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轮功被定为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法律有权规定正教和邪教吗?
——法律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法律惩治的范围之内。
——用法律打压信仰,违反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法律不惩罚思想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二、以下官方文件是否被废止?
——公安部于二零零零年制发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而这14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该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以及法轮功类出版物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
三、中国哪一部法律规定信仰法轮功违法?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罪刑法定原则”。
四、没有犯罪事实就可以立案侦查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首先必须有犯罪事实才可以立案侦查。而你们国保警察是先抓人、再去“拼凑”证据。其实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都源于程序违法。
——没有犯罪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的办案程序就是在违法犯罪,就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就是在耗费国家财政。
五、法轮功学员的行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
——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
——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保护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法轮功学员的行为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
——所谓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订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分不能应用、贯彻或施行。这可不是一般人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
六、到底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就是破坏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在破坏法律的实施。
七、你们抢去的那些小册子、大法书籍、音频音像资料,哪一个与“破坏法律实施”有“关联性”?
——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任何一个不成立,这个证据就不能作为判案依据。特别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哪本小册子、大法书籍、音频音像资料能够“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
八、为什么公检法人员都漠视这些政策法令?
几乎所有迫害案中都有个“认定意见”。表面上看是法院、检察院把权力让渡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让地区公安既主导抓好人、又负责定性和定罪。公安机关有法定职权和资格对“宣传品材料”進行鉴定吗?法院、检察院主动把自己“傀儡化”,很多案件退侦只为要求公安机关补“认定意见”,是为什么呢?为了将迫害信仰的全部罪责实实在在放在谁的身上呢?!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 “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斩断了幕后操纵公检法司办案的黑手。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内部通知”是否会为你背黑锅?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内部通知”为办案依据、将来指望“内部通知”为自己开脫法律责任,必将成为江氏团伙的替罪羊,断送自己的未来。
——公检法机关用《刑法》300条陷害法轮功学员,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等等。
十、“真、善、忍”是普世的道德价值标准,为什么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甚至有的公检法人员认为“真、善、忍”是“邪”的思想,那么请问难道“假、恶、斗”是正的吗?与“真、善、忍”为敌是什么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