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字”

【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法轮功学员在被迫害的过程中都涉及到“签字”,非法讯问的时候会被要求“签字”、被非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时候会被要求“签字”、庭审完毕后会要求在庭审笔录下面“签字”。

很多同修会不配合签字,认为不配合邪恶的任何要求、命令和指使;有的同修认为可以签字,但是要慎重对待;有的同修很纠结于“签字”,甚至担心不配合“签字”影响法律程序的推進,比如影响办理取保候审等。

在这里从法律角度谈一谈“签字”。

从法律角度讲所有的签字都可以拒绝,拒绝签字是法律赋予的当事人的权利。

举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百零六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也就是说,是否签字与案件程序的推進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造成任何不利于当事人或者案件進展的后果。比如不会影响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等。但是从法律程序角度讲,办案人员必须要“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为了避免办案人员伪造笔录的情况发生,在确定核实笔录的内容后,有的同修会在笔录上签写:“法轮大法好”等真相内容,这也是比较好的一种方式。

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邪党对于法轮功学员根本不讲什么法律,只是冠冕堂皇的在走所谓的法律程序,但是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从头至尾都是在违法犯罪,只是象“皇帝的新装”一样装模作样的盗用法律的外皮,这个外皮只是程序法,也是“过场”,很多时候连外皮都不要,所以我们也不要配合着邪恶走这种违法犯罪的过场。

而公检法、政法委的人参与迫害又是被邪恶生命操控的,所以正念十足的解体邪恶,需要我们走正、做正。

这个正表现在方方面面,包括拒绝签字,真正犯罪的是这些手握公权力的生命。

可以告诉对方:根据法律的规定,我有拒绝签字的权利。拒绝签字是因为信仰合法、迫害者有罪,不配合这种走过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所有人的善,我也不希望你给历史留下参与过迫害的痕迹,因为善恶有报是天理,参与迫害对你不好,起码审判案件终身负责制,这把利剑始终高悬在公检法人员的头上。

一点建议,不当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责任编辑:林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