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史媛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行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山西报道)史媛,女,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检察官。近年来,太原市管辖区域内的法轮功学员被构陷的案件都由万柏林区检察院非法审查起诉,再由万柏林法院非法审理,承办检察官几乎都是史媛。

在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史媛没有起到一个检察官的监督职能作用,对公安机关的不法行为、不实上报的材料置若罔闻,甚至包庇掩盖,执法犯法,以权代法,还与公安机关(主要为各分局国保人员或派出所警察)、万柏林法院沆瀣一气,在明知道法轮功学员无罪的情况下,仍执行上级的迫害指令,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批捕,并向法院非法提起公诉。

史媛完全丧失了一个公职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仅举以下几例:

◇二零二一年法轮功学员季果荣被公安构陷,万柏林检察院检察官史媛,将其非法提起公诉,

◇二零二一年,法轮大法学员王志燕,被公检构陷至万柏林法院,公诉人是史媛。

◇二零二三年,法轮大法学员侯利军,被万柏林检察院史媛非法起诉至法院。

◇二零二三年,法轮大法学员康淑梅、张嘏母子被万柏林区检察院史媛起诉至法院。

◇二零二四年,法轮大法学员张利文被检察院起诉至万柏林区法院,公诉人是史媛。

张利文被尖草坪区迎新街派出所、尖草坪区检察院构陷,将案卷移交至万柏林区检察院,公诉人是史媛。张利文见到史媛,说明自己无罪,史媛只是说,不要再来,回家等着。

张利文又递交了《不予起诉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控告迎新街派出所的控告书。史媛仍告知张利文回家等着,不要再来。可是,张利文等来的是法院的传票和史媛的起诉书。

起诉书中满纸构陷、荒唐之词,张利文递交的文书,一丁点都没被采纳。张利文指出公安绑架不出示证件,违反了《警察法》,史媛声称,公安办案完全合法。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辞完全不符合一个公务员的身份,彻彻底底是知法犯法,玷污着法律的公平公正。

以下几点提醒史媛和其他公职人员。

(一)中共找替罪羊是一贯做法

中共自窃取政权后,就不断搞运动,给中国人洗脑,让你畏惧它,它狂妄自大,管天管地,管人的思想,只能思想与行为和它保持一致,不然就打倒你,让你永世不得翻身。一旦它的邪恶政策走不通了的时候,就开始找替罪羊,把错误推到基层,推给某个人,它永远标榜自己“伟大、光荣、正确”,从没有向人民承认过错误。

最典型的文化大革命,鼓励红卫兵打砸抢,毁坏文物,砸毁庙宇,把很多文化精英者关进劳改营,侮辱批斗,多人承受不住打击被逼自杀,冤死他乡。据统计,和平时期被迫害死亡八千万中国同胞,超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总和。可是,文革运动结束后,为了平息错误决策,793名警察、17名军管干部,被内部审讯后,拉到云南秘密枪决、给了家属一张“因公殉职”的通知单了事了。在以后的政策中,曾经的红卫兵,革命小将,作为三种人不得重用。

(二)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法律工作者,首先应该尊重法律,不能以哪个上级领导的话当法律依据办案,在迫害法轮功的问题上,很多公职人员都没有遵守这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这是法律的悲哀和人性的倒退。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公安部制发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所谓法轮功是×教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根据。这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说的一句话,而后《人民日报》发表文章重复了江泽民的话,后来就有“法轮功是×教”之说,他的话不是法律啊!以某人的话当作法律,对他人定罪,不是很荒唐可笑吗?

(三)套用“刑法三百条”构陷法轮功学员是错误适用法律

目前,给法轮功学员起诉判罪,所谓的罪名是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邪教组织”?哪些组织属于“邪教”?现在的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载明法轮功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法律人士更应该明白,邪教根本不是法律术语。

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当今世界不会再有人认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创立之初的三百年却是被当作邪教迫害的,这是人类的教训。法轮功教人干什么?法轮功教人放下名利、洁身自好,努力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做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好人,说真话、办真事、善良、宽容、忍让,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所以,法轮功在短短的几年里就弘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褒奖六千多项,《转法轮》书籍被翻译成四十多种文字流传。法轮大法是真正在造福人类、福益社会的正法大道,与所谓“邪教” 毫无关联。

既然如此,就是某些执掌权力的人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硬生生的将所谓“邪教组织”的字眼套到法轮功身上,把正的说成邪的、把善的说成恶的,完全颠倒黑白,如何让天下人信服!仅仅依靠暴力镇压强迫人顺从,又如何能够持久?如何不天怒人怨,祸及所有人?!

