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作为执法机关,首先应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法,执法守法。在不同程度上,执法机关就是法律的代言人,只有执法机关的公正,法律才会公正,公民的合法权益才会得以保障。做为公民有权反映事实情况,有权要求法律公正。
下面是发生在王宏斌家中的事实,请求各级领导、请善良的群众给予关注。
一、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与东大街派出所12月5日传唤王宏斌,超传唤期限关押,侵害公民人身自由。
2000年12月5日下午5时左右,王宏斌在家中被东大街派出所、长安分局的人强行传唤带走,未告之任何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王宏斌12月5日被传唤,到传唤期限,理应放回,长安分局无权超期关押。但是长安分局的工作人员不但没有依法放人,而且当第三天12月7日(已超传唤期限)王宏斌的亲人当面询问时,连王宏斌的确切下落都不予告诉。天气寒冷,王宏斌被强行传唤带走时,衣服单薄,未带任何私人用品,其亲人无处送衣物用品,更谈不上探视。直到12月15日,长安分局才送来长安分局对王宏斌进行刑事拘留的通知书,至此王宏斌才有确切下落(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但是至今仍不允探视,送衣物用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宏斌做为守法公民,其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12月5日被传唤,至12月6日传唤结束,其依法享有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却被非法超期关押到12月14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长安分局的这种超期关押行为是属于失职、侵权、还是执法犯法!?这种行为已经给王宏斌的亲人告成了极大的伤害。在此期间,其亲人询问无处,投诉无门,对于执法的公正深感忧虑!他的妻子因害怕无辜被抓,不敢回家,流离失所。家中的老人孩子失去了生活的依靠,无人照顾。老人终日惶恐不安,以泪洗面,一听见敲门声,心脏便狂跳不止,健康日下。孩子忧心忡忡,无法集中精力学习,本是合乐融融、幸福美满的家庭就这样在瞬间被破碎掉了!
二、王宏斌为人诚实正直,品行端正,工作认真负责。他尊敬长辈,孝顺父母,关爱兄弟姐妹,乐于助人。1987年从长春邮电学院毕业后,在河北省电话设备厂工作(高级工程师)。在他所工作、生活的人群中,口碑极好(可以随意调查)。王宏斌热爱工作、热爱生活,他追求高境界的人生,希望自己能达到无私无我、先他后我,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他一直在这样要求自己,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不断修正自己的德行。若干年来,他从未因私利或自身的原因向领导要求什么,工作任劳任怨,不计名利。1995年厂里分房,王宏斌住房困难,许多同事劝其找领导要求分房,王宏斌谢绝了,他不愿意因为自身的困难给领导添麻烦。1995年,王宏斌被省邮电局授予邮电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并在全省邮电系统优秀大学毕业生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被记载在〈〈河北省电话设备厂志〉〉。这样一个有道德水准、不求名利、心地善良的人怎么会有违法犯罪行为呢?
三、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12月1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刑事拘留王宏斌,这是不符事实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熟悉王宏斌的人都知道,王宏斌没有任何“宗教”信仰,更谈不上信仰邪教,他为人正直,性情中根本容不下邪的东西,何谈利用呢?他只信仰“真、善、忍”,他只修炼法轮功。“真、善、忍”何邪之有?法轮功也不是邪教,在我国的任何法律上,都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是邪教,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定罪。
而舆论、宣传,一旦失去客观公正性也就失去了其真实的存在意义。文化大革命时,刘少奇曾被打成反革命、叛徒、工贼、内奸,而邓小平也曾被打成右派,永远不许翻身。那时虚假、恶毒的舆论宣传铺天盖地,一定要致他们于死地。可是现在我们都知道,那是因为当时宣传工具掌握在极少数坏人的手里,是在造谣、诬蔑、迫害。所以无论如何舆论宣传,客观真相都是永远存在的。舆论宣传代替不了法律,更不能成为法律依据。
在今天依法治国的时代,衡量人有罪没罪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更不能以是否谁炼法轮功而定。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信仰“真、善、忍”有罪,修炼法轮功有罪,而且只要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就不受宪法、刑法的保护。犯罪是要有犯罪的主体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否则构不成犯罪。王宏斌信仰“真、善、忍”,只是信仰问题,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思想犯罪的规定。而宪法上却有“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所以其信仰构不成违法犯罪,更不能成为犯罪依据,而妨碍其信仰才是违反宪法的行为。他在家修炼法轮功,纯属私人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没有妨碍社会上的任何什么,不存在有罪的因素。他只是希望能成为一个身体健康、精神道德高尚的人,这是每一个热爱生活、热爱生命的人都希有的愿望,这是人生存的最基本权力,无可指责。所以对王宏斌的刑事拘留是不当的。作为执法机关要依法办事,无权超越法律之外。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反映事实情况,有权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请无罪释放王宏斌
四、〈〈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王宏斌被刑事拘留至今已超过24小时,没有任何犯罪事实,长安分局应依法释放王宏斌。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依照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王宏斌所有的亲人朋友依法强烈要求立即释放王宏斌。
我们呼吁各级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及善良的群众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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