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榜林一九八三年出生,米易县攀莲镇人,二零零三年底应征入伍,到西藏当兵,二零零五年底退役。罗榜林在高海拔的西藏服役,高原反应强烈,极不适应,退役回家后出现神经衰弱,白天、晚上都睡不着觉,整天昏昏沉沉,没精打采。后经一好心人介绍法轮功,抱着试试的心里开始学法炼功,按照真善忍准则做一个好人,处处与人为善,不久罗榜林的神经衰弱不药而愈,让他体会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点左右,罗榜林接到国保警察打来的电话,叫罗到局里一趟有事找他。罗回答说:我现在在外面收番茄,中午回来后给你们回电话。于是双方结束通话。
当天十点过,国保人员直接到罗榜林家敲门,没人开门,十一点过这伙人(据目击者说有七个人)又到罗家,门锁着的,于是来到离家不远的库房,见罗榜林正在给客户装箱打包发货(农产品),七人冲进库房,将罗按倒在地,从罗身上搜出钥匙,随即把罗榜林的住房打开,进屋就翻箱倒柜、非法抄家,抢走了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均从事电商用的),还有大法书一套、师父法像6张、3张空白内存卡、私人自用手机等私人财物。
罗榜林被绑架到攀莲镇派出所,非法审讯,三月十六日上午被劫持到攀枝花市盐边县看守所关押,四月中旬转到攀枝花市棉沙湾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
米易县公安局于三月三十日给罗榜林的妻子洪楚燕送达了逮捕令。主办人是米易县国保大队队长张林,大队长朱天鹏,还有一个姓毛的辅警。大概五月底,米易县检察院到看守所找了罗榜林,说是要给他判刑三年或三年半,要他签字,他没签。
罗榜林被非法构陷到检察院后,洪楚燕到检察院申请为丈夫罗榜林做家属辩护,当时检察院受理罗榜林案子的胡寿华说要请示领导,后来同意洪楚燕为丈夫做家属辩护,要求洪楚燕去检察院交身份证等证件,并要洪楚燕签不请律师,洪楚燕没写不请律师。胡寿华要洪楚燕把辩护词交给他们。
洪楚燕要求到看守所接见罗榜林,八月十二日(星期五)到检察院递交了辩护词。八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五点四十七分接到检察院胡寿华的电话,胡寿华要洪楚燕去拿决定书。在“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决定书”(攀米检不准见‘2022’1号)中,米易县检察院称“存在可能串供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定,决定不批准你与犯罪嫌疑人罗榜林会见和通信。”
罗榜林妻子洪楚燕在递交给检察院的辩护词中说:
“作为一名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我深知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作为公诉人,你也深知法轮功学员是无辜的。如果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只因坚持和捍卫自己的信仰而被送上法庭,那将是公诉人和法官的悲哀。”
“米易县检察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我当事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因此是无罪的。”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价值中最具价值的一部份,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种最高尚、最伟大、最纯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压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违背天理,违背人的道德良知,也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院负责罗榜林案子的人胡寿华 电话:13980356313
四川省米易县国保大队长张林电话:13037719818
国保大队副队长朱天鹏:13980348779
国保大队电话 0812-8176265
盐边县看守所电话 0812-8658275
政法委办公室电话:0812--8178784
米易县610主任:熊玉兰 电话:13568642988
公安局局长:赖生洪 15281217687
原公安局副局长:王斌 13908145718
米易县法院院长:黄仕林 13982315058
副院长:汪波 13908145959
副院长:龙天军 13882305856
执行局局长 :刘天明 13982349617
审委会委员:
唐永华 13684255346
程明恒 13982356638
监察室主任:周开琼 13508237699
刑庭庭长:张锐 13540518446
行政庭庭长:王锡怀 13540506031
执行局局长:郑从俊 15808107124
副检察长:何世雄 13908145671
检察院检察长:唐秋平 13982326566
立案庭庭长:卢志坤 13982362433
副检察长:黄尚林 13882376368
副检察长:余雄 13908145658
政治处主任:朱正富 15808107758
刑事执行局局长:代惟 18808142698
公诉科科长:卢显富 13882389237
侦查监督科科长:吴锦辉 13550918158
原攀莲镇政法委书记:高玉成 13398466260(法工委主任)
法工委副主任:谢宇13908145844
米易县法院办公室电话:0812—8172807
米易县检察院办公室电话:0812—8172444
附:罗榜林妻子洪楚燕在递交给检察院的辩护词
我叫洪楚燕,罗榜林的妻子。下面,我针对米易县检察院对我丈夫的指控,我为罗榜林作无罪辩护。供合议庭采纳。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点左右,罗榜林接到国保警察打来的电话,叫小罗到局里一趟有事找他,罗回答说:我现在在外面收番茄,中午回来后给你们回电话。于是双方结束通话。当天十点过,国保人员直接到罗榜林家敲门,没人开门,十一点过这伙人(据目击者说有七个人)又到罗家,门锁着的,于是来到离家不远的库房,见罗榜林正在给客户装箱打包发货(农产品),七人冲进库房,将罗按倒在地,从罗身上搜出钥匙,随即把罗榜林的住房打开,进屋就翻箱倒柜抄家,抄走了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均从事电商用的),还有大法书一套、师父法像6张、3张空白内存卡、几本前几年的《明慧周刊》、几个挂件、私人自用手机一部,当时就把罗绑架到攀莲镇派出所,非法审讯,三月十六日上午,罗被劫持到攀枝花市盐边县看守所关押,四月中旬转到攀枝花市棉沙湾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
