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家属陪同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71岁的辛林原。得知辛林原目前双眼视力非常不好,左眼1100度,右眼1200度,家属已按看守所的要求配置好眼镜邮寄给石嘴山市看守所。辛林原被送进看守所时医院查出心脏有较重房颤。辛林原向律师讲述了她被绑架的经过和在看守所的生活环境,询问了丈夫和母亲的身体、生活状况。
辛林原家人根据她目前身体状况、她丈夫身体状况和辛林原89岁高龄母亲的生活起居等均需有人照顾,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准备送交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政保大队;为辛林原办理取保候审,一为改善辛林原的生活环境,二为照顾患病的丈夫和高龄的母亲。她的家人均认为她是无罪的,不应承受这样的魔难。
当家人和律师到达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时,家人打电话联系刘警官,说明要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刘警官说,不用送来了,案件已移送大武口区检察院了。家人问什么时候移送的,刘警官回答今天上午送去的。
律师和家人又辗转来到大武口区检察院,检察院告知案卷刚送来,现在阅不了卷,下周来阅卷吧。过程中得知,非法批捕辛林原的检察官是王浩宁。
辛林原一九五三年八月生,原宁夏宁光电工有限公司会计师,家住银川市兴庆区,她是一位奉公守法的公民,因为人到中年之时,各种疾病缠身,身体每况愈下,一九九六年,她幸遇法轮大法。通过修炼大法,得到了身体的健康、道德的升华。她因不愿放弃这么好的功法,遭中共迫害,经历了种种迫害,如抄家、绑架、非法关押等。
辛林原丈夫近二年来一直向相关政府机构反映被骚扰等迫害情况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中午,辛林原的住宅遭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政保大队刘警官一行非法搜查以来,辛林原没有修炼的丈夫陈建国(75岁,1965年报名上山下乡的北京知青,患肺气肿,46%的肺叶黑了,离不开吸氧)针对刘警官等所谓“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言行,特别是以恐吓、威胁、随意扩大搜查范围、任意制造证据等方式,逼供患较重心脏房颤的辛林原老太太的执法犯法行为,以书面材料分别向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公安部部长、中央统战部部长、宁夏区党委书记、宁夏区政府副主席、宁夏区检察院检察长、宁夏区统战部部长、新华社宁夏分社社长、九三学社宁夏区委会主委、新华社社长、宁夏区政府主席、宁夏区公安厅厅长、宁夏区信访局领导、宁夏区石嘴山市公安局负责人、宁夏石嘴山市检察院负责人、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负责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负责人等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邮寄了信访信。
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马斌电话告知陈建国,要求陈建国去局里取书面形式的《关于陈建国反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陈建国回复了“当前身体不允许”。陈建国于三月七日才接到顺丰快递转送的《关于陈建国反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较行文时间整整滞后58天送达信访人。显然违背了《信访工作条例》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的规定。陈建国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分别向大武口区政府、石嘴山市公安局寄去了《关于申请对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对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复查的请求》函,滞后《关于陈建国反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要求的30日内(按一月九日行文之日算起)提出复查的时间;这是《关于陈建国反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滞后58天送达造成的。
陈建国在《关于申请对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对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复查的请求》函中,请求相关部门领导认真查处属下警察的违法执法言行、警风、警纪、警德。
辛林原丈夫陈建国给各位领导及负责人邮寄的信访信附有四份材料。分别是:
(一)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写的《情况反映》;
(二)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收到的顺丰快递转交的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关于陈建国反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三)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写的《关于申请对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对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复查的请求》;