法轮功学员明确看到,中共正是用金钱、名利引诱公检法司人员,不顾良知,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好人,使之走上天理不容的不归路。

看看当今的政法系统,在倒查三十年的指令中,有多少退休或在职政法人员以各种名义被审查判罪,或以疾病方式毙命或殃及家人。人在做,天在看,其实,这些人都是因为参与迫害法轮功遭到了天谴。

周永康、薄熙来等人已经锒铛入狱。大量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遭恶报,在国际上,包括江泽民等人的迫害法轮功人员成为许多国家议会甚至政府谴责的对象、迫害法轮功的元凶主谋被多国司法诉讼被判有罪。

(四)明确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如果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反而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尤其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而法轮功学员把被镇压迫害的冤屈告诉不明真相的人,正是在实践和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实施,并不是法轮功学员在“破坏法律实施”。

此外,早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该第50号文件已经充分说明法轮功书籍早已被解禁,完全属于合法出版物。既然法轮功书籍完全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这属于言论自由范围,更何况所说均属事实,也不构成犯罪。

二十多年的迫害,这场人间悲剧至今仍在继续,致使广大公务人员参与其中,违心成为迫害工具和将来的替罪羊,这就是这场破坏法律实施罪行造成的人神共愤的巨大后果。

迄今为止,在所有冤判法轮功学员的庭审中,公诉人和法官被律师质问,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是他们回避不答的,因为根本没有因为法轮功学员的信仰问题,传播法轮功真相,揭露这场迫害,就使国家法律得不到实施,这完全是扣帽子,诬判陷害。法轮功既然不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又找不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那么对法轮功学员诬判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还能成立吗?

(五)希望的路在脚下

在此奉劝还在利用职权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请认清形势,如今在参与迫害法轮功人员大量遭恶报的今天,尽管你们在法轮功的问题上为了迎合中共,伤害了众多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和家属,法轮功学员虽然不计前嫌,无怨无恨的一再劝善、再劝善,给你们改正忏悔重新选择的机会,是在珍惜你们的宝贵生命,期盼你们也能得到大法的救度,别给中共邪党陪葬,因为天灭中共这一天已经进入了倒计时。

但是,在过去的二十五年里,经过法轮功学员不断的讲清真相,使许多公检法和广大民众明白了真相,有的公职人员也同情法轮功学员的遭遇,说:法轮功好就在家炼吧,别出去宣传,说明还有善的一面,也想保护法轮功学员。有的不再参与迫害,要求调离岗位,有的由参与迫害变为同情,暗中保护,还有很多觉醒的世人,主动曝光这场迫害的细节,比如,揭露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就有站岗武警、实习医生,职业医师,公安警察及法院人员,作为其他的公检法人员,此时是不是该幡然猛醒呢?

法轮功学员为什么要讲真相?他们顶着压力冒着生死危险利用各种方式传播真相,就是在澄清邪恶的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制造的谎言,若是被谎言的宣传蒙蔽仇视法轮佛法,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因迫害佛法罪孽深重。为了在人类历史巨变的大淘汰中能幸存下来,法轮功学员才去讲真相,是舍己救人的伟大壮举。如果没有这场迫害,也没有大量的公检法人员参与迫害,也就不需要法轮功学员讲真相了。

太原的公检法及各级行政人员,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大法弟子的慈悲大善之举,主动停止参与迫害,善恶有报的天理在衡量每一个人的所言、所行、所思、所想,绝非儿戏,怎么做,还得是每个人自己来选择。愿太原的公检法人员,赶快跳下被中共载着你们奔向地狱的快车,和我们一起迎接新纪元的黎明曙光,走向美好的光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