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孙百凤等四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庭审

【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孙百凤、郭艳菊、张巍、张玮琦等四人被非法开庭。庭审从当天的上午九点一直进行到晚上九点,期间公诉人孙明远的诉讼状充满了对法轮功的仇恨,还缺乏法律常识,漏洞百出,遭辩护律师驳斥。

四位法轮功学员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被绑架,孙百凤、郭艳菊已被非法关押近两年,张玮琦、张巍在开庭前被所谓“取保候审”。

正式开庭前,律师曾向公诉人孙明远提出申请,让孙百凤老人早些回家,可孙明远却拿着从孙百凤家非法扣押的真相小册子,拍着桌上大喊道:“你看看,这简直是糟践中国人!”其实这么多年来,广大民众几乎都知道,法轮功学员散发的真相小册子揭露的是中共邪党的罪恶,刊载的是启发人善念的传统故事,为的恰恰是挽救被邪党蒙蔽的、可贵的中国人,而从未糟践、贬低过中国人。

非法庭审中,孙明远动辄拿起真相小册子在手中摇晃着叫嚣:“这里边都是反华、反人类的内容!”“还把新冠肺炎叫做武汉肺炎,这不是典型的辱华吗?不是丑化中国人吗?”孙百凤对他说:“我制作这些小册子,就是为了救中国人,里边都是教人向善的。你说里边是辱华和丑化中国人的,那你就念一下吧,随便哪一篇都行,看看到底里边说了什么。”孙百凤一再建议他念一下,可孙明远却从不敢原文原句的念一篇。

当孙明远提到真相资料中法轮功学员用“天安门自焚”“攻击党和政府”时,律师说:“既然这样,那就放一段让大家看看吧!”孙明远赶紧说“不适合当庭播放”,法官赵宁也赶紧说“不宜在这里播放”,然后岔开了话题。

律师和孙百凤都提出,当事人没有破坏国家的任何一条法律和行政法规,孙明远却说:“宪法的第一条就规定了这个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你反对共产党,都违反宪法了,还说没违反法律吗?”律师笑着给他举了个例子:“法律一定是不允许杀人的吧?可杀了人犯的是杀人罪,而不是破坏法律实施罪。如果按照公诉人的说法,所有的罪名都可以合并成一条,都叫‘破坏法律实施罪’就行了。”孙明远无言以对。

庭上,公诉人孙明远说,因为法轮功的影响最大,最早,最有代表性,所以“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就是为法轮功量身定做的,就是针对法轮功的。而事实是,最有影响和最有代表性的法轮功,在中共当年(二零零零年)统计确定“邪教”时,列出的十四种邪教中却没有提到法轮功,岂不是太奇怪了?!孙明远还狡辩说:“不列出的不一定不打击。”律师告诉他,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就不能算作犯罪,否则就是任意发挥了。

因为孙明远多次指责法轮功学员“反华”、“反动”,所以律师提醒他:“自从反革命罪取消后,‘反动’就成了一个政治用语,而非法律用语了。”

因为孙明远多次质问孙百凤“为什么不在公安的笔录上签字?!”并意图以此证明法轮功有组织,而且学员思维不正常。律师告诉他:拒绝签字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最后的量刑辩论中,孙明远说:“孙百凤和郭艳菊认罪态度恶劣,应加重处罚。”律师告诉他:法律上只有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理,却没有过认罪态度恶劣要加重处罚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