(四)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写的《关于大武口公安分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的情况反映》。
材料之一《情况反映》反映了七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刘警官一行的执法。在没有执法许可文书的情况下,任意扩大搜查范围,任意指认证据,任意带走异地嫌疑人,其言行违反、违背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通知第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并摘录了该通知的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请迅速组织传达,认真执行。对违反规定顶风妄为的,对有关公安机关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刘警官一行的执法过程突显了权力的任性与任意,没有看到法律的严肃与严谨,程序的合法与合理。
第二个问题是,刘警官一行违法违规不会同见证人、持有人清点扣押物品,不给持有人扣押物品清单。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违规拿走了与案件无关的其它物品和其现年38岁儿子小时候学习的音响设备也被抄走了。
第三个问题是,刘警官对已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却不予以退还。在扣押一个月后的6月14日,刘警官让我拿回一体机、台式机主机,追问下刘警官告诉我移动硬盘和U盘在一体机纸箱内。到家打开纸箱什么盘都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在3日内归还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个月归还了部份其它不归还。更不能欺骗执法。
第四个问题是,刘警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禁止”》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的第十二条规定。在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17点41分电话要求我明天8点半以前将辛林原准时送到大武口公安分局,不得迟到!六月十四日我驾车送老婆去大武口公安分局(儿子在北京),半路出了车祸,车报废了,事后查我断了两根肋骨,老婆断了几根肋骨不得而知,还赔偿了高速路及损坏苗木款8473.11元。感谢园林场司机师傅拉着我们办完了这些手续,并到药店买了药。我和老婆的居住地在银川,办案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公安分局在80公里外的大武口区,假设刘警官有点仁慈之心,执行法律法规,不任性任意办案,不要求75岁的我和69岁老伴去大武口公安分局接受传唤,这场车祸是可以避免的。我忍着伤痛处理报废车辆事宜期间,老伴为了不连累我,带着伤痛悄悄离开了家,最后查明断了几根肋骨我也不知道了。
第五个问题是,刘警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的规定:车祸后我老婆办理取保候审时,没有告知其有权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剥夺了嫌疑人的知情权和委托律师的权利。
第六个问题是,刘警官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誓词》“……、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誓言,对群众态度冷漠。车祸(当时向其汇报了车祸情况)后我和老伴忍着肋骨断裂的剧痛,在善良路人的怜悯和帮助下,在中午下班前赶到了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误了刘警官要求的8:30到达的承诺。在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见到了刘警官,可刘警官没有询问我们伤势如何,去医院检查了没有,第一句话是“你们回去吧!改日再来!“ 我老伴说”我老公75岁了,一早就往这儿赶,出了车祸,你一句问候都没有,还让我们下次再来,到你家门口了还不让进去,像话吗”,这时,刘警官才说“下班了,你们要来就下午两点半再来”。请刘警官与门卫美言,让我们坐在门卫歇到两点半上班,遭刘警官拒绝。无奈!我们与门卫直接沟通,好心的门卫看我满头白发,老俩口又出了车祸,忍着伤痛,又不像坏人,同意我们进屋坐着等,又免费提供开水,引导我们购买了面包当午饭。
园林场司机师傅和公安局门卫的热心帮助给了我们受伤心身极大的温暖,虽然他们没有“服务人民”的豪言壮语,可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五条、第七条,体现了中国老百姓的善良与淳朴。而作为公务员的办案警官,却对我身心受伤的老婆说;你的案子已经转到检察院了,你说不说都不影响对你的判决,如果你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算是态度好,三年刑期就可能减为一年;如果你不配合,那是态度恶劣,刑期可能就是五年或更长;你要是年轻也许能熬出来,可是你都七十岁了,你想想你还能活着出来吗?刘警官“以死来威胁”的这番话导致了我老伴为了不连累我而离家出走。刘警官涉嫌逼供、套供、威胁、引诱、欺骗的违法言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条。