罗榜林,男,一九八三年出生,米易县攀莲镇农民。二零零三年底应征入伍,到西藏当兵,二零零五年底退役。这几年家里种了几亩芒果树,同时开了一家淘宝店卖自家芒果和其它米易水果。罗榜林在高海拔的西藏服役,高原反应强烈,极不适应,退役回家后出现神经衰弱,白天、晚上都睡不着觉,整天昏昏沉沉,没精打采,十分苦恼。后经一好心人介绍法轮功,其称法轮功祛病健身有奇效,反正也是免费的,抱着试试的心里开始学法炼功,不久罗榜林的神经衰弱不药而愈,让他体会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感到这个功法很不一般,祛病健身效果太好了。随着不断学习,对法轮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其实法轮功是佛家修炼大法,要注重心性的修炼,要重德行善做好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按照“真善忍”准则做一个好人,处处与人为善,做事先考虑别人,在修炼中使人的道德水平心性境界都得到提升,可以说是一部高德大法。
今天我站在这里,看似为我的当事人罗榜林依法辩护。但实际上,我是为了在座的各位不要参与到这场人类历史上最惨烈的迫害而辩护。作为一名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我深知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作为公诉人,你也深知法轮功学员是无辜的。如果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只因坚持和捍卫自己的信仰而被送上法庭,那将是公诉人和法官的悲哀。
辩护人认为:米易县检察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我当事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因此是无罪的。理由如下:
一、宪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法律惩处的是犯罪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刑罚惩治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或宣传某种信仰而受到刑罚。但遗憾的是,这种违背法律基本常识的不应该发生的事却在我们国家荒唐的发生了,罗榜林仅仅因为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非法关押。
每个人都希望我们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能够多一些真诚、善良、忍让,少一些虚伪、邪恶、暴力。任何一个理智健全的人,在他的心底都有一种对真善忍的追求和渴望,这是发自于人的生存本能的一种良好愿望。用法律手段打压人们对“真善忍”的信仰,就是在毁灭人们心底的这种良好愿望,这是对人性的野蛮摧残。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价值中最具价值的一部份,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种最高尚、最伟大、最纯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压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违背天理,违背人的道德良知,也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的规定,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应归于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立法目的、原则和原意,应归于无效。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根据《立法法》规定,两高对该条进行司法解释只能有权就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危害性等与客体和客观方面有关的事项,以及相应的量刑标准作出解释。这种解释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更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而两高对刑法三百条的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与信仰表达和讲述迫害真相有关的行为,与“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与《刑法》第三百条毫不相干,因此不能成为指控法轮功学员触犯刑法三百条的依据。在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的上千场无罪辩护中,面对律师和当事人的质疑:法轮功学员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的行为,破坏了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公诉人和法官都无言以对,因为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认定,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依据《宪法》,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依据《立法法》,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是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它没有立法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什么行为要施以刑罚。而两高在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列举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条定罪处罚,这是两高违反《宪法》、《立法法》在行使立法权的表现。因为,两高列举的所有行为,都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创设的犯罪行为,自己规定的刑罚尺度,因而是无效的。
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处刑,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执法者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3、两高关于《刑法》第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歪曲《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本意,把法轮功学员坚持自己的信仰、讲真相反迫害的一切行为都规定为是犯罪。两高的这种所谓司法解释,其实这并不是在做司法解释,而是在蓄意编造谎言,其目的是为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编造所谓的法律依据。这种完全脱离《刑法》第三百条文本范围,而由两高自己规定哪些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哪些行为是属于破坏法律实施的所谓司法解释是违法的,是无效的。这是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这是在破坏法律,因此恰恰是两高这种对《刑法》第三百条的所谓司法解释在破坏《刑法》第三百条的正确、正常实施,并且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二十三年来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公检法人员依据这个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抓捕、非法起诉、非法审判无辜的法轮功学员,不仅使无数信仰真善忍努力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身陷冤狱,也使参与其中的公检法人员陷于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追究的境地。
