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七旬关成林被庭审陷害 亲属做无罪辩护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沈阳市法库县70岁的法轮功学员关成林,因通过手机快手APP转发法轮功真相视频,遭到法库县公安局国保警察构陷、起诉。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关成林被辽宁省新民市法院非法庭审。两位亲属辩护人为他做了无罪辩护。


关成林
关成林

关成林家住法库县秀水河子镇喇嘛营子村。他于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修炼之初,就是为了强身健体。通过修炼,以前身上的毛病都好了,身心有了很大的变化。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关成林因为坚持信仰,被法库县公安局绑架到当地洗脑班,失去人身自由,遭受所谓的强制“转化学习”、非法监禁三个月。

(一)被非法刑拘一个月后 再遭构陷

1、被它案牵连遭绑架 沈阳辽中区检察院不予批捕

关成林被构陷系由沈阳市法轮功学员宋洪漫等人被构陷中引起的。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在构陷宋洪漫等人中,向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调取所谓“涉案人员”的抖音、快手等APP中有关法轮功音视频等电子“证据”,其中发现关成林快手ID注册信息表、播放量列表及音视频资料。

于是,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在非法执行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由沈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向法库县公安局提供非法线索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关成林老人被法库县公安局秀水河派出所警察绑架、审讯,被非法关押到法库县看守所。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沈阳市辽中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关成林被非法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释放回家,但仍继续遭到非法监视居住。

2、被法库县公安局构陷至新民市检察院

法库县公安局为进一步实施对关成林的迫害,采取非法手段补充所谓构陷“证据”。秀水河派出所办案警察马天龙和郭晓亮分别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和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两次来到关成林住处,要求关成林配合“指认”其使用过的两部手机和转发视频所登录的快手账号。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库县公安局将该构陷案移送起诉到辽宁省新民市检察院。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新民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皓对关成林作出非法起诉决定。以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间,关成林在快手短视频APP上使用快手号转发涉法轮功视频,对他非法起诉,建议判处关成林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上午十点多钟,关成林在家中再次被办案警察绑架、关押到新民市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新民市法院对关成林被构陷案非法庭审。

(二)非法庭审中 关成林老人自我辩护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在法庭上,关成林老人表示:自己不会编辑制作图片,都是在快手上看到的,所有发布及转发的视频都是快手平台推的,他觉得视频内容都是让人相信因果、教人向善的,对人有益无害,所以就转发了。

同时关成林还向法庭澄清证实,有些视频内容与法轮功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多是些轮回纪实、故事预言、诗词图片等内容,却都被公安非法认定为所谓的构陷证据,关成林老人对构陷他的转发数量及播放量数据存有质疑,称自己的手机被非法扣押后一直在警察手里,所以要求当庭核对、播放视频内容,但却遭到法官诱骗式拒绝。

法庭上,关成林直言:“我不承认法轮功是×教,因为去年在法库关押期间,沈阳检察院来两个人,什么身份不知道,说法轮功是×教,我问他们,你说法轮功是×教,你们有红头文件没?他们都说没有,我说你有没有红头文件,法轮功也不是邪教。”

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辩护人发问,关成林老人明确表示:1、办案警察两次到家中绑架我,没有出具任何手续;2、没有办案人员告诉中国的哪一部法律明确定义了法轮功为×教;3、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人告诉过我破坏了哪部法律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我认为“破坏法律实施”这句话是不成立的,你说,我就发点视频,哪条法律实施不了了?我发视频与本案没有关系,这个罪名根本不成立。4、我觉得我的信仰与犯罪无关;5、没有人告诉我什么是正教,但是我认为法轮功是正教。

关成林在自我辩护时说:第一,法轮功不是×教,法律在定邪教时,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没有红头文件证明法轮功是×教,所以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二,他说破坏法律实施,这个与本案没有关系,这个也不存在。这是对我的栽赃陷害,这个我一点都不承认,因为它这个罪名与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我认为我没罪。

