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轮功学员王毓杰再次遭诬判上诉

【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九月六日】(明慧网辽宁消息)沈阳市63岁的法轮功学员王毓杰先生,二零二六年八月四日在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遭到非法庭审,八月十八日被浑南区法院非法判刑一年。王毓杰已提出上诉。

王毓杰修炼法轮后身心变化很大,对家庭有了责任心,对待工作也认真负责,做事总是为他人着想,不计较个人得失,使自己和身边的人都受益匪浅。然而,从一九九九年中共江氏流氓集团发动对法轮功的全面镇压之后,因为他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却屡遭迫害,曾失去人身自由六年时间。

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却屡遭迫害、失去人身自由六年

二零零一年,王毓杰被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为由非法劳教三年;二零零八年六月,王毓杰再次被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所谓破坏法律实施为名非法教养一年;

二零一五年王毓杰依法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却遭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国保大队及吴淞派出所警察的绑架及陷害,并于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王毓杰被劫入沈阳监狱城(男监)关押迫害。

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他结束冤狱回家。因为此次诬刑,王毓杰被原单位——沈阳站(铁路)非法开除公职,从此失去工作及经济来源。

善意传真言 再遭司法陷害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政保大队、浑河湾派出所警察对王毓杰非法跟踪、实施绑架并抄家。并以王毓杰向沿街机动车上散发真相资料为所谓“证据”,将他陷害到浑南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赫梦瑶被上级指派专审法轮功案件,她一如既往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明知当事人是合法公民,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仍于二月十二日作出非法批捕决定。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和平分局政保大队向检察院非法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毓杰的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无罪证据材料、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及辩护意见,而浑南区检察院不予采纳,仍于七月二日将王毓杰起诉至浑南区法院,继续推动制造这起冤假错案。

坦然面对非法庭审 再遭诬判一年

二零二六年八月四日上午十点左右,王毓杰在浑南区法院遭到非法庭审。站在法庭上的王毓杰面容祥和,心怀慈悲善念,面对法官、陪审员、公诉人等司法人员,他真诚的表示,自己和各位相识都是缘份,把他们都当作亲人。他坦坦荡荡的讲述自己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的情况,多种疾病不治而愈,道德升华,证实法轮大法的美好;同时阐明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面临的后果,劝善在场各位应依法办案,不要给自己留下遗憾。发言过程中虽被法官无理打断,但他坚定信仰的正念及善待众生、无怨无悔的心态很是触动人心。

庭审中,法官郝小丽诱导性发问,目的是迫使王毓杰承认自己向沿街机动车上散发了真相资料,还故意诓骗有警察一直在后面跟踪。面对追问王毓杰没有否认自己传播真相这一事实。辩护律师发言时强调:我的当事人虽然承认自己有散发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是在行使公民合法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散发资料本身不违法,这并不是犯罪事实,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与涉嫌罪名无关。庭审中辩护律师从多角度为当事人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当庭要求立即无罪释放王毓杰。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对王毓杰非法判刑一年,他本人已提起上诉。目前王毓杰被非法关押在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已有八个月。

相关信息:

证人(举报者):富禹程(沿街机动车车主)
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
检察官(公诉人):赫梦瑶 024-26209515,024-84826687 手机:15009885280
1988-08-05生,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东路17-1 3-6-1
检察官助理:孟思宇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
法官:郝小丽,刑事审判庭庭长
电话:13304012571 024-84829929
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4-1号4-8-2
书记员:陈信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