿着老百姓奉养的纳税钱,却反过来欺压善良的百姓,肆意践踏法律,这是公然的对老百姓耍流氓,搞黑社会那一套。而且,即使黑社会也没有那么大的胆子,敢三番五次、随随便便到一个公司骚扰,给涪陵电力公司施压,胁迫涪陵电力公司的领导违心的屈从他们,对一个忠厚善良、认真工作、遵规守纪的职工贴上一个“危险份子”、“邪恶”的标签,做出一些出格的行为。

涪陵区政法委、荔枝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给涪陵电力公司扣上一个“体制内”企业的帽子,要求涪陵电力无条件配合他们。难道“体制内单位”或“体制内人员”就可以不讲法律了吗?就可以被任意胡来了吗?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体制?

其实,不管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依法经营,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司领导作为公民主体,同样受法律保护。涪陵电力在面对外来的无理要求与非法骚扰时,完全可以从法律角度有理有据、心平气和的提出质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是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涪陵电力公司的领导们应该做的。如果张宏旗有什么三长两短,你们也是有责任的。
张宏旗没有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张宏旗的行事和做人,无愧于天地良心,是见得起天的。而那些打着“执法”的名义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才是见不得人的,是害怕被曝光的,是真正在犯罪。谁正谁邪,大家其实心知肚明。

蔺林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一)违反《宪法》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上述是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限制和剥夺。荔枝街道办事处的蔺林、李万彬、小赵的非法骚扰行为是对张宏旗的基本权利的侵犯,已经构成违法。

(二)违反《民法》

《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三)违反《行政法》

荔枝街道办事处的蔺林、李万彬、小赵等对张宏旗的骚扰行为既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又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同时也违反行政法,违反了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依(合)法行政原则”。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依(合)法行政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无论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活动应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也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荔枝街道办事处蔺林、李万彬、小赵对张宏旗的骚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荔枝街道办事处的自我授权、自我扩权的违法行为。张宏旗信什么,不信什么,这是公民的思想自由。法律只制裁行为,不制裁思想,任何人、任何机关、任何政党都没有权力要求改变别人的思想,或者针对公民的身份执法,这是中外法律界的共识。

街道作为政府,派出所作为执法部门,有其明确的职权范围,其职权范围是法定的,它们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和执法的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就是滥用职权,其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荔枝街道办事处蔺林等人对张宏旗的骚扰行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赋予其这种权限,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见不得人、见不得光的非法行为。

(四)违反《刑法》

非法骚扰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涉嫌构成“诽谤罪”、“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违反《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在此善劝所有参与迫害的人,大家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养家糊口,为子女谋幸福。常言道“忠厚传家远”,多行善事、多积阴德,子女才会有真正的幸福;反之,那就是真正的在害自己,害后人。所以行事做人一定要以厚道为本,不宜太蛮横、太缺德。目光要长远,不能顾头不顾尾,常言道“后脑壳没长眼睛”。难得糊涂才是真正的大智慧,一定要保护好自己。执行命令也没有必要搭上自己的身家性命,必要时还得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开枪但打不准),为自己留一条后路。有时候这种整人的所谓“工作”越卖力,可能罪恶就越大,既害自己,也害了你的上下级;糊弄糊弄得过且过,别人可能反倒认为你真聪明!既保护了自己,也保护了你的上级和下级。等到将来大清算大审判的那一天,他们都会发自内心的感激你:幸亏当时某某没有蛮干,否则我今天的罪可就大了!

切不要以为有什么撑腰,自己即使无法无天肆意妄为,也不会出问题。当年周永康、薄熙来、王立军,包括孙力军、傅政华等也曾这么认为。可结果呢:打老虎、拍苍蝇、打团团伙伙、政法系统倒查二十年、三十年,这些人一个个的都落马了。正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善恶有报是宇宙的法则,谁也逃不过。每个人作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个体,应该具备自己独立思考辨别善恶的能力,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定要明辨是非,守住良知,千万不要一时糊涂,犯下迫害好人的罪责,到头来只有深深的痛悔。


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
一、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刘强
二、重庆市涪陵区政法委: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1号
电话:023-72813000
政法委书记:谢成洪
常务副书记:张健
政法委副书记:王保川 13983588158
政法委副书记:熊一平 13709472469
副书记:郑昌勇
四级调研员:刘本辉
三、涪陵区公安局
公安局长:古明洪 18996610111
公安副局长:汪泊华 13908253985
公安副局长:张洪斌 18983318332
涪陵荔枝派出所片警:王寅桥 15095800978 19802755863(每年都要骚扰张宏旗一两次,最近的一次是2022年6月8日)
四、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
邮编:408000
电话:023-72865345
传真:023-72870009
杨伟 党工委书记
毛超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徐芙蓉 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文健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罗勇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李国锋 党工委委员、宣传统战委员
张灿 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
贺明芳 党工委委员、组织委员
盛旭东 办事处副主任
李兴锋 办事处副主任
聂家华 办事处副主任
蔺 林 “平安办”主任
李万彬
五、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 邮编:408000
董事长:雷善春 72286669
总经理:蔡彬 13709460929 72286777
副总经理:段华平 13983857130
纪委书记:杨孟 13983105326
副总经理:周勇 13996018115
副总经理:陈永刚 13271804822
副总经理:常涛 13883086026
副总经理:林波 13709469599
副总经理:陈学强 13594526127 18680881012
运检部工会主席:柳尚科 13908250247
输变电运检中心主任:张一军 13512311748 18908251218
输变电运检中心副主任:郭勇 13609469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