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轮大法学员动辄被传唤的意见

【明慧网2000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34条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41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91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92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93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95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对于目前存在的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动辄以传唤的方式限制法轮大法学员人身自由的行为,谈一点我个人的看法:

一、法轮大法学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同样受国家各项法律的保护,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传唤应当针对实施了某种行为(如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人,如果没有任何造成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触犯刑律或治安管理法规的实际行为,仅以对方是法轮大法的炼习者而经常传唤,这种理由是十分不妥当的。如果公安机关不是针对被传唤者的某种行为而利用传唤的方式进行调查了解,而是主观认为对方有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而采取了传唤的手段,从法律上是讲不通的。我们国家目前也不存在思想犯。只有被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人才有随时接受传唤的义务。

三、公民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某种行为不合法,可以采取各种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如公安机关在正常情况下不使用书面传唤证,可不予理睬;传唤时间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的治安管理案件,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可以向执法人员指出,或向有关部门,如110报警台投诉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但是我们是修炼的人,在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同时,我觉得也不要忘记向内找,看看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从中需要去掉自己的某些执著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