作最后陈述时,关成林想再次强调上述辩护内容,可是刚说了两句话,还没等表达完,就被身为法官的林述静强行打断、竟公然违法说出:“你前边说完了这个,这块儿是让你说认罪态度,你不认罪就不用说了。”

(三)两位亲友辩护人为关成林老人作无罪辩护

两位亲友辩护人在法庭上为关成林老人作了无罪辩护:

亲友辩护人首先提出了回避申请,要求信仰无神论者和曾经参与过此类迫害案的法庭人员回避本案,法官林述静以“申请事由不符合诉讼法中依法回避的相关条件”为由当场驳回申请。亲友辩护人立即申请复议,法官林述静和检察官王皓分别向院长和检察长请示,结果得到的批示都是:“辩护人的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却不说不符合哪条法律的规定?复议被驳回,非法庭审继续。

庭审过程中,两位亲友辩护人都发表了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

1、质证意见

(1)要求为本案出具《情况说明》的沈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资质,要求鉴定人出庭,对当事人被认定为×教的视频内容进行逐条播放,每一条视频都要逐一举证、辨别、质证。不能给个情况说明就认定是邪教,他有什么资格去鉴定这些东西?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本案物证与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无任何关联,公诉人所出具的内容(当事人快手账号信息、转发发布的数据情况)均不是实物,不能体现证据材料的原则和含义,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对定案物证逐一展示,对快手账号发布、转发的视频内容当庭播放、展示。哪些视频和图片起到了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作用,具体破坏的程度和后果。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庭出示,辨认。

然而,公诉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彻头彻尾空谈“破坏法律实施”,却拿不出任何与构陷罪名相关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对用以定罪量刑的“视频证据”只是出示了写满数字和数据的表格,相关视频内容却一个都没有当庭播放,而事实上,所有视频“证据”均与本案罪名无任何关联性。

2、辩护意见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事实。两个要件要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证明本人是怎么具体破坏法律实施的?

当事人手机快手里的视频是发过,但是不是犯罪事实,这些视频与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任何关系,不是犯罪证据,因为它们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当事人发布视频的行为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项法律是执行不了的,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

如果不能证明到底哪个法律被当事人发布的视频资料给破坏了,那么怎么能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呢?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中国唯一有关邪教认定的正规文件中没有法轮功,我当事人没有参与其中的任何一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我当事既然没有信仰其中的任何一种,又依据什么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来给当事人定罪呢?并且宪法规定,言论、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本案中的情况说明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程序,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次,没有行为后果,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最后,普通公民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能力。

我当事人被指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法律实施,就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某一部法律得不到正常的实施,使该法律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实施法律的主体是立法和执法部门,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的行为只有“遵守”和“不遵守”两种可能,既不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就没有“破坏实施”的可能。

从犯罪四要件来说,当事人即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破坏某条具体法律实施的行为,也没有哪条法律因为当事人的某种行为被破坏。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于他来说无从谈起。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力以荒诞的理由抓捕、关押、善良的百姓,才是在真正破坏民主、破坏宪法实施,怎能将自己的罪行反扣在百姓的头上?

(四)一审法官扮演“第二公诉人”

庭审中,每当辩护人提出要求质证的意见时,法官林述静总是故意打断辩护人发言,转移话题或装糊涂,要么说:“不是,是这个照片,没意见吧?”或者说“没到那儿呢,现在就是证明这个账号是当事人用的,不是别人用的。” 辩护人强调说:“照片不是实物,不能体现证据材料的原则和含义……”法官林述静马上急切地说:“不是,这不是出示了吗?你说啥呢呀?”辩护人坚持要求质证时,法官林述静竟然对公诉人说:“完事了,公诉人”。本案所谓关键性“证据”均没有当庭质证,也就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就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当亲友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法官林述静还是多次打断、插言,当辩护人说到“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时,法官林述静马上打断,大声反驳:“不是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啊,是你认为法轮功不是邪教。”亲友辩护人据理力争:“不是说我认为,是国家没有法律规定说是邪教,而且你们也出具不了相关法律依据。”

