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受到侮辱的以侮辱罪起诉,被捏造事实恶意中伤的以诽谤罪起诉,被非法劳教期间财物受到强制保管但解教时保管人却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以侵占罪起诉,财物被强行抢走的以抢劫罪起诉(这种案件一般是先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不受理时向法院起诉),非法强行撬门破锁入屋的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起诉,受到非法关押的以非法拘禁罪起诉(一般是先向检察院报案),用暴力等方法强迫大法弟子提供证词的以暴力取证罪起诉(这种案件一般是先向检察院报案;由于大法弟子没有犯罪,因此我们一般不要用刑讯逼供罪起诉——刑讯逼供罪是针对犯罪者的,暴力取证罪是针对证人和其他人的)。
同时,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可以借用这一途径揭露邪恶、讲清真象。
一.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范围
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自诉案件又可以称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依据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包括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下面做一些具体介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这是指中国大陆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之后,法院才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中国大陆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5种:
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案、诽谤案,
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
这5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照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在性质上必须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同时被害人还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有8项,具体是指下列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妨害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察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但由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才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这类案件的范围是很广的,既包括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例如,当场打人导致被打者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本来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被害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如,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进行迫害的案件,检察院就应该受理;如果检察院没有立案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起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起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是自诉人身份,“代为起诉”的近亲属是代理人。
自诉人起诉,以书面形式进行,向法院递交符合规范的起诉状,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副本的内容同起诉状正本一致)。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口头起诉。
三.刑事自诉状的格式(借用常人的格式,谨供大法弟子参考):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住址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
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副本份数按照被告人数提交)
示例:
案情介绍: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许,张三来到海淀图书城南口“麦当劳”用早餐。排队时由于人多,张三被后面的人拥挤,踩了李四的脚,李四口出污言秽语,肆意辱骂张三。双方争执中,张三的一句“你们民工就是这么没教养”激怒了李四,李四当场撕扯张三的衣服至内衣破裂,并骂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话,后在“麦当劳”员工王五和围观群众赵六的劝阻下,双方才罢休。
刑 事 自 诉 状
自诉人: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教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
被告人:李四,男,23岁,无业。
案由和诉讼请求:
1、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责令其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元人民币;
2、在《北京晚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海淀图书城南侧的“麦当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被告人李四撕扯自诉人的衣服至内衣破裂,并骂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话,后在“麦当劳”员工王五和围观群众赵六的劝阻下才罢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被告人李四在公共场合对自诉人进行侮辱,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伸张正义,依法做出判决,追究被告人李四的法律责任。
证据和证人:
1、王五,“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
2、赵六,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 三
代书人:李××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1 份)