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刑事上诉书
上诉人:刘元英 女 汉族 1965年2月29日生,家住衡阳市珠晖区江东路3号406户
上诉人:黄萍 女 汉族
本人因不服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02)珠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而提出上诉,认为判决书上许多资料纯属捏造,所谓的证据很荒诞,是一起恶意诽谤上诉人的冤案,是对上诉人的陷害和心灵上的摧残,故特提出上诉。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 本人所发的传单和标语并无其他恶意,而是告诉世人怎样修心养性做好人,怎样用真善忍去待人,难道这也有罪吗?事实上我所散发的传单和标语对社会构不成任何危害。
二、 该判决书上认定的许多“事实”很模糊,甚至不存在。
三、 该判决上很多的所谓“证据”都是办案单位严刑逼供屈打成招的。他们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用威胁、哄骗、逼供等无耻的手段迫害上诉人,制造的所谓“证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 上诉人认为没有任何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本人从小到大,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从事过任何触犯刑法的事情。判决书上引用的第一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等对上诉人不适用,纯属乱扣帽子。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综上所述,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明鉴。
此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萍
刘元英
200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