当辩护人向法庭出具两份无罪证据材料后,法官林述静表现出极度的浮躁与不耐烦,多次抢话、强行打断辩护人对证据材料的说明与解读,以不屑的态度,明知故问辩护人:“这两份证据想证明啥?”辩护人说:“证明我当事人是无罪的。”“这两里头定啥了,证明你当事人无罪呀?”她大声反问。

当辩护人具体解读时,发现书记员并没有进行法庭记录,于是提醒书记员做记录。法官林述静马上说:“你说吧,我听着呢。”可是还未等辩护人说完,林述静又高声极不耐烦地说:“你就说,这个文件认定了邪教的范围不包括法轮功,对吧?简单说就完了呗,没别的了吧?我知道了。”庭审中,书记员按照法官指示,对两位辩护人的发言采取不完整记录或是不记录对待,

身为一审法官的林述静违反法庭程序,将自己定位为“第二公诉人”的角色,庭审中明显偏袒、维护公诉人;对所有关键证据均不质证;对当事人针对证据材料提出的质疑及要求,欺瞒、敷衍对待;多次故意打断两位亲友辩护人的发言;当亲友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具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时,被林述静有意打断;甚至向亲友辩护人威胁、施压:“在你们的发问过程中,不要存在任何反党、反国家、反社会的任何言论,如果有相关言论我会处置。”非法庭审进行一个半小时左右结束。

(五)公检法人员明晃晃地执法犯法

在关成林的构陷案中,当事人、辩护人及其家属和众亲友,都亲身目睹和感受到了公检法人员,在迫害法轮功的案中,虽然他们披着法律的外衣,实质却在明晃晃地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公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就凭空给当事人扣上一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庭审中,公诉人称“证据来源合法”,却拿不出任何与构陷罪名相关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彻头彻尾空谈“破坏法律实施”。因关成林不认罪、不认罚,拒绝悔过等,还要对他肆意重判重罚。

一审法官林述静更是毫无掩饰地在法庭上扮演着“第二公诉人”的角色。作为法官,林述静不按法律办事,这样的法官何谈“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法官将自己定位为“第二公诉人”,又怎能不制造冤假错案?关成林被冤屈,家属悲愤。非法庭审后,关成林的子女一度悲伤地失声痛哭……

附件是关成林的儿子发出的《公开信》,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帮助营救他的父亲。

参与迫害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及相关信息:
沈阳市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邮编:110002
电话:024-23105075、024-23105061、024-23105188
总值班室:024-23105090
国保大队:024-25850233、024-2842260、024-24844574、024-24850789
局长:王会奇
副局长:孙明,宁勇,朱朝键
纪检监察组组长:吴宝军
沈阳市法库县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法库县龙山东路47号 邮编:110499
局长:曹士璞 024-87123830
政委:崔颢
副局长:张绍伟,石振凯,侯红军
纪检室主任:张铁
政工室主任:黄力勇
法库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办公电话:024-87123736
沈阳市法库县公安局秀水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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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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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高广权
检察官:王皓(公诉人) 电话:024-81590025
第二检察部:陈思含,张越,位国宇
新民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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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电话:024-2750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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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尚福 ,办公电话:024-27509707 手机:13609839905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景连柱 ,办公电话:024-27509800 手机:13840443666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王盟,办公电话:024-27509737 手机:18704090969
刑事审判庭
庭长:计兴东,办公电话:024-27509900 手机:15524178515
一审法官:林述静(副庭长)办公电话:024-27509727 手机:13478132100
审判员:罗珊(法官)办公电话:024-27509785 手机:18842310660
陪审员: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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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主任:张连伟
法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刘立伟,024-87122921
法库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马威,李凤新,王元,024-8712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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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霍步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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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组组长:孙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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