刘警官说我们不配合,这只能用事实说话了。1)刘警官任意扩大搜查范围,我们没有拒绝。2)他违法抄家扣押,我们接受了。3)违背“六个禁止”办案,将我老伴由银川带到大武口,我们没有拒绝。4)大武口看守所不接受我老伴,他又让我把人带回来,我们听从他的瞎指挥。5)让我们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我们照办了。6)扣押物品除归还了苹果一体机和台式机主机,其它扣押物品至今没有给个说法。7)让八点半赶到大武口公安分局,我们起大早,半途出了车祸,没有赶到,我尽力了。8)出了车祸,我们忍着剧痛,在好心人的帮助下走到公安分局接受传唤,我们兑现承诺。
刘警官等说尾随大武口涉案人追踪到银川我家,只能证明我老婆不在大武口,案件与我老婆无关。
第七个问题是,关于我们的家庭。陈建国简述了辛林原为什么迷上了法轮功,原因是上世纪八十年代,辛林原患子宫肌瘤,四处求医问药无果,身体日渐衰弱,而单位的工作又不能放弃,由于把涨工资的机会让给了工友,所以工资偏低;单位分房子时,又把分给她的房子让给了闹的最凶的同事;那时孩子还小,肠胃不好,经常闹肚子,幼儿园的小朋友给他起个外号叫“老西”,即经常拉稀的意思。本来急需给孩子补充营养,但我们穷的连给孩子订牛奶的钱都拿不出来。在这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况下,经人介绍结识了法轮功,经过修炼,子宫肌瘤病症日益减轻,因此迷上了法轮功,多年来,她确实不吃药、不打针,她医疗卡都让我用了。
材料之二是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落款“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盖公章的《关于陈建国反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书》)极力歪曲事实,谎话连篇。其信口雌黄之言将在材料三中予以驳斥。
材料之三是《关于申请对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对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复查的请求》,指证了十个问题。
一、《处理意见书》说:“经搜查在……101、103房间内搜出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材料的各类设备及材料,”法律文书不得含糊其辞,应明示在哪个房间,搜出了哪些设备及材料,应明确写出。
二、《处理意见书》中(二)说:“辛林原位于银湖小区1-4-101、103两套房屋,其中:103号房屋用于居住生活,101号房屋为辛林原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单、书籍、反宣传币等专用场地”。办案的最基本的原则是事实必须清楚,可办案人员没有搞清楚。101房间是我们生活居住的(原文附照片),103房间是给儿子结婚用的(原文附照片)。所谓“专用场地”是莫须有之说,是非法臆断。
三、《处理意见书》中说:“屋内搜出大量已制作的成品法轮功书籍,宣传册、宣传单、反宣币等材料,还有半成品原材料;电脑散热架、音箱,为制作反宣传电脑的配套设备,而非单独使用。”所谓大量到底是多少本?多少册?多少页、多少品种?严重违背了司法文书严谨而具体的制作要求。所谓“配套”是把若干相关事物组合在一起,便于整体工作。热熔胶枪、音箱这两个不相关的事物能与电脑配套制作法轮功书籍、宣传册、反宣币吗?《处理意见书》在制造证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涉嫌构成诬陷罪,应从重处罚。
四、《处理意见书》中说:“辛林原家中安装探测仪位于101房间,涉嫌为反侦查设备,故予以扣押。”该探测仪是我在淘宝网上买的,是防止在旅游住店过程中被不良店家偷拍讹诈。它危害了什么?触犯了哪条法律?要予以扣押?
五、《处理意见书》中说:“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辛林原丈夫陈建国有部份物品可以领回去,陈建国表示近期身体不适过几天来领取,八月五日办案民警再次通知陈建国,陈建国表示有时间就会来取。”我查了手机和日记本记载,七月十三日没有办案民警来电,十四日有记载是马斌发的,通知辛林原七月十五日9时去大武口公安分局接受传讯。八月五日也没有接到大武口公安分局的电话记录。这些容易查证的通讯记录,办案民警也撒谎。75岁的我,又患肺气肿,动一动就喘的厉害,下肢肿胀,身体不允许去取。对于患病又因车祸断了两根肋骨的我如此摧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法》是格格不入的。
六、成文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的《处理意见书》中说:“对扣押清单直接送达信访人、涉案人、见证人,除查实部份扣押物品属于涉案物品外,与本案无关的物品已全部退还,案件正在侦办中。”
1、我从来没有收到过扣押清单;
2、更没有收到“与本案无关的物品已全部退还”的非涉案扣押物品。我如果收到过,刘警官处就能查出我收到清单、物品的签字及时间,一派谎言。
3、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刘警官和银川解放西街派出所的两名警察来到我家,送来了被扣押9个多月的非涉案物品。
4、“案件正在侦办中”,《处理意见书》显示,办案警察在十个月的时间里连哪个是101房间、哪个是103房间还没有分清,对违法违规执法却不自省,却厚着脸皮说“案件正在侦办中”。
七、《处理意见书》中说:“整个办案过程依法有序,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刘警官等一行违背《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禁止”》、《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顶风妄为的将患心脏病的辛林原头天从银川的家里带走,第二天又催其丈夫去大武口公安分局把人接回来,折腾的是一个75岁的疾病缠身的老头子。这样颠三倒四、来回折腾,能说是“整个办案过程依法有序,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吗?请办案人员拿出我说假话的证据!
