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执法仪录着,不录你们违法。”
在车上,警察说:“别动,不然就喷你。”他举起了手中拿着的一个塑料瓶,里面不知装的是什么液体。警察还回过身来,用手拉着我手上的胶带,怕我跑掉。
到了派出所,我对绑架我的警察说:“我一定会控告你们的。”那个警察不只一次的大声嚷着:“你能不能活着从这里出去还是两说呢。”
我先看了一下屋里有没有专门迫害人的铁椅子,如果有,我们要占据主动,不坐铁椅子。我一看没有铁椅子,就坐在了沙发上。我问警察:“你们这是拘留还是传唤?”
警察说:“是传唤。”我说:“是口头传唤还是强制传唤?”警察说:“是口头传唤。”
我说:“口头传唤,为什么绑人?”
传唤分为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口头传唤是不允许使用警绳、手铐,也不允许强制带人走的。除非是正在发生的危害事件。而强制传唤是已经立案的,需要有立案决定书的。而不论是哪一种传唤都要有传唤证的,而传唤证上不仅要有公章,还要有县级以上公安局长签字的和派出所所长签字的。警察根本就没有给我们出示传唤证,而且执法仪要录下整个执法过程,警察没让录带我们走那一段(他们知道这样做违法),只录了前半段,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
我说:“我要见局长,因为传唤证上是应该有局长签字的,局长要为这次执法负责任的。我要见督察(警督),我要见律师,我要控告。”
一个警察说:“(传唤证上)只要有公章就行了。”我说:“只有公章不行,要有局长签字才行。”
一个人嘴里大声嚷着威胁、诋毁人的不文明的话。我立刻说:“你们这是威胁恐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诬告陷害。”他们马上就不说话了。
我说:“××××××(这是抓我的那个警察的警号),我现在就口头控告你了,你已经没有资格在这讯问了。”(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提出了口头控告,被控告人就和控告人建立了利害关系,被控告人就得回避)随后那个警察就出去了。)
我一说出那个警察的警号,他们非常害怕。他们以为大法弟子不懂法,所以他们才觉的迫害是没有风险的,没有代价的,才无所顾忌的干。但我说出他的警号并且提出控告以后,他们很恐慌。其中一个警察说:“我们都是××××××(那个警察的警号)。”我说:不是,那个号就一个。
我说,你们都穿着便衣就讯问,你们合法吗?《警察法》规定,警察执法要着制式服装。
他们说:“我们不是讯问。”他们都不敢穿警服了,另一个去绑架我的那个穿警服的警察到最后也没敢再露面。只有一个警察说:“我姓某,叫某某。”后来听说他是所长。
接着我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二零零零年公通字《39号文件》里认定的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二零零五年重申这14种邪教,发布二零零五公通字《39号文件》,里面还是没有法轮功;二零一四年《法制晚报》等各大媒体又重申这14种邪教,里面还是没有法轮功。就是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讲,法轮功也不是邪教。”
一个警察说:后来又补上了。他的话我没有进行辩驳,因为谁都听着好笑,用不着辩驳。
我说:“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署长柳斌杰签署《50号令》,废除了161件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项和第100项是两个关于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已经被废止。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介绍法轮功的资料当然也是合法的。这个《50号令》登在《国务院公报》第28期上。这些可是国务院红头文件。”
我接着说:《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人民警察法》中说,警察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只要向上级报告了,警察就不承担责任。这个法条和《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的规定相矛盾。这是为什么?这些故意含糊、自相矛盾的法条可以让下级承担法律责任,堵死了所有公检法人员的退路。现在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倒查,倒查二十年、三十年。不管你是否退休,是否离开公安队伍,(对于你做的违法的事)都要追查到底……(中共)让你们去干这些违法的事,干完了,然后就拿这些党纪、国法来收拾你们。为什么迫害指令都是电话通知或者口头传达,以前发的少数文件都要悉数收回?这是为什么?谁都不想留下迫害证据(都想让下面当替罪羊)。迫害法轮功是一场政治运动,是政治运动就有结束的时候,到那时,你们就是炮灰!
同修说:北京公安局长刘传新,(在文革中执行毛的命令,)到文革结束时,他立刻就畏罪自杀,七百多名警察被押到云南秘密枪决……
我说:“《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36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37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38条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我接着说:“公安部举报电话是12389;纪委举报电话是12388;市长热线是12345。”
警察说,她知道的真多。
警察说:说说你们为什么炼法轮功?
我没有听他的话马上去洪法。因为警察们都知道大法好,大法弟子都是好人,(而且我们的资料上都是真相)他们只是在上级命令下,麻木的把良心出卖给中共。只有说出他们所触犯的现行法律条文,用这些来控告他们,他们才会受到震慑,才能警醒他们!只有把中共一边蒙骗他们,诱惑他们去干迫害大法弟子的勾当,一边量身制作各种法律、法规,准备卸磨杀驴,让他们当替罪羊的罪恶伎俩揭露出来,他们才会从对中共的幻想中解脱出来。
这时那个原来叫嚣的最厉害的警察说:你叫什么名字?我问:“你叫什么名字,警号是什么?”
