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上诉状 | 上诉状受理证明书 |
从裁决权限来看,韩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即使在大韩民国领土之外,对大韩民国国民犯罪的外国人,韩国的法律同样有效。因此,韩国当然对被告等人的行为有管辖权, 被告等人也当然应该受韩国刑法条文制裁。
至于教唆罪是否成立的问题,法轮功学员说,当时被告江泽民是最高掌权者——国家主席,罗干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镇压组织“610”办公室的总负责人,被告等人是中国国内镇压法轮功的发起人和总指挥。公安警察们逮捕、监禁、驱逐控告人都是受了江氏等被告人的教唆,这意味着被告人等的特殊监禁、教唆犯罪等罪名成立。
有关群体灭绝罪部分,主管检察官以国内法规中无相关条例为由而作出了”不处分”,作为原告的法轮功学员认为这是不符合韩国于1951年加入的“群体灭绝罪(Genocide)协约”和韩国宪法的行为。
学员们最后表示希望通过检察官的公正准确的调查, 将被告等人的罪行大白于天下。为了最终将江泽民送上法庭,全体韩国法轮大法学员将用包括依据“Genocide协约”第五条之规定,即缔约国必须承诺为防止“群体灭绝罪”进行相关立法,向国会提出包括立法请愿在内的一切手段,全力以赴努力到最后。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3/5/457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