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李恒男,男,1943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潍坊市统计局干部,现已退休,住潍坊市政府东院宿舍23号楼2单元402房间。
被告:潍坊市劳教委员会;
被告:潍坊市610办公室,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东首;
被告:潍坊市国家安全局,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住所地潍坊市健康街东首。
请求事项:
1、 请求法院依法惩处参与迫害原告的上述被告单位及相关人员;
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相关被告单位撤销对原告之子李建刚做出的非法劳教处分决定;
3、 返还非法劫持和抢劫原告的现金及所有财物。
事实理由:
我儿子李建刚于1999年1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修炼后身心收益特别大。原来他是一个令父母和家人头痛的青年,打架、酗酒、抽烟、赌博等坏习气熏染一身。自从修炼法轮功就像变成另一个人似的,变得正直、善良并且乐于助人,在别人对他不好的时候,他总能宽容大度。过去的恶习全部改掉,还把开酒店时欠下的债都一一还给了人家。当时那些债主都非常惊讶,有的说“我当时借给你钱的时候就没想到你能还我”,还有的人不敢收他还的钱,怕他再报复。李建刚都一一向他们解释:“我现在学法轮大法了,和原来不一样了,李老师教导我要按‘真善忍’做个好人,我是真心来还你们的钱。”
1999年7月20日以后,由于法轮功遭受诬蔑诽谤,李建刚一次次到京上访,希望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说明法轮功真象,但却一次次被抓、被关、被罚、被打。在短短一年内他就被派出所非法关押近10次,治安拘留2次,刑事拘留1次,被勒索人民币12000元。以上事实是与本案有关起因,待李建刚恢复合法权益后由他本人直接起诉。
原订李建刚与其对象孔茜于2004年5月4日举行婚礼,结婚证已领取,亲朋好友已相约。然而,谁能想到,就在这筹备婚庆的大喜日子里,突然一夜之间儿子遭到了意想不到的灾难。
2004年4月25日晚,建刚有事驾车外出。凌晨1点左右,孔茜正要起床上厕所,忽听外面有敲门声,原以为是丈夫李建刚回来了(他们夫妻与孔茜的母亲一起住在潍坊粮食局我一亲戚家闲置的宿舍里),她刚打开内门(外面还有一层防盗门锁着),向外一瞅看到来了一伙(约有十几个人)身着便衣的人,其中有一人说:“我们是粮食局的,你们家進去小偷了,我们要進去找找。”她一看不对劲,马上意识到:他们抓贼是假,抓她们娘俩(均是法轮功学员)是真,便与其母亲翻墙逃了出来。……
事发后,孔茜来我家告诉了我们夫妻。然后俺三人到事发现场察看了被劫后的现场,发现室内衣物乱七八糟,好像把屋子翻了个个似的。经清查,抢劫现金50000元左右(因李建刚现被关押,究竟他存多少钱还不知道),存款卡一个(存款金额不详)、电视机一台、影碟机一台、汽车一辆、摩托车两辆、户口簿、身份证等财物。
以上被抢劫财物均属于私有财产。现金主要是我给儿子和儿媳结婚用的;还有部分是儿媳与其母积蓄的生活费。
儿子建刚于4月25日晚与我们失去联系。多日后,我们总算打听到了一点消息,那时他已关押在潍坊奎文区看守所。当时他是驾驶着自己的汽车正在大街上行驶,突然被潍坊国家安全局警察绑架,车辆被扣。汽车是我给儿子的钱购买的,主要是用于搞点运输收入维持生活的。
儿子于举行婚礼前的10天被绑架,家中财物和贵重物品被洗劫一空。同时我们夫妻还面临着随时被抓的危险。
我儿子建刚在看守所关押了一个多月后,又转到潍坊洗脑班几天,后来又将他押送到潍坊昌乐劳教所。现已非法关押5个多月了,我们亲属从未接到官方有关我儿子任何通知。劳教所至今仍不准我们亲属正常探视。
据解教人员透露我儿子在劳教期间曾遭酷刑折磨,用4根电棍电击,吊铐、受被监管人员的殴打、不准睡觉等手段,强行转化。
我儿子被绑架、劳教的原因,我们了解是因为他修炼法轮功。而修炼法轮功就被劫持财物、被劳教,这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
一、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国安人员擅自闯入我儿子家中,抄查钱财,这种“执法犯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住宅权和财产权。
(1)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我们的私有财产,任何人无权予以收缴。
(2)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所以国安人员的行为是违法的。
(3)2004年4月24日晚私自闯入我儿子住处的国安人员,触犯了《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劳动教养制度在国际国内司法界存在着争议,对此我们暂且不谈,就是考察一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1条、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的有关劳动教养对象的前提条件也会发现与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也就是说,对于我儿子李建刚因修炼法轮功而采取劳动教养是违反法律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应当被劳动教养。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应尽快撤销对他及所有法轮大法修炼者的劳动教养,恢复其人身自由,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维护法律尊严。
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构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
根据这一规定,被判劳教的法轮大法修炼者家属有权知悉其人被判劳教根据与期限,而我们作为李建刚的亲属,长时间没有得到通知,也不了解被羁押情况,这显然也是违法的。
请法院就上述有关事项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恒男
2004年10月10日
附:1、本诉状副本4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本诉状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潍坊市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潍坊市国家安全局、潍坊市司法局及有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