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同修从去年冤狱结束后很快就开始打官司,向法院申诉,未立案,随即她将申诉状加上一份给相关领导的简短的信投向区、市、省、中央各级有关部门。她将所有参与这次冤狱迫害过她的人员全部作为被告,控告信同样寄往各级部门。
官司开始数月后,她被绑架進宾馆,辖区派出所出动了两警车的警力,这是一次明显的报复性绑架。她最后绝食绝水数天后闯出。闯出后,随即将参与迫害的人员曝光,随后又被报复性的抄家。无果,不法人员退去。她后来的官司里增加了这次绑架迫害。今年又增加了社保的官司。
同修谈到了她没有怕心。同修的无惧无畏,我非常相信。可是每一次的被迫害一定是被邪恶钻了空子,既然不是怕心,那可能是别的心了。
用法律反迫害,无可非议。法律也是神留给人的,大法弟子采用法律形式证实法、讲真相救人、反迫害,是符合法的。而且这个过程可以大量的接触到平时讲真相中不易碰到的公、检、法人员,也是他们了解真相的机会。为什么反而被迫害了?真相讲清了吗?如果完全符合了法了,就不应该出现这种局面。
交流切磋时,我提醒同修好好找找自己,一定是自己这方面有漏才被邪恶钻了空子。同修也说这几天暂不出去讲真相,好好找找自己。
一、将参与迫害的所有人员列为控告对像,好吗?个人认为不利于集中力量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法中的慈悲救度
送走同修,我想到了一个问题。这名同修聘请的律师是一名国内很有名气的律师,因为参与为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也被邪党迫害而吊销律师证。在每次接手法轮功的案子后,那位律师会将所有参与迫害的人员,只要在卷宗里的人员都统统列入被告,这样,一个官司从公、检、法三个阶段打完,至少有几十位人员成为被告;而且将举报信、控告信让参与营救的同修或家属以他的名义寄往公、检、法各相关部门,寄往各级政府、纪委部门,还有妇联。在那时营救同修时,确实对邪恶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有时也会引来它们气势汹汹的报复,不只一次的招来一帮法警在检察院拦截家属同修与律师。
这位同修也是按照这位律师的建议,把所有参与过迫害的人员全部作为被告,而且,她大面积的邮寄诉状给了各级政府部门。象去年派出所出动两辆警车的警力参与绑架她,这十多个警察都成了被告;还有去宾馆(洗脑班)的所有人员呢,可能也都列了進去。诚然,他们都参与了迫害,他们都有罪过,但他们也是我们要救度的对像呀。
律师觉的那样做有影响、效果好;可我们是修炼人,我们衡量的标准是大法,效果好坏看救度众生的效果。如果迫害并不严重,将所有参与人员都列作被告,会不会将一些本来就消极对待迫害的人员也推向了对立面?怎么去救度?而且面过大,不利于我们集中力量去解决问题。我们的控告主要起到震慑作用,以点带面,主要人员及心狠手辣的打手被控告了,其他的人有些就自己退却了,不就起到作用了吗?
师父说:“可能最近大家听说对中共审判这件事情要缓下来。其实我有一个想法,我早就跟你们讲过,作为大法弟子来讲,作为一个修炼的人来讲,我说修炼人是没有敌人的,你们只有救人的份儿,没有用人的手段、用人的理去惩治人和判决人的份儿。这是个根本的问题呀。”[1]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时间是师父留给弟子救度众生的。在这个世上除了罪大恶极者都在等着大法弟子救度。是否因为我们曾经遭受了太多的魔难与痛苦,真的是想让他们现在受到应有的惩罚?有没有心中的不满与忿恨?其实善恶有报是天理,即使人明白了真相,也得偿还他们欠下的业债;有些生命因参与了迫害大法弟子,即使明白真相、三退了也不行,还得将功补过。这些神都会安排的。那些生命还能活在世上就是在等待救度。同修被绑架了,立刻想起这是一场报复性的绑架,那么我们心中是否也有报复心呢?