八、《处理意见书》中说:“办案民警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通知辛林原,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上午9时到大武口公安分局接受询问。陈建国还询问是否需要辛林原一人即可,同时陈建国询问了从银川到大武口的路线及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办案民警一一告知,最后陈建国表示自己驾车送辛林原前来。”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17时41分刘警官打了我的电话,让我“明早把辛林原送到大武口,他要找辛林原谈话。” 陈建国的苹果手机上装有高德、百度、腾讯地图,不劳驾办案民警指路,自己有别克君威2.4排量的旗舰版顶配轿车,还劳驾办案民警开示交通工具吗?陈建国是中文专业毕业的,能说出“陈建国还询问是否需要辛林原一人即可,”这种不合乎中国人语言习惯的话吗?办案民警难道忘了陈建国是辛林原取保候审的监督人?所以《处理意见书》中说的话,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九、《处理意见书》中说:“陈建国表示101房间物品均属辛林原本人。”办案民警办了十个月案子,却将103房间写成101房间,我也没说“101房间物品均属辛林原本人”。
十、《处理意见书》中说:“如不服从本处理意见,可在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武口区政府或石嘴山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上午10点多接到大武口公安分局马建军的电话,说是我写的材料他们有回复函了(行文落款是一月九日),让我去取,我说我身体不允许,没去取;我给了他我的微信号,他说忙。58天后的三月七日才用快递发给我,我付了13元快递费。
材料之四是《关于大武口公安分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的情况反映》,反映了五个问题
1、我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就大武口公安分局刘警官违规执法的情况写过书面的《情况反映》,二零二三年三月7日我收到了大武口公安分局落款是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用顺丰快递发来的《关于陈建国反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照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要求的15日内书面告知,延误了58天。
2、我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给大武口区政府、石嘴山市公安局分别寄去了我写的《关于申请对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对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复查的请求》函,至今已2个多月了,没见他们的回复。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国家《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规定。
3、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我收到了大武口公安分局落款是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用顺丰快递发来的《关于陈建国反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时差58天。远远超出了《关于陈建国反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结尾“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大武口区政府或石嘴山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请大武口公安分局承担起造成我延期至三月十五日给大武口区政府、石嘴山市公安局分别寄去了我写的《关于申请对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对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复查的请求》的滞后责任,滞后是《处理意见书》滞后58天送达造成的,不是我的责任。提请上级部门尽快受理。
4、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刘警官等2人给我送来了被扣押九个多的非涉案物品——音箱,热熔胶枪,反窃听偷拍侦测仪,笔记本电脑支架、散热盘,1T内存移动U盘,外接无线网卡,读卡器,耳机,9个U盘等。为什么在《关于陈建国反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仍属于涉案物品。自相矛盾,应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
5、如果刘警官能够忠实的执行法律法规,也就不会发生车祸了,所以,我们发生车祸,刘警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公安部发布的138号令,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有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以上是我对大武口公安分局《关于陈建国反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相关不实之词的质疑,故此提出复查申请,请予以审查并批准。
侦察机关非法执法,突破道德底线的任意执法、欺骗执法、诡辩执法,极大的自我贬低了司法人员的形像,也给老百姓带来了无穷的灾难。检察人员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监督办案,而为侦查机关背书,助长了这种司法乱象。逼迫老百姓自学相关法律,依法、依事实真相、自身遭受的痛苦,向国家机关、部门及负责人投递信访信,执法部门又以不能自圆其说的捏造事实、撒谎、诡辩执法给社会留下了白纸黑字的《关于陈建国反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字记载。这是社会的悲哀,道德沦丧的悲哀。
在这整个过程中的焦点问题是辛林原修炼了法轮功。就是上世纪八十年代,辛林原患子宫肌瘤,四处求医问药无果,身体日渐衰弱,而单位的工作又不能放弃,由于把涨工资的机会让给了工友,所以工资偏低;单位分房子时,又把分给她的房子让给了闹的最凶的同事;那时孩子还小,穷的连给孩子订牛奶的钱都拿不出来,辛林原自己又疾病缠身。在这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况下,经人介绍结识了法轮功,经过修炼,子宫肌瘤病症日益减轻,身心健康了,因此迷上了法轮功,多年来,她确实不吃药、不打针。对已故乔石委员长亲率部份官员经调查得出的这样一个“对国家对社会百利而无一害”的法轮功及其修炼者,司法部门还在没有任何一部、一款、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的情况下,实施者没有最起码道德底线的残酷打压、迫害。
请所有参与打压、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人员,学习和了解一下当下的明文法律、法规、法轮功真相,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灵魂,公平、公正办案,正一正司法乱象,给自己和家人开创一个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