三、法轮功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一九九九年,江泽民出于小人妒嫉要镇压法轮功。在开始发动迫害的时候,七个政治局常委中,除了江本人外,其他六个常委都不同意。是江泽民一意孤行、违反宪法,以权代法用强权强力发动和推动迫害法轮功的。
当时,江泽民下令要“三个月消灭法轮功”。然而三个月过去了,法轮功巍然不动。同年十月,江泽民为了让迫害升级,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信口雌黄,污蔑法轮功为“邪教”,第二天中共喉舌《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中,重复江泽民的谎言。江泽民的个人意见和《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不仅不是法律,而且要承担诽谤、损毁法轮功名誉等法律后果。
江泽民污蔑法轮功之后没几天,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个决定里面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全国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唯一有权立法的机构,人大的决议才有法律意义。
之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两次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也同样没有提到法轮功。
刑法的根本原则是“法无明文不为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都和法轮功没有关系。但是在中共媒体谎言的影响下,许多人误认为和法轮功有关。
许多人不知道的是,在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公开发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明确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法轮功不在其中。
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三家联合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明确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法轮功不在其中。
国务院办公厅自然是代表国务院的。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国务院即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上面的通知明确说明,国务院公开认定的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如果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信仰被污蔑为邪教,那么请公诉人告诉辩护人,什么是正教?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以刑法三百条来指控罗榜林就失去了前提。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而从案卷提供的所有所谓证据都不能证明罗榜林的行为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据统计,截至二零二一年二月初,全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75部,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共610部。起诉书指控罗榜林“破坏法律实施”,那么请公诉人指出,罗榜林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破坏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了?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如果不能证明到底哪个法律被罗榜林持有的法轮功资料给破坏了,那么,怎么能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了?公拆人提供的所谓证据与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都是无效证据。由于构成本罪的两个要件一个也不具备,因此用刑法三百条指控法罗榜林不能成立,是错误适用法律。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够破坏法律实施只能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即执法者,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四、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上。
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
起诉书中所列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当事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五、关于本案的所谓证据(书证),未进行逐一出示、质证,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既然一张传单、一段文字就能决定一个人是否会被送进监狱的命运、决定其人生遭遇,那么这些关系重大的文字、音频、视频等等,就应该被付出足够的时间和耐心对待。
书证的证据价值在于其内容、思想,而不在于书证载体的客观存在形式。以书籍为例,书籍的证据价值体现在书籍中的文字、图片内容,而不在于书籍本身的厚度、尺寸、印刷版式、字体大小等。因此,对于书证类证据的质证,逐字、逐句、逐页举证、辨别、判断,就成为庭审过程中必不可少且唯一可行的质证方式。