二、运用法律形式讲真相中,不要忽视了个人修炼
我们大陆的许多学员都有一定的党文化在,尤其在被迫害中忽视这方面修炼的学员更如此,因为面对太多的不公,不提高,就会掉下去。
我们从迫害中一路走过来,许多同修都经历过单独被迫害,有时一人面对一屋子的警察或邪悟者群起而攻之。迫害开始我还没有走出学校,我记得在那里许多时候没有同修切磋,没有大法书可看,自己用法对照一下,决定了,就那么做,即使错了,也等我认识到了再改,我根本就不听对方的(警察或邪悟者)。迫害时间长了,虽然也堂堂正正的闯出了魔窟,可自己人的一面也变的非常强硬,还不自知。记得二零零二年被迫害后回到家,家里谁都让着我,其实爸爸一贯讨厌惯着孩子的,家里对的错的都是他对的,谁都得听他的。可那时他也让着我,还常笑嘻嘻的学我的一句话:跟我搞!弄的我很不好意思。
每次迫害结束,我们很多同修都得经过一段时间的学法、修炼才能恢复正常状态。有的地方没有在意,那部份就得不到归正。
被迫害中那种剑拔弩张、敌对情绪,许多同修都可能或多或少有些。
法律是神给人留下的,既如此,我们也可以利用它,但基点得摆正:讲好真相、救度众生。紧急营救同修(包括自己被迫害)时,采用法律制止恶人行恶,控告、投诉当然很好,无惧无畏。过程中,给接触到的人员讲真相,迫害严重时,也可以大面积的揭露邪恶、曝光邪恶。可是一般情况下呢?过程中接触到的人员也许就是以这种形式过来听真相的,也把他们列入被告,真不妥;而且打击面过大,分散精力。有些人并不想真正参与迫害,有些看到别人被告了他自己就退了,还用的着告吗?修炼人面对别人的批评时,明知是对的,有时还很难接受,常人就更难去正面看问题了。不是主要责任人的参与者,会心生不平与忌恨,气恨大的就会报复,效果适得其反。
任何情况下都得平和的去讲真相,只有这样,我们才是修炼人,我们的所为才是救度众生,大法的威力才能展现。如果不讲真相,那只不过是常人的法律维权;甚至有的,在正文中连法轮功也没有提,只有对方把这份诉状从头到尾看了,看到了附件——判决书,才会知道是炼法轮功被迫害了。效果可想而知。
三、真正能解决问题的应该从心性上着手
在运用法律形式讲真相中,我们也是希望能够在讲清真相中解决问题的。
有的同修被迫害了,被骚扰了,被扣发工资了。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符合人中的法则。但作为修炼人,一名走在神的路上的修炼人,我们知道,真正能解决问题的还是应该从心性上解决,那才是根本。
迫害初期,我们不大懂得法律,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公布)与公通字【2000】39号令(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布)都是后来才知道的。那时走出魔难就是找自己、归正自己,别无他途。我那时就知道只有在法中,邪恶因素才不敢迫害我们。所知道的法律常识就是宪法里有信仰自由。因为平时学法不是对照自己的,所以被非法关起来的时候,也不知道错在哪,但记起师父在迫害开始前曾说过:“我能最大限度的放弃我所有的一切,所以我能解开这一切。”[2]所以我也在当时能悟到的境界,最大限度的去放弃执着,快七个月的时间,走出来了。
那时迫害是很严重的。出来后两个月,看到师父的讲法,才明白当时的漏洞。又过了八年,我明白当时被迫害的真正原因。当时全国范围内同修堂堂正正走出魔窟的,就是凭着对大法的坚信。在身受迫害中,大法弟子因想起师父的一句法而闯出魔窟的经历,在明慧上有不少这样的交流文章。同时,我们还需向内找。是因我们心性提高,归正了,师父给我们做主了。
同修把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与公通字【2000】39号令复印大面积寄往各级,信中却没有大法真相。我们是不是太依赖于常人的法律呢?其实邪恶因素惧怕的是大法的威严,它怕法律吗?邪党从未跟大法弟子讲过什么法律。我在一次被关押时,曾要求按照挂在墙上的《看守所管理条例》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个警察对我说:那是挂在墙上的,你信吗?是的,实名的举报信、控告信中,若不便放大法真相册子,我们可以在递交信件后,以询问進展情况去拜访他们讲真相;大法弟子每一个人在大法中的亲身受益,写出来也是真相,自然、亲切、真实。
还有,同修在使用法律手段时,请注意一下自己的控告信的可读性。明慧网上发表的从法律角度讲清真相的信件,法律方面深入浅出的阐述的很好,而且同时讲了大法真相:大法的慈悲、修炼的美好,真的非常好。法律专业的人员与非法律专业者都能看的懂。建议同修在写信件时可以参照。
我看了同修传来的信,言简意赅,意思是到了。可是比较一下,这封信大面积的邮寄出去,人家喜不喜欢看呢?从众生角度想想,明慧上出版的真相期刊,真是图文并茂,故事短小精彩。现代人很多心浮的一刻都停歇不下来,想让他看点东西得引人入胜他才关注。这个世界上发生的十级地震他都不关注,他只关注他自己的利益。我们的信得有看点,纵然文字不是很好,也得有看点。若从法律上也没讲清、真相也没有讲,一目十行扫下来,知道是在喊冤,还不一定知道是法轮功学员。
既然我们采用法律形式的目地不是打击报复他们,我们也不指望常人能为我们主张正义,我们实质是在救度相关公、检、法人员,那我们就认认真真的把这条路走好,把控告信、申诉状写好,写成具有专业水平的法律文书,同时是一封真相信。如果不方便放入真相内容,那就随同案件的進展,到哪一步,我们就尽量去哪讲大法真相。
个人所悟,不当之处,请慈悲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七》〈芝加哥市法会讲法〉
[2] 李洪志师父著作:《瑞士法会讲法》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当前修炼状态中的个人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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