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原院长邹川宁遭恶报获刑七年半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二月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中级法院原院长邹川宁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邹川宁,男,一九六二年五月出生,四川渠县人,中共邪党党员,一九八四年八月开始工作。一九九八年,邹川宁开始任青岛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二零零零年一月,任烟台市中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任青岛市中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二零一二年三月,任青岛市中共人大常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据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消息,时任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邹川宁,“主动投案”,涉嫌严重违法被查。

邹川宁,自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一二年三月,曾任职青岛市政法委副书记、烟台市中级法院院长、青岛市中级法院院长。在此期间,邹川宁执行江氏的迫害政策,参与迫害法轮功。

据明慧网不完全统计,自一九九九年以来,截至二零一零年年底,仅青岛地区被海外媒体曝光的至少有三十九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

邹川宁任职青岛市政法委副书记期间,法轮功学员李开德被迫害致死;被非法劳教、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达千余人。

邹川宁任烟台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数十名法轮功学员被诬判。烟台市女法轮功学员贺秀玲,二零零四年二月,被带到芝罘区法院开庭审理,烟台电视台向全市进行了广播,污蔑法轮功。二零零四年中国新年后,贺秀玲被非法判刑,疑被活摘器官。

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二十多年中,各地中级法院执行中共政法委、六一零的迫害政策,诬陷众多法轮功学员,使修炼真、善、忍、做好人的大批善良百姓、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遭冤狱折磨、酷刑逼迫放弃信仰。

邹川宁为了向上爬,升官发财,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恶链条上的一员,不讲法律,出卖自己的良知和灵魂,死心塌地的执行江泽民“肉体上消灭,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的灭绝令,犯下了迫害好人、迫害佛法修炼人的大罪,得到人间法律和上天的惩罚。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邹川宁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获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与邹川宁一同参与迫害的原青岛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刘青峰(二零零零年七月至二零零九年一月),在迫害法轮功方面,也是法院内部的急先锋,冤判的法轮功学员,有的非法刑期竟长达十年。二零一一年四月,刘青峰由于经济受贿和女色问题被查处,最终他被济南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

原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原党组副院长初鲁宁参与迫害法轮功,遭恶报,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被报道,遭青岛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随后网传其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从家中跳楼自杀死亡。

古语云:“宁搅千江水,不扰道人心”。法轮功是真正佛家高德大法,真善忍是普世的价值,对法轮功迫害,是犯下如天重罪,是真正在迫害自己。

'邹川宁'
邹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