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和婆婆有矛盾时,当我私下跟丈夫说起婆婆的事,他当即拉着我去和婆婆对质,弄得我很尴尬。我却没有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没有从正面思考、遇事找自己,反而有事就埋在心里,积累了许多对婆婆的怨气。
经历了两次被劳教迫害,还有后来丈夫跟我闹离婚,和婆婆一起把我儿子藏起来长达近两年,这些迫害发生时我都意识到,是我对婆婆的怨恨心不去,才被邪恶钻了空子。可当我从劳教所回家后,还有和丈夫破镜重圆后,安逸心又出来了,对婆婆的怨恨心不知不觉又膨胀起来了,自己也意识到这样做不符合修炼人标准,可是人心太重,不修自己,这些不好的物质越积越多。终于有一天,我憋不住还是把婆婆对我的事一一说给了丈夫:
中共迫害法轮功开始后,我去天安门证实大法被抓,从拘留所出来时婆婆从那时起整个像变了一个人。刚从劳教所回来我没有工作,婆婆天天去美容店按摩脚,她带着看不起我的眼光,私下讽刺我,说我连按摩脚的工作都找不到。不久由于我爸的作用,我又恢复了工作。一天我中午给婆婆做饭时,婆婆过来指桑骂槐说:某某炼法轮功,你别看她现在没有事,等她爸退休,看人怎么收拾她。我感到莫名其妙,不知道她在说谁,婆婆丢下这句话又回她房间了。还有一次就是丈夫打我,原因是婆婆拿了我的东西,我问她为啥拿我东西,婆婆就不干了,大声嚷嚷,丈夫认为我冤枉了婆婆,就当着婆婆面打我,婆婆一声不吭。第二天,只有我和婆婆在家,她对着鼻青脸肿的我阴阳怪气的说:要是我女儿被打啊,我可不干。
我婆婆是外地人,我结婚没要她一分钱,婆婆来北京后住的房子,是我爸给弄到的我单位经济适用房,我和丈夫买下,我所有的钱都给丈夫。房子一直给婆婆住,我们住我父母家,后来卖房时,婆婆认为房子是她的,让我签字卖房,户主是我,可房钱不许我拿一分,婆婆让丈夫用这些钱以她名义又投资了房产,婆婆对我说,我就是为孩子活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是她的座右铭。
我一下说出来很多婆婆的表现和我的委屈,本想得到丈夫的一句宽慰的话,但是我丈夫是个孝子,听完我的话,他沉默了许久,临出门说了一句:你解决了和我妈的问题你就提高上来了。我听了心里一惊。
接着我看到网上一篇关于从三个方面看出心术不正的人的文章,第一个就是揭别人短,背后议论人的人。这真是当头一棒!这下我才清醒:我揭婆婆的短,这是心术不正啊!别人再怎么对你,那可能是因缘所致,而你动心了,被带动了,记恨了,就是心不正了,还背后议论,确实是心术不正啊!以前从来不承认自己心术不正,在大法的光环中还觉的挺美,可是不按照法的要求做,不修心性,就不是法轮大法的人啊!怎么配当大法弟子啊!那花岗岩般的怨恨心,不在法上修,不就是自欺欺人吗?!否定! 那怨恨心不是我,我不要。
再去婆婆家,我主动干家务,做饭洗碗。这天我正炒菜,婆婆冷不丁说:我要是你妈,我可不行。婆婆说这句话是原因的,她是个强势的人,在家中很自我,喜欢显示,而我爸在单位是领导,大男子主义,对婆婆欺负公公看不惯,双方聚会时只要我爸在场,婆婆就收敛了许多,看得出她不喜欢我爸。近年来,我爸有一点老年痴呆症状,我爸从来都是我妈侍候啥也不干,现在更加依赖离不开我妈。因此我妈比较辛苦,又照顾我爸,又干家务。所以婆婆说她不会像我妈那样去做。
去年春末婆婆从海南回来,带着嘲笑口吻、幸灾乐祸问我:你爸还认识人吗?我说:我父母挺好的。这次我基本没有动心,只是听着感觉不舒服,回到自己家,我就静下来找自己,为啥不舒服?我是站在自己的角度想问题了,又钻入这个事中去想了:可能是丈夫跟婆婆添油加醋说我爸什么了;婆婆这个人不是想关心我爸,也不是夸我妈能干。我再继续向内找:我要是站在局外,不陷入其中,还会不舒服吗?那不就像一阵风吹过吗?我还能被带动吗?那个不舒服是我吗?我的心一下释然了,向内找真好!心性提高上来,再看婆婆近年来对我的态度也有所改变,对我也越来越接纳了,可我却还是用有色眼镜看她。我应该转变观念,以后多看她的长处和优点。
又去婆婆家,这次我准备好再次和她讲大法真相,以前我是象完成任务,她不听我就不想再多说了。这次一说到正题,婆婆就故意打岔,我就利用谈孩子的话题说:孩子小时一次发烧,他爸不在,我问孩子天太晚了你躺下休息,我读法给你听,你念九字真言吧。结果第二天孩子就好了。婆婆听了没说啥,感觉婆婆听進去了。婆婆是个爱热闹的人,我以前不爱和婆婆主动说话,这次我主动和婆婆说话,我们又聊了些关于孩子的话题,虽然没机会讲真相,可我觉的自己放下了对婆婆的怨恨心。
师父说:“讲真相中看人误在哪里了,打开他的那个误区,剥去他那被假相掩盖的理性,还原事实。这是你们要做的。”[1]
我觉的婆婆十四岁参军当护士,后来转业又是搞计划生育的,她的党文化很深,我应该再好好看看《九评》,去掉自身的党文化,再和婆婆讲,也许能打开她的误区。
我不能再懈怠了,我要继续清理自身空间场,清除自身的败物,抓紧机会多救人。遇事心一定要正。找回修炼如初的自己,兑现史前的誓约。
以上是自己目前层次的认识,不足之处恳请同修慈悲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大纪元新唐人媒体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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