他说:“我在讯问你”
我说:“你不回答我,不能进行下一步”
我说:“我要见律师”
他说:“你给律师打电话。”
我说:“你们给找(律师)”
他说:“我们给找?”
(其实我们处处刁难他们,就是处处在救他们。让他们给找律师,他们就应该给找律师,律师来了,我们还得要求做无罪辩护,还要控告,不答应就要求换律师。)
他出去了。一会儿他又回来说:“给她拍个照片,把口罩摘掉。”
(我感觉他的意思是做不了讯问笔录,得不到他们想要构陷大法弟子的东西,他们的违法行为还面临着被控告,他们就不想再迫害了,拍个照片就准备放人了。)
我用双手捂住脸,说,“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他说:“我只是想认识认识你。”我说我不想认识你。
那个警察已经没有了刚才的凶劲,没有强行摘我的口罩,出去了。
所长说: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是吧。然后,他就在手机上查。过了一会儿,所长好象终于找到了迫害的所谓“依据”,他说:“有治安管理条例”,我说那个没用,地方性法规没用。他说:“不是地方性法规”。
我说:“一切法律、法规和《宪法》相抵触都无效,《宪法》是母法!”(因为《立法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根本就没有任何文件说法轮功违法,人大出台的一个关于惩治邪教的《决定》里根本没提法轮功。)
我说,中国政府根本就没有给法轮功定性,江泽民的讲话不是法律,新华社的报道更不是法律,两高的司法解释也不是法律,以及民政部的通告等都不是法律。
我还说: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禁止即可行。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的可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不可定罪处罚。
他们给同修照了像,查出了同修的信息,开始他们说让当地派出所去接我们。可是当我们讲真相之后,他们明白了很多迫害真相,这些警察的善心也出来了,不再说让派出所来接,而是让我们自己选择:是让家人来接,还是让派出所送,还是我们自己打车走。
我们选择了自己打车走,不让家人接,也不让派出所送。我说:“我们同饮一方水,同顶一片天,我们是同胞,希望你们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
这时那个被我口头控告的警察来到我面前晃,我立刻明白了他的意思,不放心我回去后还告不告他。
我马上说:小兄弟儿,以后办案要依法行事。他立即解嘲的说:“快走吧,走吧。”口气里也没有了以前的凶劲。
我们说,资料我们得带走,这是合法的,给你们放下几本,你们看看。同修装了一部份,所长也没拦。
这时已到中午了,我对同修说:咱们走,让他们吃饭。警察给我们拿来两瓶矿泉水,我们没要。所有的警察都不再说话了,都默默的看着我们离开。
我们走出派出所大门后,从派出所里开出一辆车,在我们面前停了一下,我们明白是看我们是不是要用他们送,我们没用,他们就开走了。然后,在百米之外,还停着一辆车,打着双闪,我们理解也是看我们是否用送?因为我出现病业假相,他们也怕担责任。那辆车上下来一个女警,给我们照了一个像,证明人出来了。然后,我们就自己走了。
过程中,体会最多的是师父的加持,整个过程中我头脑清晰,反应敏捷,没有一点怕心。这是平时没有的状态。
结语
在这里非常感谢明慧同修提供的《破除邪恶骚扰 一步步否定迫害》和《步步为营 主动破除邪恶》、《用法律反迫害的尝试》等文章,以及明慧广播中的“运用法律救众生”专辑。这些文章使我明白了怎样破除公检法人员得救的障碍,怎样才能使这部份众生得救。
文章中说:为什么无论律师辩护的再好,而法官还是要判刑?因为他们拿到了大法弟子的口供,或者不配合的零口供,或所谓的证人证言。这些口供主要包括被抓后,警察在派出所给我们做的口供。警察就是拿着这个“口供”去报请检察院批捕的。如果我们在这第一步就破除了旧势力安排的“一问一答”的“口供”,公安就拿不到迫害我们的这个把柄,迫害也就容易解体了,在派出所放人也是最容易的。
我们把法庭上律师的辩护词拿到公安阶段来说,首先变被动为主动,不顺着警察的问话去回答,而是占据主动,向他要他的个人信息(姓名、警号),并且要求他写在笔录前面。然后向他要这次执法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案由。关于法律依据,他们都答不上来,案由一般都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然后我们就可以根据警察的回答,把他以后问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回答为“与案由无关,拒绝回答”或者说:你问的这个问题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有关系吗?(如果有更好的回答方式当然更好)这样,警察就不会把零口供的责任推到我们身上,说我们不配合。如果很多同修记不住,就记着给他要个人信息和法律依据,他问什么都不顺着他的问话去回答,而是反问他,一直向他要法律依据就行了,或者对所问的一切问题都回答说:某某派出所某某警察出示不了强加给我的罪名的法律依据,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等。记的有一同修说,如果一问一答,基本上就是把自己送进黑窝或者写三书转化了。
还有注意的是:要把我们质问他们的话要他写在笔录里,不写就以这个为理由拒绝签字。要把不签字的理由写在笔录里。笔录要认真看,不对的地方用笔勾了,该添的添上。
以上的认识是应周围同修们的要求,从明慧网上同修文章中整理出来的,谢谢提供文章的同修!
个人认识,层次有限,不符合法的地方请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