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本人依法向贵院提出此“检举书(五)”。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真正本着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敢于依法追究有关违法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
宪法第四十一条和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公民的控告、申诉或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本人的重要控告书被压制,作为正当控告人,本人也遭到了不法分子和犯罪部门的打击迫害。他们用邪恶的手段故意伤害了我的身体和神经系统,想把我活活逼死、逼疯。用他们的话讲,象我这样的人就是“不死即疯”。我不是邪恶的人,我不是违法犯罪者,真正违法犯罪的是他们,而不是我。无论何时,作为有良心的公民,我维护的是宪法尊严和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作为正直的人民教师,我真正忠诚的是人民的教育事业;作为真正的法轮大法弟子,我修炼的是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我心怀真善忍,真诚相待他人,我没有伤害任何人,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也没有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我的一切都是堂堂正正、公正而理智的合法行为。
2000年11月间,我依法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递交了本人的第一“控告书”。我依法控告的是本人的第一被控告人江泽民的违宪罪行(详情请见本人的第一“控告书”,指控日期为2000年11月13日)。但我的重要控告书被压制,作为重要控告人,本人也遭到了不法分子和犯罪部门的打击迫害。2001年1月18日,北京万寿路派出所明知我是正当控告人却把我抓起来,并把我送进了海淀公安分局清河拘留所。在该公安分局拘留所,民警们把我关在预审室里长时间进行毒打,而且还说谁也不知道他们在打人,以后我告了他们也不承认。他们公然没收我的“控告书”副本等证据材料,并把我非法关押在拘留所里。
在拘留所非法关押期间,第二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然用行政手段触犯宪法和刑法,非法压制和迫害正当控告人,公然决定对我强制进行劳动教养。非法劳教期为2001年1月18日至2002年7月17日,后又非法延长劳教期10个月至2003年5月7日。2001年3月7日,我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但他们非法压制我的申请书,公然不予答复。2002年1月15日,本人依法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但他们不予受理。2002年2月7日,我依法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他们不予受理。2002年5月30日,本人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没有任何答复。
在劳教所,第二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第三被告北京市团河劳教所及不法分子倪振雄、蒋文来等警察长时间折磨迫害我,他们用各种变相体罚、剥夺睡眠等邪恶的手段想把我一步步逼死、逼疯,他们用恶毒的犯罪手段故意伤害了我的身体和神经系统。受到迫害后,我的全身曾经严重浮肿,特别是双下肢严重发麻、胀痛,致使行走不便。具体事实和证据参见本人的“刑事诉讼状”(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日期为2002年6月23日,此诉状也被压制)和“检举书(一)”、“检举书(二)”、“检举书(三)”、“检举书(四)”等证据材料。
2003年5月17日,第三被告团河劳教所放我出来时,他们又没收了我所有的诉讼证据材料。被非法没收的诉讼证据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2001年3月7日),2、“起诉书”(副本, 2002年1月15日),3、“上诉状”(副本,2002年2月7日),4、“申诉书” (副本,2002年5月30日),5、“检举书(一)”(副本,2002年4月5日),6、“检举书(二)”(副本,2002年5月19日),7、“刑事自诉状”(副本,2002年5月29日),8、“刑事诉讼状”(副本,2002年6月23日),9、“检举书(三)”(副本,2002年12月5日),10、“检举书(四)” (副本,2003年2月10日),等。
违法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目无国家法纪,藐视宪法尊严和公民基本权利,他们在伤天害理、祸国殃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人在此特向贵院提出此“检举书(五)”,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真正本着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敢于依法追究违法犯罪部门和不法份子的法律责任。
宪法尊严高于一切,这将成为中国人民必然的共识。依法治国,庄严神圣。任何人、任何组织也不能以个人的权力一手遮天。无论何时,本人将协助最高检察院把一切邪恶不法分子和违法犯罪部门全部依法送上法庭。
检举人:李春元
2003年9月6日
于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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