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以来,中共对法轮功信仰团体进行了残酷的迫害。法轮功学员于2011年对思科及其两名前高管提起了诉讼,其中包括长期担任首席执行官的约翰·钱伯斯(John Chambers)和当时担任大中华区副总裁的Fredy Cheung。这项诉讼指出,总部位于圣何塞的思科公司向中共提供了技术,帮助他们建立了一个庞大的监控网络,用于识别和追踪法轮功修炼者,并促使他们随后遭到逮捕和酷刑折磨。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几乎所有方面都推翻了地区法院驳回此案的决定。法院恢复了根据《外国人侵权法》针对思科提出的所有索赔指控。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写道,原告们提出了“具体”的指控,声称“思科提供的协助对原告们遭受的违反国际法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这个小组还指出,原告们合理地声称“思科知道中共当局的目的是使用金盾技术来打击法轮功修炼者”,并且这种打击涉及酷刑和任意拘留。然而,法院确实发现,根据外国人侵权法对约翰·钱伯斯(John Chambers)和Fredy Cheung的索赔无法进行,因为他们的个人行为大部分发生在美国境外。最后,法院还恢复了查尔斯·李根据《酷刑受害者保护法》对约翰·钱伯斯(John Chambers)和Fredy Cheung的索赔指控。
美国巡回法官玛莎·伯宗(Marsha Berzon)在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中写道:“我们认为,原告的指控,如果是真实的,足以构成一个合理的指控,即思科在知晓酷刑、任意拘留、失踪和非法杀害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极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为(中共)向法轮功‘斗争’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技术帮助。”她使用了“斗争”这个中文术语,指的是中共对被视为敌人的人所发起的暴力政治运动。
伯宗表示,思科公司的行为,其中许多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构成了“协助和纵容”中国政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人权法基金会执行董事特里·马什(Terri Marsh)是原告的首席律师之一,她将这一进展视为遏制迫害运动的积极一步。
她表示:“信息很明确:美国公司及其高管不能无罪地在中国进一步违反人权。他们必须承担责任。他们将会受到追究。”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亚利桑纳州、爱达荷州、夏威夷州、内华达州、蒙大拿州、俄勒冈州和阿拉斯加州等13个州的联邦地区法院,以及关岛地区法院和北马里亚纳群岛地区法院这2个联邦属地法院,拥有上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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