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无罪辩护”掉進“自证清白”的陷阱

——读《把庭审变成指控中共犯罪的过程》的感想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二月三日】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刊登了题为《把庭审变成指控中共犯罪的过程》的文章,其中有段话提到:“在确保做无罪辩护的前提下,重点放在详细揭穿警察和检察官的违法之处,也就是说转变“法轮功合法,炼功无罪”的辩护思路,把辩护变成揭露警察绑架、逼供、检察官渎职等诸多违法行为。”

作者同修的思路成功的让被营救的同修避开了“自证陷阱”,把揭露警察绑架、逼供、检察官渎职等诸多违法行为,作为无罪辩护的主攻方向,句句不提法轮功合法、句句都是法轮功合法,这样思路的辩护会把被营救的同修损失降到最低。

文章看完,感触颇深,当初自己就是运用了以上的方式,转换思路,投诉警察的违法行为,句句不提法轮功但句句都是法轮功,最后把迫害解体在萌芽状态。

至今,未修炼的女儿提起这事儿,还会在亲戚集会时骄傲的说:我妈真威武,敢和警察对峙(这是常人的理解,其实控告、投诉警察,让其放弃迫害,是在救度他们)。

这么多年的无罪辩护,为什么无论律师辩护的如何到位,最后判决书上一句“不予采纳”就把律师的无罪辩护给否定了。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大法弟子的“无罪辩护”掉進了中共邪党设下的“自证陷阱”。

这里涉及到一个名词叫:“自证清白”,也叫“自证陷阱”,是指当事人(通常指被告)对指控進行举证,以证明自身无罪的法律行为。

按照中国法律二零零五年就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有例外),被告不能被强迫“自证清白”。那么什么情况下必须“自证清白”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只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才是要“自证清白”的。

而被诬陷的大法弟子无需“自证清白”,法轮功本就是合法的,炼功本就是无罪的,让被诬陷的大法弟子在邪党面前证明“法轮功合法,炼功无罪”,它不配!

谁说法轮功有罪就让其拿出证据来,谁说法轮功不合法就让其拿出证据来,按照中国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需要指控方拿出来,而非被告方拿出来,指控方拿不出来、或捏造证据,就属于诬陷罪,诽谤罪,这是正常的法律思维,不懂这一点,就容易被邪党诱進“自证陷阱”的绝路。

这里举个最典型的“自证陷阱”的例子,大陆电影《让子弹飞》中,小六子被胡万诬陷吃了两碗粉却只给一碗钱,小六子拼命解释,但周围人都不相信,小六子百口莫辩,为了“自证清白”,当众刨开自己的肚子掏出了一碗凉粉,而诬蔑小六子的胡万告诉他:我知道你只吃了一碗粉,你上当了。

小六子清白是自证了,可他的生命却结束了。小六子不懂“自证陷阱”是一条绝路,正常的法律思维是让诬陷者拿出证据来,证明他吃了两碗粉却只给一碗钱,诬陷者拿不出证据就要告他诬陷罪。

“自证清白”,看上去是一个合理的诉求,虽然不符合法律精神,但符合绝大多数人朴素认知,但实际上是一个永远无法解开的死循环。

中共当然知道“自证陷阱”的奇妙之处,它是一种心理控制手段,其过程简单而有效,中共首先站在审判者的高度,给大法弟子贴上一个不存在的标签,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陷大法弟子,并不断的诱导大法弟子“自证清白”,让大法弟子不断的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而证据又不断的受到质疑、不断的受到反驳,届时中共就已经达到了控制大法弟子的目地。当大法弟子试图“自证清白”、一问一答时,实际上与对方就形成了一种“共谋”关系,也就是一种配合关系,也就掉進了“自证陷阱”这个死循环,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

那如何避免让“无罪辩护”掉進“自证清白”的陷阱呢?首先要在庭前大量的邮递真相信,在被非法关押的时间段内把真相讲到位,而到法庭上就全力以赴的把辩护变成揭露警察绑架、逼供、检察官渎职等诸多违法行为。

因为公检法的逼供、渎职等诸多违法行为,已经是程序违法了,更失去了审判他人的资格,那大法弟子的无罪辩护就应该“转变思路,把辩护变成揭露警察绑架、逼供、检察官渎职等诸多违法行为”。

公检法给大法弟子设下“自证陷阱”,大法弟子就点公检法的死穴——办案终身制,点公检法的死穴不是目地,让他们不再对大法犯罪,留下得救的机会是目地。

以上是个人看法,层次有限,不妥之处,请慈悲指正。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当前修炼状态中的个人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

(责任编辑: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