鉴于本案是以刑法第三百条指控罗榜林,“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的审查应针对两个方面,其一是书证等所承载的内容和思想与“邪教”的关联性;其二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与“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关联性。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
如果只顾计数书籍、刊物的数量而忘记了去辨别这些书籍是否与“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有关联性,而起诉书却没有按照这一规定的要求做。按照规定的要求写出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那么,将来因风向转变被追究办错案的责任的时候,即使在两高2017司法解释中恐怕也是找不到开脱理由的。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犯下反人类罪,请不要为江的罪行买单
今天,执法人员却因江发动的这场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迫害行为而被裹挟其中,明知法轮功学员是无辜的,却将善良的法轮功学员送上法庭,打着法律的旗号,实施犯罪的行为,有意或无意的成为江迫害法轮功的工具,成为当前公检法对法轮功学员犯罪链条中的一环。
古语有云:“宁动三江水,不搅道人心。”对神佛犯罪,迫害佛法修炼人,罪恶极大。凡参与的人,没有一个不遭到巨大恶报的。当年的古罗马帝国强大无比、无人可以战胜,只因其残酷迫害基督徒,被上天降下四次大瘟疫,多管齐下,灭了这个不可一世的强大帝国。
看看那些当年追随江迫害法轮功的人,从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李东生到薄熙来、王立军、孙力军等等,当初他们不可一世的时候可曾想到今天的身败名裂;再看看那些遭遇各种不测的各行各业的可悲之人,翻开他们的历史,都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不光彩记录。
今天辩护人站在这里,理直气壮的为当事人辩护,当历史翻过这一页,政治清明、司法独立,法轮功得以昭雪的时候,谁来承担责任?是领导吗?是上级吗?那时你们怎么办?当有一天,你们站在被告席上,你们拿什么为自己辩护?难道要说自己不懂法吗?不知道吗?起码有本辩护词入档,恐怕也没这一说了吧。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及“针对公检法机关冤假错案进行终身追责”等政策,已经明确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每一位参与打压法轮功学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员等,都违反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七、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迫害发生前,国内许多报纸、中央及省市电视台、电台都对法轮功做过正面报道,赞扬法轮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一九九八年,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的医学界专家,对近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做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表明,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达98%以上。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前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人大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深入调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至今洪传世界114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支持信函超过六千项,表彰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
在德国柏林墙倒塌的前两年,东德有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一九九二年二月,在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卫兵亨里奇受到审判。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权,罪不在己。法官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准则。”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亨里奇没有逃脱掉法律的制裁,当所谓“命令”违背人性良知之时,执行命令就是为虎作伥,必然会受到正义审判。
在对待法轮功的案件上,请严格依据事实、法律、良知,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在了解了法轮功真相后,都在觉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据统计报道,从二零一六年开始,到二零一九年,已有至少67名法轮功学员被检察院、法院无罪释放。
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是每个人的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破坏国家法治,受害的将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轮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连曾是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随意迫害致死。“文革”时可以一夜之间砸烂“公检法”,大批公检法人员被遣送到边远农村接受劳动改造。这都是由于破坏了国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剧。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因此是无罪的,立即释放我的当事人罗榜林。
请将手“抬高一厘米”,坚守良知,坚守善念,会给法官们、检察官们、警察等公职人员带来一个美好的未来。
此致
米易县检察院
抄送:
米易人民法院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22/8/29/203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